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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旅行社强迫购物将被停业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28日 07:20  北京商报微博

  旅游法草案首次提交人大审议

  商报讯 (记者 李子君 周妍)旅行社强迫购物将被停业、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半年公布……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昨日在北京召开并审议旅游法草案,这标志着中国首部旅游法进入立法程序。

  近年来,中国旅游业发展迅速,截至2011年底,直接从业人数超过1300万人,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居全球第一位,接待入境旅游人数和公民出境旅游消费居全球第三位。对于旅游业的发展,政府相继出台了各种政策刺激消费,但在发展的同时,国内乱象丛生的旅游市场为百姓的旅游体验大打折扣。景点门票乱涨价、胁迫购物等现象一直饱受诟病。

  对此,旅游法草案规定,旅行社置换、减少游览娱乐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或者赔偿旅游者完成遗漏、减少服务项目所需合理费用。草案同时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应当赔偿旅游者的损失,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目的地等严重后果的,还要支付旅游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金。对于拒绝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或导游,草案规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对导游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暂扣导游证1-3个月;造成旅游者滞留目的地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导游证。

  业内相关人员指出,国内“几乎没有不购物的旅游团”,进店消费拿回扣几乎是导游们获得酬劳的主要方式。此次针对“零负团费”、强迫购物和另行付费等问题,旅游法草案规定,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场所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停业,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而导游索取小费一直被认为是惯例,对此,旅游法草案指出,导游索取小费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旅游经营者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业人员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索取小费,最高被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此外,针对公众反映强烈的旅游旺季景区肆意涨价的现象,昨日提请审议的旅游法草案中也明确,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半年公布。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法律与产业规制研究中心主任韩玉玲表示,通过立法,能够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益。若该法顺利出台,对规范企业经营规则、确认旅游业地位和发展原则、保护旅游者权利、建立让旅游业健康发展的市场秩序、规范从业人员有积极意义。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李京表示,业界对《旅游法》期待已久,该法在层次和性质上不同于法规和行政规定,出台后,不仅将利于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能维护包括旅行社在内的市场各方的权益。从旅行社角度而言,对消费者义务的规定能降低旅行社的管理难度。最重要的是,《旅游法》的出台能净化旅游市场环境,利于合规守法经营者。因为在只有价格标准,不强调服务质量的恶性竞争中,旅行社违法成本极低,形成“低价-不明真相消费者被吸引-过低价格不能保证消费体验-消费者投诉”的恶性循环。

  神舟国旅相关负责人郭玲梅则表示,旅游行业进入门槛低,规范性相对较差,在客观上非常需要立法。行业法律的规范,对旅行社经营的约束、品牌的树立和以口碑经营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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