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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电气不定时工作制黑幕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3日 15:01  《法人》

  通用电气不定时工作制黑幕

  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揭露通用电气的不定时工作制几乎成为一位海归生活的全部。在中国大陆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是这位全球“最佳雇主”在钻法律的空子,还是习惯性蔑视中国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

  文  本刊记者 马丽

  气走了女朋友,放弃了一个海归垂手可及的美好人生,硬是把自己从一名人人艳羡的海归变成了人人不解的秋菊。他叫周力,前通用电气医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今天变成了中国素质最高的专业诉讼户。

  他就要找个说理的地方,这个号称“最佳雇主”的公司以大面积的不定时工作制逃避加班费,没有员工敢于反抗,没有监管部门加以指责,相反却得到了地方政府的纵容和庇护。从2008年辞别通用电气算起,周力专职维权诉讼迄今已经两个年头,期间14次采用公力救济手段索要加班费、奖金及主张自己的其他权益。

  10月11日,他的第14个诉讼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告通用,揭露不定时工作制骗局

  2006年经猎头公司推荐,周力入职通用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职务。

  2006年12月5日,签劳动合同时,怀着对大型外企的信任,他草草翻过长长的纸页,目光也匆匆瞥过第二条A款的如下内容:公司对该职位(软件工程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和综合计算时间工作制的员工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不包括午餐时间),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受此限。

  对于“不定时工作制”几字,这位法律门外汉并不以为意,反而偷着乐:“不定时工作制,就是自己可以决定工作时间吧,这外企啊,就是好!”

  在这份“通用电气医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中,《法人》记者还看到如下内容: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对不同的职位实行不同的工作时间制度,包括标准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时间工作制……通用公司根据工作性质和业务需要,在与员工协商后可以要求员工超时工作,员工如无特殊原因,应予同意。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国定假日超时工作的,加班待遇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只看明白自己不受8小时工作时间限制,加班待遇按其他规定执行,还以为自己享有特殊待遇,以为不定时工作制是个好事儿呢。”周力告诉《法人》记者。

  日后,按预期想法,周力竟真的向主管经理主张所谓“不定时工作制”的“权利”,提出在家上班以自己决定工作时间,“通用电气医疗集团挪威分公司的软件工程师就是在家上班的,狗狗站在自己旁边……” 当然,主管拒绝了他的“无理”要求。

  作为不定时工作制职员,周力在通用电气实际享受的待遇是:每天八点半准时上班,下班可以不定时,因为经常要加班。周力向《法人》记者表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他们有六成人经常加班,两成人每天都要加班,平均工作时间在10-12个小时之间。

  极其享受软件开发工作的周力,对这样的日子并没有太多抱怨。只是累了时,他也会想:那么大的一家正规外企,早晚得发点加班费吧。

  长期等待无果。他想要,却不好意思也没勇气向公司开口。很多同事对此也微有怨言,但没有人真的跟公司叫板,“谁会为了加班费较真去危及自己的工作本身呢?”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但私下里,周力算了一笔账,通用电气的年工资总额在五千万元人民币左右,每年不定时工作制为其规避的加班费不少于一千万元。

  2008年7月初的意外离职(周力称,自己因投诉其直接主管经理而遭报复,被迫申请自愿辞职),最终带给他索要加班费的勇气和契机。

  可是当周力将通用电气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支付加班费、奖金等时,却遇到了问题,通用电气一方说其岗位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并且已在劳动合同中写明,除了法定节假日之外没有加班费。

  告劳动行政部门,不负责任的许可

  此时的周力恍然大悟,所谓的不定时工作制就是“加班”有,“费”没了。

  天底下没有这样的道理。性情耿直的他断然不愿吃这哑巴亏,他要讨个说法。

  在聘请律师不如意、申请劳动仲裁不顺利的情况下,这个纯理工科出身的工程师捧起了厚厚的法律文献,每日与电脑上的案件资料相伴。

  周力最初查到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以及原劳动部于1994年下发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下称“《审批办法》”)。

  根据前者,周力了解到,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而后者则规定了三类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情形,其中第三种情形是个兜底条款,有关劳动行政部门完全可以据此扩大解释,周力并不能确定自己的软件工程师职位是否涵盖在内。

  接下来周力要做的就是两件事,第一个就是向通力电气公司所在地无锡市劳动部门了解通用电气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情况。本以为是简单又合理的要求,没想到却在无锡市南长区劳动局受挫。历经申请、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几番周折后,周力终于从劳动局处获悉了通用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报批情况。

