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 硕
伴随着货币市场流动性的逐步收缩,民间借贷作为维系企业生存的最后一根稻草已经被推至金融生态改革的风口浪尖。市场经济法治化进程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金融体制的改革与创新,规范民间借贷将是一种重要的推动力。
市场经济的核心内容即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市场配置资源依托于价格机制。作为最敏感与最有效的调节手段,价格必须在充分自由竞争的环境中形成。而我国目前金融市场经济的价格形成机制还不甚完善,利率市场化的改革仍在进行中,由于价格信号未完全反映市场真实的供求关系,作为“双轨制”下的民间资本在市场作用下也无法达到合理配置资源的初衷,接踵而来的便是目前民间借贷的乱象。
规范与疏导民间资本应当是市场经济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基础价格形成机制、产权保护机制、监管管理机制在内的一系列法治要素。历时五年之久却仍未出台的《放贷人条例》正是由于在法律结构设计、放贷主体研究、风险管理、利率限定等方面存在着广泛的争议。
允许民间资本参与经济建设是金融体制多元化的一种刚性需求。这正如在城市道路间行驶的各类交通工具,银行机构充当的角色类似于公共汽车,其以规范管理、价格低廉、承载量大等特点成为解决社会融资需求的主要来源,一方面我们可以针对高峰期间的拥堵状况开辟公交车专用车道,类似的方案如同政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而进行的各类政策倾斜;另一方面,需要积极发挥公共交通工具正的外部效应,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此外,作为运输工具的还有出租车、公务车、私家车等多样化选择方式,通过市场供给方所提供的各种差异化服务内容,需求方会综合比较各种方式的成本与效益,做出理性的选择。可见,形成多层次的社会融资渠道对于服务实体经济是一条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之举。与此同时,管理交通秩序、治理运输环境的根本手段在于疏导与治理。科斯定理认为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曰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得到纠正,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其所提倡的正是在市场机制条件下解决外部性问题的一种新思路。
规范民间资本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另一项重要工作即是产权保护,即包括准入环节的确权行为,也涵盖整个交易过程中的产权保护问题。因为即使法律规定了权利的最初分配,而自由的市场机制则形成了权利分配的最终格局。对于民间资本,我们首先可以使其合法化为民间借贷行为“正名”,只有准入问题解决好了才能够在后期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与监管,才能形成规范的市场监管体系。其次,在民间资本大举进入产业领域的过程中要以市场经济法治化的手段来进行产权保护,比如在价格竞争机制的引导下要保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开放领域建设的交易成本相对合理,在拓宽社会融资渠道、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定价机制要有章可循,当民间资本介入相关产业后政府对待民间资本的经营政策应当具有长期稳定性等。
民间资本作为现代经济体系的组成部分已经成为影响金融生态的重要力量,规范与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流动是建设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同时二元金融体系下民间资本积累的金融风险,也成为关系国家金融安全与实体经济安全的突出问题。
(作者单位: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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