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事务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政府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三公”
本报讯 (记者何颖思)昨日,国务院发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将三公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三公”经费。如果超预算、超标准开支三公经费,或者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三公经费的,要责令改正,并警告处分,严重的记过甚至降级或撤职。《条例》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市财政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段彩英昨日表示,届时将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比例
财政人士向记者表示,三公经费其实也有体现在财政预算之中,目前公布的三公经费情况也是对应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统计部门决算中“交通费、出国费、招待费、交通工具购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财政拨款支出数得出。
目前“三公”经费占比并没有明确,不过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159号)对公务接待费比例有要求,经常性公务接待费按不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由各单位掌握使用。
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
《条例》要求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结合实际,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对于政府采购,《条例》要求政府各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三公”超标超支明确要罚
《条例》明确,违反条例规定,有六种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人大)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一)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或者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的;(二)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的;(三)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租用办公用房的;(四)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或者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或者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其他单位车辆,或者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的;(五)超出规定的项目或者标准提供后勤服务的;(六)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的。
部门预算应主动公开
市财政局回复“三公”经费公开提问
部门预算应主动公开
又讯 (记者何颖思)昨日傍晚,广州市财政局书面回复本报有关“三公”经费公开的提问,指按规定各单位负责公开本部门预算信息,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另有规定除外)。公车运行维护费超标缺口则在公用经费中调剂。
关于公务接待:
公用经费预算总额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按照定员定额的原则编制,其中定额标准由市财政局每年根据行政单位承担的职能和事业单位的行业业务特点分类分档设定。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预算实行总额控制管理,超支不补。各单位可在核定的总额内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开支公用经费。
由于部门预算中没有单列公务接待费预算,各单位可根据《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159号文)规定的比例统筹公务接待费开支。因部门情况各异,公务接待费在执行中是否突破公务费2%,需由各部门解释说明。市财政局指,财政部门将加强对公务招待费列支的管理和监督。
关于公车运行:
缺口在公用经费中调剂
由于每个单位的职能和工作任务不同,车辆使用的频率和开支的运行维护费会因单位任务量的多少、工作地点分布的远近、车辆状况等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各单位的车辆运行维护费存在差异是正常的。如单位车辆运行费超出财政核定的标准,财政不予额外追加,缺口资金在该单位公用经费中调剂解决。
关于出国经费:
超预算调整重新报批
市财政局指,财政部门将按国家有关开支标准严格审核确定其因公出(境)经费预算。
而2009年市纪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干部和国企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穗纪〔2009〕45号),明确规定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经费,未安排预算的单位视为无出国(境)任务。对超出经费预算的团组,组团单位应调整预算,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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