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承办 须在境内经营健康保险5年以上
人民网(微博)北京8月30日电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今日公布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方式。
而对于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意见》要求其必须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服务人员,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等等。
此外,承办机构需能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等优势,为参保人提供异地结算等服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主要优势包括:第一,能够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特点,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第二,可以借助商业保险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统筹核算的经营特点,间接提高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放大保障效应;第三,利用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管理优势和市场化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提高基本医保的经办效率;此外,这也有助于促进健康保险业发展,推动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刘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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