浙商银行

浙江义乌多起民间借贷纠纷被指涉嫌虚假仲裁

2012年11月22日 06:43  法制网 

  法制网记者 杜晓

  在浙江省义乌市,由于民间借贷发达,由此而产生的纠纷可谓数不胜数。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陆续接到了多封举报信,举报人均称自己在借贷行为中遭遇到了相同类型的诈骗。为了进一步澄清事实,记者前往当地进行了调查采访。

  借款之后房产“被过户”

  义乌市居民何军民开办了一家印刷厂。去年7月,他急需600万元资金用于转贷。经人介绍,他结识了“有闲钱”的胡某和其生意上的伙伴吴某。

  对于何军民的借款请求,胡某和吴某表示要考察后才能决定是否借款。

  此后,何军民与胡某和吴某吃了几次饭,两人也曾到何的工厂进行过考察。何军民向记者称,当时,胡某和吴某初步定下可以出借资金,月息3分。一个多月后,胡某和吴某打来电话,称钱已备好,请何赴宴,顺带把借款手续办了。

  “吃饭时,胡某和吴某提出,为保证借款安全,需要我价值1200多万元的房产作抵押,并当场叫来房产中介,写下了房屋买卖协议,房价就是约定的600万元借款额。”何军民告诉记者,起初他不同意。两人解释说,这就是个形式,给借款人一点压力,只要经过仲裁登记,按时还清本息就行,相关部门的系统里不会有记录,今后房子抵押、转让也不受影响,并当场给了175万元,言明,余款仲裁后全部付清。

  何军民说,当时他急着用钱,来不及细想,便应承了下来。当天下午,他依照吴某所教,向金华仲裁委义乌分会仲裁庭陈述,吴某已付清600万元款项。

  “这以后,吴某就经常联系不上,百般催促下,才由其妻划了100万元给我。说好借600万元,但最终,我只拿到了275万元。为此,我还分别向吴某的妻子和胡某出具了各100万元的借条,并每月按约向他们支付这275万元的借款利息。”何军民说。

  今年1月,何军民从当地房管处一位朋友那里了解到,其名下的房产已被法院查封,并可能会被强制过户。

  “因为之前的仲裁文书下达之后,法院就照此执行。这意味着,我价值1200多万元的房产,实际将以275万元的价格被贱卖。”何军民说。

  对于何军民的说法,吴某和胡某并不认同,吴某告诉记者,他们确实已将所有的钱都付给了何军民。

  但何军民向记者坚称,并没有收到全部的钱。

   财产处分之后发现“被委托”

  同样在当地开办工厂的朱梅新告诉记者,他和何军民有类似的经历。

  2010年3月,朱梅新因银行贷款到期,急需资金周转。经朋友介绍,他向吴某提出借15万元应急,期限一个月,月息6分。

  “吴某表示,借钱可以,但要按规矩办手续,拿出十几张东西让我签字。因是熟人介绍,我没细看就签了,但其中两张50万元的借条还是引起了我的注意。吴的说法是,由于没有东西作抵押,签这个是为了提高保险系数。”朱梅新说,下个月的时候,他备好本息打算还清借款,吴却说他人在四川。其后,厂里突发火灾,他只得把筹好的钱先行挪用,而吴也大度地表示,不着急还钱。

  朱梅新说,在按约结清月息的情况下,2011年1月,他将本金一次性还给吴某,并索要借条。吴称已不慎丢失。“然而,事情并不像吴所说的那样。2012年正月,我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原来是他出具的两张50万元借条,分别由吴某和胡某经仲裁委裁决后申请法院执行。”

  感到吃惊的朱梅新前往金华仲裁委义乌分会询问。

  “我被告知,胡某借条的仲裁是我‘自己’委托吴某代理的,吴某在我本人没有到场签署代理合同和委托书的情况下,出资聘请律师陈某代表我‘自己’在仲裁庭上,签署了调解协议。”朱梅新说。

  但胡某和吴某则告诉记者,朱梅新确实还欠着他们的钱没有还。

  举报人称仲裁过程有问题

  随后,记者又接触了同样从吴某和胡某手中借过钱的几位投诉人,他们的经历与何军民、朱梅新类似,均称,通过朋友介绍向胡某和吴某借钱,在所谓行内规矩的约束下,与两人签下额度远高于借款的借条,多数以房产买卖合同作抵押,然后经仲裁将此固化下来,最后申请法院强制处分投诉人财产。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举报人告诉记者,纠纷产生的根源在于仲裁的过程令人难以信服。

  “我们(举报人)大多都是到仲裁委那里了解情况时认识的。”何军民说。

  吴某和胡某均向记者表示,自己和仲裁委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关系。

  “仲裁员我们都不认识的。”吴某说。

  记者随后又来到金华仲裁委义乌分会,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仲裁过程都是完全符合规定和公正的,都是依据借款双方所陈述的事实而作出的仲裁结果。

  这位负责人向记者出具了金华仲裁委下发的《关于做好防范虚假仲裁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很早以前我们就注意到了这类问题,一直是严格防范的。”这位负责人说。

  通知中指出,“近年来,当仲裁越来越成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解决民商事争议的重要手段时,少数当事人通过虚假仲裁以获取非法利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根据通知中所述,虚假仲裁,是指民商事仲裁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等方式,通过仲裁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通知中说:“在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理由不合常理,证据存在伪造可能的案件,仲裁庭应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原件或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委托代理人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的案件,仲裁庭可通知当事人到庭参加审理。”

  何军民称,自己在房产被过户之前,如果不是正好有朋友告诉他,他根本不知此事。

  还有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举报者称,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时都不知道何时开庭仲裁过。

  记者又就此事向义乌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提出采访要求,对方称,关于民间借贷的纠纷比较复杂,许多情况还需要进一步核实。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在我国各地民间借贷都出现了迅速增长的情况,各种纠纷矛盾不断。

  去年年底,同样在浙江省,当地民间借贷一度被崩盘的阴影所笼罩。

  对此,浙江律师刑培红认为,民间借贷的信用风险无处不在,借贷者之间守信的潜规则并没有成为大家公认的生存逻辑,从而使民间借贷的赌博意味更浓。目前,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且实际操作起来较为困难。为尽快理清与规范散乱的民间借贷关系,最好制定出台专门针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规定各种民间借贷活动的运作模式,确定商业性民间借贷的运行规则、主体、利率、资金来源、借贷人的资金用途、放贷人的索债方式及规制方法及惩罚措施等,以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打击非法借贷行为及以借贷之名而为的刑事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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