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鹏)财政部昨天发布《对中央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明确财政部对中央集中采购机构实行定期考核,隔年进行一次。
财政部表示,为进一步做好中央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对中央集中采购机构隔年进行一次考核,原则上安排在考核当年的3月1日至4月底。在考核过程中,如发现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等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考核小组可以进行延伸检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考核事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暂行办法》规定的内容,同时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质疑答复情况、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管理和操作规程等内容也列为考核事项。
财政部将在考核结束后,针对发现的问题向集中采购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集中采购机构应及时整改。财政部从考核当年的8月1日起组织复查,未按要求整改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考核结束以后,财政部将把考核得分和等次情况在指定媒体上公布,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财政部将向国务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