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解读未纳入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内容———
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按日计罚”等内容未被采纳。这些内容未纳入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原因何在?昨日,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就此接受了记者采访。
未采纳内容之按日计罚
有关部门未对此形成一致意见
记者注意到,环境保护法修正案初稿中提及的“按日计罚”条款并未被最终采纳。对此汪光焘解释说,对“按日计罚”等意见,在现行环境保护法和相关单项法律中尚未涉及,有关部门也没有形成一致意见。全国人大环资委对这些意见,将建议进一步研究。
未采纳内容之污染责任险
对环境污染责任险认可度还比较低
本次环境保护法修改同样未被采纳的还包括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容。
汪光焘认为,从当前实际情况来看,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是保险法调整范围,有关规定应由国务院作出决策。二是从试点情况分析,从投保企业来说,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认可度还比较低。
全国人大环资委经反复研究,认为环境责任保险作为一类特殊保险产品,应在保险法和相关行政法规中规范。
未采纳内容之排污许可制
所有单位都要领取排污许可证难以做到
记者了解到,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都规定了排污许可制度,但本次环境保护法修改并没有相关的规定。
汪光焘表示,在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和1989年修改的环境保护法中,对排污许可均没有规定。在1989年环境保护法修改时,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中,曾经对排污许可作出了规定,并在修改草案说明中提出。草案提请审议时曾提出:“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汪光焘说,审议和征求意见时有些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规定所有单位排放所有的污染物(包括废水、废气、烟尘、固体废弃物等),都要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没有必要,也难以做到。有些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有些城市正在少数企业中进行总量控制办法的试点,在试点企业的排污许可证中规定允许该企业排放污水的总量指标,这种办法应当在总结试点经验以后,再考虑是否作法律规定。有些地方、部门和企业提出,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应当具备必要的经济技术条件,目前缺乏必要的监测装置,很难行得通。有些地方提出,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范围,应只限于在重点保护水体排放污水的重点企业中实施。鉴于对这个问题的意见不一致,因此,现行环境保护法对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未作规定。另外,有关排污许可的行政法规在多年前就明确由环境保护总局起草,因涉及上述问题,排污许可行政法规尚无方案,至今也难以出台。
全国人大环资委认为,现行环境保护法没有采纳有关排污许可规定的基本情况没有发生重要变化,因此不宜在现在修改中写入。
■文/本报记者 李天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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