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打成招获得的证言能不能算证据?什么样的证据才算“确实、充分”?“作为此次刑诉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关于证据制度的修改几乎是“全方位”的调整。
非法证据排除杜绝冤案
此次刑诉法修订,首次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做出明确规定,从制度上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
据北京师范大学(微博)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宋英辉介绍,201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证据规定”),“新的刑诉法实际是吸收了‘证据规定’的内容。”
宋英辉认为,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为了规范取证程序,保障被取证人的合法权利。另外,非法取证,特别是通过刑讯逼供获取言词证据,有可能造成证据虚假并在诉讼中造成冤假错案。
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细化
宋英辉称,就证据而言,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有所不同,言词证据与人权保障更为密切,只要证明是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就要排除。
“原来只是规定定罪的证据必须要‘确实、充分’,但究竟什么是‘确实、充分’?规定并不具体,所以这次细化了。”宋英辉表示,新刑诉法通过做出具体解释,明确了到底哪些情况属于“确实、充分”。
对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宋英辉表示,这在中国签署的一些联合国(微博)司法准则里已有规定,“实际上与我国严禁刑讯逼供、严禁暴力威胁取证的精神是一样的,就是不能强逼强迫,包括暴力、精神上的强迫,让嫌疑人证明自己有罪,这一次是在刑诉法里给明确下来了。”
“如果自愿供述,也是可以的,并且应该鼓励。根据宽严相济政策,特别是投案自首的,在处罚上也有宽大。”宋英辉说。
■ 法条摘录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 案例回放
遭刑讯逼供 商人判无罪
台商程镇捷的远房表舅公李春重为一家鞋材企业老板,1994年起派程担任内地分厂总经理,后两人产生纠纷。2009年,李春重报案,随后程被警方带走。2010年4月,检方以涉嫌侵占公司财物为由将程公诉至法院。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出示的证据中,有程镇捷在公安机关作的有罪供述,检察机关还提交了程亲笔书写的《退赃说明》等。然而此案开庭审理时,程镇捷却当庭推翻了有罪供述,称自己在公安机关曾遭到刑讯逼供并受伤。去年1月27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院一审判决程镇捷无罪。判决书称,程镇捷在庭审时称在侦查阶段遭到刑讯逼供且提供了相关线索。法院鉴定显示程镇捷确有受伤。在检方抗诉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法院于去年9月裁决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解读专家】
田文昌(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
李贵方(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旧法释案】
脚趾伤情推翻有罪供述
“本来是经济纠纷,但办案机关以刑讯逼供的方式逼被告承认是侵占。”程镇捷的辩护律师田文昌说。虽然此案终审裁决已过去半年,但田文昌仍印象深刻。当时在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中,除程镇捷的有罪供述外,还有其亲笔书写的《退赃说明》、《悔过书》以及给李春重请求谅解的信。
田文昌称,程镇捷在会见时告诉他,自己是被逼、被打后才认罪并写了材料的。于是在开庭时他提出了要求排除非法证据,当时正是“证据规定”刚出台不久,辩方据此要求申请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好在他还有脚拇指那个伤。”田文昌称,程镇捷左脚拇指的趾甲曾在遭受刑讯逼供时被打掉,留下了伤痕。辩方在这种情况下提出进行司法鉴定,同时,程镇捷详细讲述了自己遭到刑讯逼供的过程。田文昌当庭提出申请,要求依据“证据规定”审查被告人庭前供述的合法性并要求对程的伤情鉴定。最终,司法鉴定报告显示,程的伤情属实。
【新法辨析】
辩护律师更应“抓细节”
田文昌表示,此前,能实际运用“证据规定”而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少之又少,此次排除非法证据虽被列入刑诉法,但还是面临着考验。“鉴定出伤来还好说,鉴定不出来怎么办?”田文昌认为,如何证明“非法证据”是目前的一个难题,即使新法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实践中要想看到未经剪接过的也很困难。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认为,作为辩护律师来讲,首先是认真审查控方提交的证据,是不是能够排除证据的非法性。目前比较有效的证明非法证据的方式,除了像“程镇捷案”中对伤势进行司法鉴定外,还可以查找看守所的体检记录,或是在看守所里关押的其他人员能不能证明刑讯逼供,“大而化之是没法证明非法证据的,辩护律师应该更去注意细节。”
对于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如何应对非法证据排除,李贵方认为,首先要杜绝刑讯逼供。另外,侦查机关在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如果能做到全程录音录像,就会有比较高的证明力,非法证据排除也会相对容易。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张太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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