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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境外游侵权案终审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11日 06:39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龚菲

  境外游发生车祸,导致游客身体受到多处严重损害,游客应该要求国内旅行社担负起违约的责任,还是侵权的责任?

  近日,耗时4年之久、国内尚未有过类似案例的境外游侵权案件终于有了结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驳回旅行社认定自己是违约而非侵权的行为。

  旅行社侵权案耗时4年

  2008年12月15日,南京市民焦女士与江苏省中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了旅游合同,该旅行社在焦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又转给了南京康辉旅行社,由康辉旅行社完成焦女士11日10晚的新马泰游,谁知12月26日晚,在泰国游玩时发生了车祸,焦女士在这起车祸中受伤,其脾脏破裂、左锁骨闭合性骨折、腰椎压缩性骨折。

  2009年12月,经权威机构的伤残鉴定,焦女土伤残定为一个8级三个10级,拿到该结果后焦女士以侵权之诉将两家旅行社告上法庭。在起诉前,焦女士曾咨询了数十位律师,几乎所有律师都不赞成她提出侵权之诉,因肇事人和肇事地均不在国内。

  “旅游过程中发生伤害,游客多数选择提出违约之诉,这样相对容易一些,但游客就没有精神损害赔偿。”南京鼓楼区法院法官李木子告诉早报记者,在旅行社违约和直接肇事者(或旅行社)侵权都能够成立的情况下,可以综合诉讼便利、举证要求、赔偿范围和对方的实际赔偿能力,在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中两者择其一。

  2011年10月14日,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告焦女士诉旅行社侵权案胜诉,但江苏省中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该旅行社承认自己违约,但并不承认自己存在侵权行为。对此南京市中院在二审中指出,焦女士与中山国旅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双方形成旅游和服务合同关系,中山国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中山国旅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业务转让给他人系违约行为,其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发生转移的效力。

  终审判决有启示作用

  南京市中院在终审判决中指出,焦女士的损害系泰方车队的侵权行为造成,而泰方车队系康辉旅行社委托,代表康辉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服务,其提供交通服务的行为应视为康辉旅行社履行旅游服务行为。据此,泰方车队的侵权行为可直接认定为康辉旅行社的侵权行为。而中山国旅虽非本案直接侵权人,其擅自转让旅游业务的行为亦属违约行为,但《旅游纠纷若干规定》第十条已经明确在擅自转让的情形下,其应当与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故在焦女士选择要求康辉旅行社承担侵权责任的同时,要求中山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2011年6月21日,焦女士请求法院判决中山国旅、康辉旅行社连带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及意外保险金、泰国理赔款等合计522437.1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南京中级法院最终判决两家旅行社赔偿焦女士227060.96元,这其中包含了综合残疾等级、侵权情节、处理经过等因素给予的3万元精神抚慰金。

  根据国家旅游局的统计数字显示,2011年,中国出境旅游人数7025万人次,增长22.42%。与此同时,在境外发生车祸的次数也逐年攀升,业内人士表示,该案件有一定的启示作用,并不是说旅行社没有对游客直接造成伤害就没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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