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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反垄断司法解释:个人可直诉企业垄断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5月09日 07:42  新快报
  漫画:王云涛   漫画:王云涛

  ■新快报记者 黄琼

  反垄断法司法解释新规于6月1日起实施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根据该规定,如果因垄断行为遭受损失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该受理;对于联合提价等垄断行为,被诉垄断企业应承担举证倒置责任。此规定将于6月1日起实行。

  据悉,《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实施以来,除去年底曝出发改委等部门对宽带接入市场进行反垄断调查外,鲜见反垄断案例。而上述规定的实行,将有助于缓解反垄断诉讼中原告取证难、证明垄断行为难的难题。

  起诉垄断不需行政认定

  据了解,《反垄断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对垄断企业的调查和处罚等多项内容,并规定垄断企业如果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要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起诉垄断企业,是否要以行政机关的执法认定为前置条件,一直存在争议。

  而昨日出台的《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后,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起诉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法院应当受理。

  这意味着,只要原告有证据证明受到损失,均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垄断企业承担侵权责任,反垄断民事诉讼不需要以行政执法程序前置为条件。

  ◎由省会城市中院一审

  上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法院及最高院指定的中级法院管辖,即除特殊指定外,垄断民事案件主要由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中级法院审理。

  被诉企业要举证倒置

  昨日,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受理垄断民事纠纷61件。从案件所涉领域看,既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引发的案件,又有因垄断协议而引发的案件。从诉请赔偿案件来看,最大的索赔数额达2亿元。从审结的案件来看,原告胜诉的较少,这与原告取证较难有一定关系。

  为此,司法解释对于举证责任分配、免证事实、专家证据等问题作了解释和细化。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存在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等垄断行为,被告应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

  这意味着,如几个企业约定联合提价等行为构成垄断的话,企业应对该提价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可减轻举证责任

  最高院民三庭庭长孔祥俊表示,上述司法解释对于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也适当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比如对社会公认的时间较长垄断企业,原告就不再对被告的垄断地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明确规定,上述情形中,法院可根据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的具体情况,认定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等。同时,原告也可以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作为证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

  专家点评

  须先证存在垄断行为原告维权难度仍很大

  反垄断诉讼门槛降低、原告举证责任减轻……公益诉讼是否迎来春天?昨日,新快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肖江平。其称,该司法解释在起草阶段经历了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和多次较大幅度的修改,简化或删除了原稿中争议较大的内容,将一些共识的意见在正式稿中确定了下来。整个司法解释,使《反垄断法》第50条等条款在司法领域的实施中可操作性更强。

  其中,举证责任倒置等减轻原告举证责任的规定,有助于原告提起诉讼,利于案件审理,体现了公平原则,更有助于规范被告在诉讼以外的其他行为守法意识。

  不过仔细研读下来,他认为虽然行举证责任倒置,但个人或能力较弱的公司起诉垄断行为,在举证方面仍难度不小。但无论如何,司法解释使法院受理案件和律师代理相应案件更有操作性,原告对具体起诉特别是举证责任的难度等也更有预期。

  1 原告需与垄断行为相关

  根据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自然人、法人等均可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这虽然规定普通个体可直接起诉垄断行为,无须行政认定。

  但不容忽视的是,遭受“损失”的要么是合同的当事人要么是侵权的受害人,而“因合同内容等违反《反垄断法》发生争议”的也不太可能是与垄断行为完全不相关,最好是接受了相关的服务或称为合同的一方,方能产生交集。

  也因此,“路见不平”等纯粹的公益诉讼空间不大。

  2 难以首先证明存在垄断

  虽然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垄断协议的,被告应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

  该规定看上去是举证责任倒置,要求被告企业“自证其清”,但实际上其要求原告首先要证明存在违法的垄断行为,这对于原告来说,难度颇大。

  以此前有媒体报道的几家方便面巨头联手涨价为例,消费者可能发现涨价了,但却很难找到证据证明“联手涨价”这一垄断行为。往往要待消费者证明其存在垄断行为后,被告企业才需要对垄断效果进行倒置举证,这往往令消费者望而却步。

  亦因此,“蒜你狠”、“豆你玩”才层出不穷,都是苦于没有证据。

  3 个人难举证“支配地位”

  另外,司法解释第八条还规定,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告应当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规定,原告多为个人或法人组织,对有些市场行为个人很难举证。如普通消费者对水、电行业或者药企甚至IT行业,个人举证也很难。

  就此,肖江平认为,应增加规定,“在原告举证存在客观不能时,被告要证明自己没有支配地位”。他表示,对于公共企业的范围应进一步明确认定,如水电气油及烟草、盐业专卖等应如何界定。

  4 霸王条款不一定是垄断

  对于网友质疑铁路实名购票却“遗失不补”的问题,肖江平认为并非霸王条款就一定是垄断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很难直接将其归于垄断行为,因此通过反垄断私人诉讼很难见效。

  肖江平建议,消费者作为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提起诉讼,凭网上购买记录等来证明自己的购票经历等。同时,他建议对于铁路等公共服务行业,应承担举证责任,“你证明我没有买票”。不过,在现行情况下,他建议消费者多留神,注意保存证据,电话购票录音、网络购票保存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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