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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娃商标之争落定 娃哈哈赢得境内外版权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18日 14:03  经济观察网

  经济观察网 记者 贺文

  作为“达娃之争”焦点之一的“娃哈哈”商标权归属案,正式划上句号。经济观察网记者6月18日从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娃哈哈集团”)、达能两方证实,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杭州中院)已于2009年5月21日做出终审裁定,驳回达能的申请,裁定境外注册的“娃哈哈”商标归属娃哈哈集团。

  至此,从法律范畴来讲,无论是在国内注册的“娃哈哈”商标,还是在境外注册的“娃哈哈”商标,都归属杭州娃哈哈集团所有。

  商标归属权“案中案”

  达娃商标之争,历时近两年,其中经历了两次仲裁、两次诉讼。2009年5月21日杭州中院的终审裁定,其实针对的是商标之争的“案中案”。

  达娃商标之争源于双方合资初期的“阴阳合同”。1996年2月29日,娃哈哈与达能签署《商标转让协议》,将“娃哈哈”商标转让给达娃合资公司,但当时国家商标局对此未予核准。为此,双方协商于1999年再次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替代原来的《转让协议》,将“娃哈哈”商标许可给达娃合资公司使用,双方对此也从无异议。这便有了所谓的“阴阳”合同,并引发了后续一系列争议。

  在2007年双方纠纷发生之后,达能方面提出,1996年的《转让协议》并未终止,要求将“娃哈哈”商标继续转让给合资公司。为理清商标归属,娃哈哈方面根据当时双方在《商标转让协议》中的约定,于2007年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商标转让协议》已终止。2007年12月,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转让协议》已于1999年12月6日终止。达能不服该裁决,于2008年6月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杭州仲裁庭有关娃哈哈商标归属的裁决。2008年7月30日,杭州中院作出裁定,认定达能提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维持原裁决。这也就是媒体之前集中关注、报道过的达娃商标之争的“主案”。

  而事实上,这并不是达娃商标之争的结束。

  达能中国方面6月18日向经济观察网记者介绍,就在娃哈哈提起上述仲裁案后不久,达能提出,即使由于国家商标局不批准,导致《转让协议》终止,但该《转让协议》不仅仅约定了娃哈哈应当将在国内注册的“娃哈哈”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同时对于在境外注册的“娃哈哈”商标也有转让义务,而境外转让无需国家商标局审批。据此,达能认为娃哈哈仍有义务转让在境外注册的商标。所以,达能又向杭州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要求娃哈哈转让境外注册商标。这也就是所谓的达娃商标之争的“案中案”。

  对此,娃哈哈集团方面6月18日向经济观察网记者介绍,对达能提起的二次仲裁申请,杭州仲裁委于2008年9月作出裁决,驳回了达能的请求。依据的理由是,《转让协议》所涉及的商标转让权利义务为同一合同约定,而仲裁庭在2007年12月6日已裁决确认该协议自1999年12月6日终止。达能不满这一仲裁结果,向杭州中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杭州中院于2009年4月7日立案受理。经审查后,杭州中院于5月21日裁定维持原裁决。

  静候斯德哥尔摩仲裁结果

  斯德哥尔摩商会国际仲裁结果,也是影响达娃之争走向的重要因素。有消息说,斯德哥尔摩商会国际仲裁院(SCC)将会于2009年7月份作出裁决。

  2007年5月,达能向斯德哥尔摩商会国际仲裁院提出多项仲裁申请,起诉娃哈哈集团从事同业竞争、欺诈达能等行为,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合资期限未满的39年期间的利润损失等等。依照当初签订的合资合同约定,斯德哥尔摩商会国际仲裁院(SCC)是双方发生合同争端时进行仲裁的机构。

  2009年1月5日,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对当年达能启动的8项国际仲裁申请开庭审理。整个听证会持续两周时间。庭审之后并没有当场宣判。到目前为止,就斯德哥尔摩仲裁仍没有新的进展。目前双方都在等结果。据悉,听证会后半年内,斯德哥尔摩商会将做出裁定。

  据此推算,斯德哥尔摩商会国际仲裁院将会于2009年7月份作出裁决。届时,历时近3年的“达娃之争”将会有最终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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