  资料显示,通用公司在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之间获得了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而2006年、2007年是否获得了审批,至今无任何资料可证明。通用电气总经理兼党委书记陈国华给予《法人》记者的答复是,由于前些年地方政府相关规定不完善,不需要报批,只要报告备案即可。

  周力要做的第二件事是,确定在江苏省内软件工程师是否属于可以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与第一件事相比,第二个问题解决起来容易多了。他很快查到一份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名为《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下称“《江苏省通知》”)。

  该通知对《审批办法》进行了细化,明确列举了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软件工程师职位并不在其列。

  完成这些工作,时间也到了2010年,与之前的自己相比,周力已经从一个工程师成长为了一名维权斗士,对他来说索要加班费已经有了金钱之外的意义。

  只是,接下来的路更难走。

  2010年1月5日,周力向南长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状,起诉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10月15日作出的《关于同意通用电气公司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实施期限为2008年7月1日-2009年6月30日)违反了《江苏省通知》。

  为了立案所经历的波折,周力已经不想回忆。但是结果却还是让他万分无奈,9月16日,南长区人民法院以周力于2008年7月10日辞职,且周力并未被列入通用电气公司申请表中的岗位人员名单,因此周力不具备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

  “通用电气的申报名单很蹊跷,我辞职的时间(2008年7月10日)与上述批复不定时工作制实施的起点时间(2008年7月1日)有十天之隔,而且我辞职是意外事件,通用电气报批名单中没有我很奇怪。”周力认为,虽然批复同意施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时间对他只适用十天,但并不影响他成为适格原告。

  接到驳回起诉后,周力很快提起上诉。

  变异的不定时工作制

  在维权过程中,周力仔细研究了美国的不定时工作制。他告诉《法人》记者,根据美国的《公平劳动者标准法案》(fair labor standards act),该法案不仅对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对该种劳动者的福利保障也做了清晰的规定,而且根据2004年修订后的版本,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有权主张加班费。

  2004年FLSA修订时候,将软件工程师列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范围,但是其他机械工程师、电子工程师等都不在其列,而通用电气中国除了蓝领工人以外几乎全都是不定时工作制。

  根据通用电气2008年提出的《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制申报表》,通用电气中国申请实施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或工种包括财务分析、财务经理、采购经理、采购专员、生产经理、物流主管、物流专员、行政人员、研发人员、工程人员人事、行政等23种,

  而且值得注意的是,通用电气职工总数共504人,其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人数是303人,比例高达五分之三。在中国,企业热衷不定时工作制以逃避加班费已不是秘密,但是像通用电气医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不定时工作制比例高达五分之三实属罕见。

  采访过程中周力很喜欢将中国与美国的制度相比较,美国怎样怎样,但这是在中国,美国制度再好也鞭长莫及,通用电气总经理陈国华在电话里一再向《法人》记者强调,通用电气在不定时工作制问题上完全符合中国规定,这才是最关键的。你或者去证伪或者接受它。

  “定时工作制是最符合人体生物节奏、最有利于个人健康发展的工作模式,所以法律规定定时工作制是原则,不定时工作制是例外。”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教研室主任王向前向《法人》记者表示,“之所以存在不定时工作制是因为有些岗位特殊,没有办法适用定时工作制要求。”

  但是在中国,这一法律规定的例外制度设计却成为企业逃避加班费的常用手段,原因就在于不定时工作制被解读为“除法定假日外加班不算加班,不用支付加班费”。王向前指出,这其实是一种误读,从立法宗旨来说,法律只是要规定不定时工作时间的机动性,但是其总体工作时间仍要符合劳动法有关规定。

  《审批规定》第六条也规定,要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但可悲的是,该条规定过于概括,而且没有违反该条的惩罚措施作保证,导致该条在司法实践中被严重忽视。

  再加上企业的有意为之,久而久之,不定时工作制等于“加班无加班费”的观念在中国根深蒂固,甚至连劳动部门都持此种错误的观念。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应对周力诉讼的答辩中即表示:“周力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制度,不存在加班工资和休息权利被侵犯的问题。”

  如果用人单位对不定时工作制也要支付加班费,企业就没有采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动力,但是王向前指出,问题恰在于在当前中国法律环境下,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没有法律依据。这可以说是制度设计上的缺陷。

  王向前建议,国内应该建立一定的制度,通过程序控制企业对不定时工作制的滥用。同时最重要的是,立法应要求用人单位记录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并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也要支付加班费。

  立法的改善是必然的,但是也必然需要一个漫长的时间,而周力却要在时下的环境中踯躅前进,周力表示,自己愿意为此再坚持两三年的时间,两三年之后他不是要放弃,而是相信那个时候会有结果了,“诉讼嘛,总会有输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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