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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升格为行政法规:责令召回走向台前

2012年10月31日 01:58  东方早报 

  10月2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由部门规章升格为行政法规。

  据中央政府网昨日消息,国务院法制办、质检总局负责人近日就《条例》回答记者提问时说,针对生产者召回缺陷汽车产品存在的违法行为,条例在提高罚款额度的同时,增加了吊销行政许可等处罚措施。

  《条例》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

  近七年仅召回621万辆

  记者:为什么还要出台《条例》?

  答:2004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国开始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截至2011年底,共实施召回419次,累计召回缺陷汽车产品621.1万辆。但这个管理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受立法层级低的限制,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低(最高为3万元罚款),威慑力明显不足。(编注:新华社此前援引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官员提供的数据,2009年美国新车销量1043万辆,召回1784万辆、571次;日本新车销售460万辆,召回311万辆、291次;而当年中国新车销量虽然高达1364万辆、居全球第一,召回却仅136万辆、56次。)

  记者: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召回汽车产品?

  答:批量性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是汽车产品召回的法定原因。所谓“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在同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如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具体而言,对在中国境内制造、出售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由生产者负责召回;进口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由进口商负责召回。

  对“缺陷”以外的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由生产者、销售者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编注:在连续几年稳居全球最大新车市场的背景下,国内汽车质量、服务投诉连年激增。今年3月15日,质检总局通报了去年汽车产品缺陷信息投诉基本情况,去年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共收到汽车产品缺陷信息投诉8840例,比2010年增加20.8%。这些投诉信息涉及148个汽车制造商(含轮胎制造商)、596个车型。消费者投诉信息中,比较典型的问题主要有DSG变速器抖动、顿挫问题,安全气囊误爆问题,喇叭工作不良问题,发动机异常熄火问题,轮胎胎侧裂纹、鼓包问题等。)

  吊销许可

  记者:《条例》对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处罚措施?

  答:针对生产者召回缺陷汽车产品存在的违法行为,《条例》在提高罚款额度的同时,增加了吊销行政许可等处罚措施。特别是针对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或隐瞒缺陷情况,或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条例》规定对生产者处以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此外,《条例》规定,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或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或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责令召回

  记者:《条例》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程序作了哪些方面的规定?

  答:召回程序是否明确具体,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确保生产者履行召回责任的前提。对此,《条例》从三个方面做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召回启动程序。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经缺陷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也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异议,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生产者既不按照通知实施召回又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或者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论证、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编注:《条例》此番的一大亮点是“责令召回”。此前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有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程序,但多年来少有厂家被指令召回。过去几年中,笼统的汽车“主动召回”其实掩盖了很多企业在媒体和质量主管部门介入调查后的被动因素。以2008年为例,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共开展20多次缺陷调查,由缺陷调查而引发的召回车辆数量达43万辆,占当年中国汽车召回车辆总数的80%。)

  二是规定了召回实施程序。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评估。

  三是规定了召回报告程序。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和召回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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