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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草案首次请审议 保障游客旅游经营者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28日 09:50  法制日报微博

  本报北京8月27日讯 记者席锋宇27日开始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旅游法草案。草案对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管、权利救济等内容作了规定。

  受全国人大财经委委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在会上作草案说明时说,旅游业属于涉及范围广、消耗资源低、带动系数大、创造就业多、综合效益好的服务性产业,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此次立法突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为主线,平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强化政府监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立法有望解决“零负团费”问题

  本报北京8月27日讯 记者席锋宇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今天在作旅游法草案说明时说,目前我国旅游市场不正当竞争问题比较严重,特别是愈演愈烈的“零负团费”经营模式,严重损害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迫切需要制定旅游法明确一些基本法律规范和旅游合同特殊规定,建立和改进旅游与相关行业管理的协调机制,为实现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尹中卿介绍,目前我国对旅游活动的规范主要依赖国务院制定的《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由于缺少上位法支持,这些法规规章不能规定一些基本民事制度和协调与相关法律的关系,难以适应旅游业跨地域、跨行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旅游法,提升法律层次,对完善我国旅游法律制度、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同时,随着我国境内居民出境旅游和境外居民入境旅游日趋频繁,国际交往日益增多,需要把一些通行的国际法准则通过国内法加以确认,促进我国旅游法律制度与相关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的衔接。

  旅游者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行为

  本报北京8月27日讯 记者席锋宇旅游法草案就旅游者的权利有七项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草案在总则里规定了公民旅游权利。公民有依法在境内自由旅游和出境旅游的权利。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旅游权利并创造条件逐步满足其旅游需求。

  另外,草案将旅游者权利义务单设一章。这些权利包括:一是旅游者有依法平等享用旅游资源的权利。国家鼓励经营者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给予与便利和优惠。二是旅游者有方便和及时获取旅游必要信息的权利。三是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产品和服务。四是旅游者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五是旅游者有在旅游中受尊重的权利,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满足其合理的个性化服务需求。六是旅游者有获得救助的权利。

  出境旅游者不得境外非法滞留

  本报北京8月27日讯 记者席锋宇旅游法草案特别针对借旅游为名非法滞留等现象作出明确规定,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

  草案针对旅行社在旅游者非法滞留中存在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对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非法滞留和入境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负有责任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入境旅游者如需遣返的,应当承担其遣返费用。

  针对旅游者维权困难作出规范

  本报北京8月27日讯 记者席锋宇旅游法草案针对社会上反映最为强烈的旅游市场秩序混乱和旅游者维权困难等问题进行了必要规范。

  针对“零负团费”,草案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针对强迫购物和另行付费,草案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导游服务费用应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示;同时明确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必须包括旅游行程安排、游览娱乐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等,旅行社不得在包价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安排收费项目或者另行收取费用。

  针对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不高,草案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应当明确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的安排和标准。针对旅游者维权困难,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要求受理机构及时处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根据旅游纠纷中旅游者多为异地诉讼的特点,设置了特殊地域管辖制度。

  将立法规范建造人工景点行为

  本报北京8月27日讯 记者席锋宇针对旅游项目盲目开发、热衷建造人工景点、忽视资源的自然价值和人文内涵等问题,旅游法草案从规划的层面予以规范。要求在旅游发展规划中明确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旅游产品开发重点、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需求等,通过制定和实施旅游发展规划来规范各方面的行为,解决旅游景点低水平重复建设问题。

  草案规定,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遵循依法保护旅游资源的原则,维护和传承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促进资源的节约集约化利用。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一直备受关注,在此次草案出台过程中,很多人建议草案对旅游资源保护多作一些规定。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解释,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20多部法律和法规,对自然的、人文的资源保护分别作出了详细的、具体的规定,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在旅游活动中都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的保护义务。因此,草案在对上述法律法规进行衔接性规定的同时,确立了旅游业发展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提出对旅游资源依法保护的原则和总体要求。

  导游领队实行执业许可制度

  本报北京8月27日讯 记者席锋宇旅游法草案对旅游经营者资质、从业人员资格以及经营规则作了规定。

  草案规定对旅行社实行经营业务许可,旅行社必须具备一定条件之后,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执业许可制度。旅行社应当与聘用的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国家对领队人员实行执业许可。具有相应学历和语言能力、一定旅游从业经历,且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考试合格取得领队证,方可从事领队业务。

  草案还规定,导游和领队人员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并要求导游和领队人员应当依法接受在职培训。依法设立的导游服务机构为导游人员代理职业注册、介绍导游业务、组织业务培训、提供档案管理等服务。

  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半年公布

  本报北京8月27日讯 记者席锋宇旅游法草案对景区开放、门票管理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并在草案总则中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草案要求,景区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有偿收取门票。利用公共资源开放的景区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景区门票实行市场定价,其价格应当向价格主要部门备案。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景区应当明示另行收费的游览项目。景区部分核心游览项目因故不能开放或者无法提供服务的,应提前告知并相应减少收费。

  根据旅游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的特点,草案确立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旅游市场监管工作机制和旅游违法行为查出信息共享机制,要求有关部门加强旅游监管,及时查处旅游违法行为。

  建立旅游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

  本报北京8月27日讯 记者席锋宇旅游法草案明确了政府的旅游安全职责,建立了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级别的划分标准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草案还对旅游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对提出了要求。同时规定了景区流量控制制度。另外,还对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安全警示、事故救助处置作了规定。

  旅游服务合同具有关系复杂性、合同主体双方不完全对等、合同目的非物质化、合同旅行人身关联性等特点。根据这些特点,草案第五章主要对包价旅游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违约作了详细规定,并对旅游安排、代订、咨询合同和住宿合同衔接作了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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