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出口限制案背后的失与得——专访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司长李成钢
新华网北京2月1日电(记者王希)世界贸易组织(WTO)上诉机构日前就美国、欧盟、墨西哥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发布终裁报告,使这场牵涉四方、耗时两年半的诉讼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案件背后详情究竟如何?稀土是否将成为“连锁反应”的下一环?对于兼顾经济发展和环境资源保护、遵守世贸规则与维护中国核心利益,案件给了我们怎样的启示?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司长李成钢1日就此接受了新华社记者专访。
问:案件终裁报告已经发布,您能否介绍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中方有哪些得与失?
答:自2009年6月,美国、欧盟、墨西哥相继就中国限制部分工业原材料出口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诉,要求与中国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展开磋商起,这一案件历经磋商、专家组裁决、上诉机构裁决,走完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全部程序,仅我们提交的抗辩文件就有1万多页。
起诉方一开始“雄心”很大,对案件寄望很高。美欧墨共提交83个诉点(认为中国相关措施或政策违反WTO条款之处),在三个方面向我们发起了挑战:一是部分涉案产品的出口关税;二是部分产品的出口配额;三是我国配额分配管理、出口许可证、出口最低限价、配额招标方面的管理措施。可以说前两部分针对涉案的9种工业原材料,而最后一方面“剑指”我国工业原材料、资源类产品的出口管理模式。
按照入世承诺,我们可以对84个税号的产品采取征收出口关税的措施。由于涉案的9种工业原材料都不包含在内,中方对于涉案的出口关税和出口配额措施援引GATT第20条中保护可用尽自然资源例外条款进行了抗辩。然而从上诉机构报告看,这没有得到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支持。
这是由于上诉机构认为,保护可用尽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在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时,则不认为是违反了WTO的规则,而中国在出口限制的同时没有对国内开采和生产进行同等限制。另外,中国保护环境和资源的意图可以通过其他对国际贸易扭曲较小的措施达成,例如征收环境税。
尽管如此,在诉讼进程中,我们抓住了起诉方的漏洞,取得了一个技术上的重要胜利,打掉了起诉方在本案中挑战我国配额分配管理、出口许可证、出口最低限价、配额招标等出口管理措施的意图,尽最大努力维护了国家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利益。从最后的上诉机构报告看,欧盟有3个诉点,美国和墨西哥各自有2个诉点获得支持。
问:国际市场对资源能源的竞争日趋激烈,保护稀有资源也是国际通行的惯例。这一裁决将对我国资源类产品的生产和出口管理带来什么影响?是否会损害我们在经济自主权方面的核心利益?
答:必须强调的是,世贸组织规则既强调贸易自由,也允许成员采取必要手段实现保护资源、环境的政策目标。本案中,上诉机构没有否定中方保护环境、保护可用尽自然资源的政策取向和目标的正当性,只是判断具体措施是否适当,是否可能产生扭曲贸易的负面效果,也就是说相关的措施并非绝对不可以用。事实上,中国政府近年来加强并不断完善对部分资源类产品,特别是高污染、高能耗、消耗资源性产品的管理。
应该说,本案专家组的分析对双方都有启发意义。随着案件审理的推进,我们对多边贸易规则的理解更加深入,包括商务部在内的各政府部门一方面更加审慎地组织案件抗辩,一方面对于原材料、资源类产品的管理措施也已经不断地进行动态调整,使之既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又符合世贸多边规则。例如,我们为本案涉及的耐火粘土和萤石两种工业原材料设计的综合管理措施,就得到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认可。
随着全球化进程不断深入和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国的一举一动备受国际社会关注。这要求未来我们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具备国际视角,注重国内产业政策与贸易政策的联动,注重政策的科学性和合规性。
问:此次诉讼和裁定虽然未涉及稀土产品,但一直有人认为此案是欧美在与我国稀土出口政策进行博弈前的“投石问路”,对此您怎么看?
答:本案涉案的9种工业原材料的出口管理模式与稀土的管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有相似性,因此本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分析可能有一定的参照价值。
鉴于稀土资源的稀缺性和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中国近年来一直致力于对稀土开采、生产和加工进行治理,相应的管理不再采取单一的贸易政策,而是更多地通过产业政策、环保措施,全面地规范国内的生产、消费以及稀土出口。
对于世贸成员方对我国稀土采取类似的行动,我们随时准备着按照世贸规则和程序予以应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