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记者项颖知6月30日报道:国家和地方在金融监管上如何分工协调?在今天上午举行的2012陆家嘴论坛“专题会场四: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健全与风险防范”中,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局长王红指出,目前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责仍缺乏法律依据,需要进一步界定。
王红说,今年温州金融改革试验区规定的12项任务,其中3条涉及到地方政府监管的责任,包括民间资本管理、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责任等几项具体的要求。从制度安排上来说,目前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了23号文,赋予了小贷公司监管责任。在交易场所等方面,国务院的38号文已出台,同时在股权投资规范管理方面,有国家发改委“2864号文”。政策上的安排已经对地方政府从事金融管理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工作任务,但是这些都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上,依然属于政府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从我们的实践来看,在监管力量上需要有一个整体的安排,监管的执法方面可能还缺少一些法定的依据,这些都会在监管工作中带来一定制约。
针对这样的情况,王红提出三个建议:第一要在立法层面上做出规定,依法设定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责任,包括从国家层面立法或者省级人大立法赋予监管部门一定职责。另一方面,要设定好统一的监管部门,各地方金融办的职责是不一的,小贷公司审批、融资担保机构审批等事项,可能分布在不同部门。第三方面,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要和地方政府建立监管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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