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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费用拟保险买单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05日 06:54  法制日报微博

  本报记者李立

  国务院法制办6月4日公开了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成为贯穿此次大修的突出主线。

  在保留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新增规定,将安全生产责任险也界定为强制险,明确保险金用于赔偿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人身伤害以外的第三方损害,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事故调查所需费用。这意味着对事故善后全面处理有了进一步保障。

  除上述亮点,征求意见稿还作出了高危项目要实施安全预评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监部门有权对存重大隐患企业停水停电、派遣工与正式工享受同等权利义务等多项重大规定。

  未实施安全预评价项目禁建

  要防止项目建成后“带病”运行,源头管控至关重要。

  为此,征求意见稿明确:将安全风险较大的冶金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安监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安全风险较大的其他建设项目,纳入实施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范围;安全预评价应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不得批准、核准该项目建设。

  另外,征求意见稿增加规定: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和项目竣工时的安全设施验收情况,安监部门等应当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或者禁止投入生产、使用。

  事故善后损害赔偿均有着落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基本职责的规定。同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上述基本职责包括: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考虑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伤害的,可依法得到工伤保险补偿。

  征求意见稿增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样,对因事故造成的其他人员人身伤害等第三方损失赔偿,也有了着落。

  安监部门有权要求停水停电

  强化安全监管手段,也是此次修法的一大重点。征求意见稿为此增设多项规定。

  如:在现行法规定的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标的中,增加可以查封、扣押违法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的危险物品及其作业场所。

  对因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可以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应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电力、水、火工品;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另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系统,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向社会公示。同时,征求意见稿明显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应罚款数额大幅提高。

  本报北京6月4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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