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武汉12·1爆炸案宣判,武汉市中院一审判决,王海剑(前左一)犯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伟(前左二)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王安安(前左三)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王海剑免于赔偿,王伟、王安安共同赔偿受害人:1.4万、1.4万、1.1万、1.25万及1.05万元。新华社发 李金星 摄
新华网快讯 9时33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致2死15伤的“12·1”武汉建行网点爆炸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王海剑因犯爆炸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犯王伟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从犯王安安被判有期徒刑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