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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司法解释出台 适当减轻原告举证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5月09日 07:45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反垄断“诉讼难”将有改观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本报北京5月8日电 (白龙、徐隽)为指导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反垄断法、依法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将于2012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司法解释出台的有关情况。

  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两种基本类型,一是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而引起的诉讼,二是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引起的诉讼。只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或者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均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垄断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均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的公民可以起诉垄断企业,而且不需要以行政执法程序前置为条件。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从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的实践来看,原告取证难、证明垄断行为难是反垄断民事司法的难题。为此,司法解释对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免证事实、专家证据等问题作了解释和细化。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司法解释区分不同的垄断行为类型,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例如对于明显具有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特定横向垄断协议,由被告对被诉垄断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同时,司法解释还引导当事人通过专家证人、专家意见的方式帮助查明案件事实。这些措施的引入,对于适当减轻原告的证明难度具有一定作用。

  考虑到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有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其较高的专业性、复杂性和较大的影响力,而反垄断民事诉讼刚刚起步,由审判力量相对充足、审判经验相对较多的法院集中管辖,更有利于尽快提高审判水平、保证审判质量和统一裁判标准,因此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了诉讼证据、民事责任及诉讼时效等问题,建立了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进一步明晰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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