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集资诈骗7.7亿,吴英一审二审被判死
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3年至2005年在东阳市开办美容店、理发休闲屋期间,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向徐玉兰、俞亚素等人高息集资,欠下巨额债务。为还债,吴英继续非法集资。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间,吴英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隐瞒先期资金来源真相、虚假宣传经营状况、虚构投资项目等手段,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均另案处理)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用于偿付集资款本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诈骗金额为3.8亿余元。
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英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法复核: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且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动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其中已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的3人。综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据新华社
焦点
浙江高院解释三大疑问
浙江高院21日重审吴英案,判决结果公布后,浙江高院新闻发言人唐学兵就重审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
为何要更换辩护律师
问: 该案重审期间,为何更换了一审、二审期间为吴英辩护的北京律师,改聘金华当地的律师?
答:吴英曾书面提出要求,委托浙江百畅律师事务所的吴谦律师(女)担任其重审时的辩护人。更换辩护律师,不仅是出自吴英本人意愿,也是在行使法律赋予被告人的辩护权,我院依法予以保障和尊重。
2
为何没有更换合议庭
问: 重审为何没有采用开庭审理,也没有更换合议庭?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凡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但对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并进行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经对吴英集资诈骗案复核后在裁定书中确认:“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前述司法解释,吴英案发回重新审判,不需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
3
为何不提及受贿干部
问:吴英检举揭发的干部受贿犯罪,为何没有在裁判文书中体现?
答:吴英在公安侦查、检察起诉、一审二审阶段均交代了其向有关人员行贿的事实。经检察机关核查,目前查实的有原湖北荆门市府秘书长李天贵(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等3人。其他交代情况,目前均未查实。
2009
2009年12月18日,浙江省金华市中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一审判决吴英死刑。吴英不服,提起上诉。
2012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院二审宣判,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吴英的死刑判决。
2012
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高院重审。
2012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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