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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阳春市国税局长滥用职权受贿 帮黑老大偷税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9月04日 11:36  南方都市报微博

  南都讯 南方日报记者 毕式明 通讯员 冯馨莹 周仙帮 阳江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林国钦(已判刑)又拉下两名局长。昨日下午,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对原广东省阳春市国家税务局局长欧开业、原阳春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局长钟智2人犯滥用职权、受贿等罪一案依法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欧开业获刑17年。

  长期收受林国钦好处

  被告人欧开业于2000年6月22日至2011年11月25日担任广东省阳春市国家税务局局长。被告人钟智于2003年1月至2005年9月担任阳春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局长。2001年6月,广东春潭水泥有限公司(下称春潭公司)原总经理林国钦(阳江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已判刑)买下春潭水泥厂后,通过他人介绍结识了欧开业。

  欧开业自认识林国钦之日起,即长期收受林国钦及其春潭公司好处,为春潭公司偷税事宜提供保护和帮助。至2007年11月,欧开业收受春潭公司的林国钦等人送的贿赂共计人民币24万元、港币8万元,钟智收受春潭公司的程某富等人送的贿赂共计人民币4.8万元。

  指使下属购买昂贵相机私用

  在春潭公司经营期间,阳春国税局有关人员发现春潭公司有偷税嫌疑,多次向欧开业提出对春潭公司进行检查,但欧均不同意。钟智也放弃应有的监管职责,任由春潭公司按自行提供的虚假纳税申报进行缴税,造成了国家税费重大损失。此外,2010年7月,被告人欧开业指使属下以公款52621元购买了一台尼康相机供其个人所有、使用。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欧开业、钟智不正确履行职责,任由春潭公司采用多种手段大量偷税,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两人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欧开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春潭公司财物人民币24万元、港币8万元,为春潭公司谋取利益,被告人钟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春潭公司财物人民币4 .8万元,为春潭公司谋取利益,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欧开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阳春市国家税务局公款52621元用于购买相机为己用,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法院以滥用职权、受贿、贪污数罪并罚,决定对欧开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以滥用职权、受贿数罪并罚,决定对钟智执行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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