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昌11月8日专电 (记者胡锦武)为非法牟取利益,江西省崇仁县一家胶囊厂不惜用工业明胶制“毒胶囊”。崇仁县人民法院7日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分别判处崇仁恒泰胶囊厂管理人员潘宽灿有期徒刑2年、厂事务执行人乐宝娥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厂技术人员潘生灿有期徒刑1年,工人叶林龙、陈运生则被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和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从2011年10月始,在乐宝娥提供资金购买生产机械设备后,为降低生产成本,潘宽灿指使弟弟潘生灿先后两次购买工业明胶共计3000公斤,并购买废品胶囊1370公斤。此后,潘生灿指导工人炼胶,将工业明胶、废旧胶囊及恒泰胶囊厂遗留的胶囊掺入原料,与食用明胶按一定比例配料,组织生产。至2012年3月底案发时,恒泰胶囊厂共生产药用空心胶囊合计4775.41公斤。
案发后,潘宽灿还指使本厂工人叶林龙、陈运生将被查封生产车间内的工业明胶和外包装纸箱等证据进行隐匿销毁。
法院经审理认为,潘宽灿、乐宝娥、潘生灿掺入有毒、有害的工业明胶等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药用空心胶囊,价值人民币320408.2元,其中销售金额为151200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叶林龙、陈运生明知恒泰胶囊厂被查封,仍帮助他人毁灭证据,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