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后三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挪用银行资金4.82亿美元逃往美国;2003年,时任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的杨秀珠逃往美国,卷走2.5亿元……近年来,贪官携款外逃的事情多有发生。而追缴被转移的赃款面临诸多难题。
追缴无法启动刑诉程序
修改后的刑诉法在“特别程序”一章中,专门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贪官外逃将面临“人财两空”。
反腐部门总结,贪官资产转移海外有多种方式,如借商人之手直接转移出境、地下钱庄洗钱出境、在海外虚假投资等。此外还有低卖高买、合作投资、委托理财、挂名领薪等钻法律空子的形式。
“这些手段其实都是地下洗钱,为的就是逃避法律打击。”北京师范大学(微博)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教授黄风表示。
虽然中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微博)反腐败公约》(公约于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2007年《反洗钱法》实施。但我国向其他国家请求冻结或追缴赃款时往往拿不出生效判决,刑事诉讼程序无法启动。
这导致腐败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逃匿或死亡后,其违法所得的巨额财产长期无法得到追缴的情况多有发生。
便于外国协助返赃款
此次刑诉法修改后增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在多位专家眼中,这一程序的设置源于现实背景,弥补了现行刑诉法的制度漏洞,同时彰显了打击腐败犯罪的决心。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强调,设置这一程序,是为严厉惩治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与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有关反恐怖问题的决议的要求相衔接,需要对犯罪所得及时采取冻结追缴措施。
■ 法条摘录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并设置具体的审理程序。
■ 案例回放
三银行行长 卷4亿美元
2001年10月,中国银行首次对全国计算机实现联网监控时发现,账目存在高达4.82亿美元的缺口,事发地是广东开平。10月12日,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后三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均涉嫌挪用巨资,并都潜逃至加拿大和美国。
2002年,美方拘押了余振东。2003年9月,美方将所没收的355万美元赃款全部返还中方。随后,余振东因非法入境等罪名被美国法院判处144个月监禁。在得到中国司法部门的书面承诺后,美方将余振东押送至中国。2006年3月,江门市中级法院一审判余振东有期徒刑12年。许超凡和许国俊在美国分别被判入狱25年和22年。
【解读专家】
黄风(曾担任原司法部正司级巡视员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教授)
【旧法释案】
追缴赃款尚需艰难谈判
黄风参与了中美双方有关余振东案历时两年半的司法合作全过程,他介绍,余振东等人将侵吞的巨额资金转移到境外后,中国司法机关和中国银行在境外司法机关的协助和支持下,希望通过刑事扣押或者民事保全措施对被转移的资金予以冻结。
中方收集、掌握并且向美方提供了余振东等人非法侵占国有资产和转移这些资产的证据材料,美方司法机关认为余振东的行为在当地也构成犯罪,扣押了余振东汇往旧金山的355万美元,随后通过民事没收程序予以追缴,并全部返还给中方。
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相关负责人向媒体介绍:该案涉案的4.82亿美元一部分被追缴,还有一部分在查扣状态,这两项合计超过一半。
余振东是我国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中美关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后,首名被押解回国的外逃贪官。不过,多名法学界人士均表示,余振东案件是个案。在扣押、追缴和返还被非法转移的资金问题上,属于中美双方经过多轮谈判后的司法协助。
【新法辨析】
生效判决可做追缴依据
黄风介绍,根据现行刑诉法,当犯罪嫌疑人逃匿或死亡时,诉讼程序就没法启动,其违法所得及涉案财产从刑事诉讼角度也就长期无法追缴。
2006年2月12日,中国正式成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据此公约,请求缔约国出具生效判决后,被请求缔约国应予没收财产并返还请求缔约国,但返还资产的前提是请求缔约国已作出生效判决,除非对方放弃此要求。因此,当不法财产流到境外,我国向其他国家请求冻结或追缴赃款时往往拿不出生效判决。
此次刑诉法修改解决了这一难题,黄风表示,有了法院的生效裁决,对其国内财物可先行没收防止转移;对已转移到境外的财产,申请外国协助返还时也大大便利。如果再出现类似余振东的案例,法院作出没收财产的正式裁决后,我国请求外方协助扣押时,整个流程会大大简化。如果涉案资产转移到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生效判决更是请求其他国家返还资产的重要依据。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陈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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