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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出台法规规范汽车召回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03日 18:08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3日电 (记者朱立毅、陈菲)扩大召回内容,汽车产品相关信息需保留至少10年,不召回将面临严厉处罚……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务院法制办3日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路上危害公共安全的缺陷汽车,今后将在法规的规范下有序召回。

  怎样的“缺陷”需召回?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征求意见稿首先对“缺陷”进行了明确界定,指出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包括: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但仍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主任陈飞指出,目前国内汽车产销量年年增长,召回的汽车数量增加也符合质量发展规律。但更为客观和科学的认识是,从2004年实施召回制度以来,我国汽车产品在质量大幅提升的同时,被发现、被纠正的质量问题也越来越多了,说明召回制度对保护公共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召回活动也进一步予以明确。规定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预防和消除缺陷的活动。

  有关专家指出,与2004年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将扩大召回内容。

  是否召回谁说了算?

  如果汽车生产者不主动实施召回怎么办?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质检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必要时,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国务院质检部门经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陈飞告诉记者,从表面上看,目前许多汽车的召回是由企业主动实施的,但事实上,不少是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深入调查,并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后,厂商才承认问题,最终实施召回的。因此主管部门的调查不可或缺。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也赋予汽车生产者相应的“申诉权”: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提出意见,并提供证明材料。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证明材料进行论证,必要时对汽车产品进行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经论证、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召回。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信息以及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对汽车产品存在的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可以发布预警信息。

  为了便于开展缺陷调查、确定召回范围,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有关汽车产品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如何保证召回实施?

  消费者如何获得召回信息?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告知车主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发生损害的紧急处理方法以及其他召回信息,必要时应当告知车主停止使用。车主应当配合生产者实施召回。

  关于召回的具体方式,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已经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对缺陷汽车产品进行运输所需的必要费用。

  为了保证召回顺利实施,征求意见稿规定,有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质检部门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租赁或者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生产者未如实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的;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者未发布召回信息的;生产者未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者未按照已提交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的;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生产者未按照规定方式消除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的;经营者未停止销售、租赁或者使用缺陷汽车产品的。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常务副主任陈玉忠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加大了对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处罚力度,目的就是为了防止生产者和经营者隐瞒汽车产品的缺陷情况,积极消除产品缺陷带来的安全隐患,避免对公众和消费者构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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