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赵霞
所谓契约精神,就是平等、尚法、守信。自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起,契约精神成为法国人最为推崇和骄傲的美德。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尊重并履行契约精神变成普世价值观。
作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最大的跨国商业纠纷,万众瞩目中的长达3年之久的达娃之争即将尘埃落定。对于这场“战争”中的双方,抛却输赢而外,谁将背上“违背契约精神”的罪名可能是双方更为看重的,因为任何一方一旦打上这个烙印,失去的将是国内外市场对这个企业的信任,无疑是对企业判了死刑。那么,究竟谁在“贼喊捉贼”?究竟是谁把自己塑造成了捍卫“契约精神”的模范生?
资本与实业:达、娃殊途的发展史
达能原本是法国一家玻璃瓶加工厂,为食品工业生产玻璃瓶,后通过并购与出售,扩张为全球化的食品企业巨头,跻身世界500强之列。在达能全球扩张的背后,我们可看到资本巨人挥舞支票的影子。
在并购与出售这一进一出当中,达能获取了丰厚的投资收益。
而从校办工厂起家的娃哈哈,走的是实业发展的模式。建设新厂、上马新生产线、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23年来,娃哈哈一步一个脚印壮大发展,通过脚踏实地的运作,造就了“娃哈哈”这一响当当的民族品牌。
作为资本巨头的达能,与作为实业企业的娃哈哈,采取不同的发展模式,在商品经济中没有任何优劣之分。但是,无论采取哪一种路子赚钱,都必须在遵守“契约精神”的前提下获利。“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是中国的古话。在达-娃双方签下白纸黑字的合同时,便意味着“言必信,行必果”是双方必须履行的责任。
达娃纷争大事纪要
自1996年签订合资合同起,达能和娃哈哈在十多年的合作里,所经历的几多波折,在下列的演变过程中仔细揣摩即可线路端倪。
1996年达能-娃哈哈联姻金加投资有限公司(由达能亚洲与香港百富勤在新加坡成立,达能为控股股东)与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娃哈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方共同出资,共同组建五家合资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51%、39%和10%。
1997年-1999年商标转让娃哈哈与达能签署《商标转让协议》,欲将“娃哈哈”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国家商标局对此未予核准;双方于1999年再次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1997年至今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发展娃哈哈集团旗下的非合资公司壮大发展,产品沿用“娃哈哈”商标。
1998年达能控股香港百富勤其在金加投资有限公司中的股权出售给达能,达能成为金加公司唯一的股东,从而获得娃哈哈合资公司51%的控股地位。
2000年-2006年达能收购中国其他企业达能相继持有乐百氏92%股权、梅林正广和50%股权、光明20.1%股权、汇源22.18%股权。
2006年4月达娃纷争爆发能要求以40亿元的净资产价格并购娃哈哈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遭遇娃哈哈的强烈抵制,达娃纠纷爆发。
2007年12月-2008年4月达娃和谈在两国政府协调下,双方中止了法律程序进行和谈。达能要求以约200亿的价格将其投资在合资公司的不到14亿元人民币股权售给娃哈哈,价格按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计算,被娃哈哈拒绝。
2007年5月至今 达娃官司
2007年5月,达能正式启动对娃哈哈的法律诉讼。此后,双方进行了数十起国内外官司战,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案件和美国案件是其中的典型。
BVI案:2007年11月,达能在BVI和萨摩亚误导两地法院在被告不在场、未作抗辩的情况下颁布对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外方股东资产的冻结令和接管令。2008年12月,法官识破达能的误导和隐瞒行为,撤销了冻结令和接管令。此前,即2008年11月,江苏宿迁中院判决达能指定的毕马威在中国境内发送接管性质的信函违法,对娃哈哈公司构成侵权。
美国案:达能在美国对宗庆后妻女以及毫不相干的另外两家公司提起诉讼,加州法院以不方便审理原则驳回了达能的诉讼,要求其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截至2009年2月,官司战中娃哈哈以21∶0领先达能。双方还有瑞典仲裁一战的最后结果没有出来,预计时间在2009年7月。
从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在整个“达娃之争”中,“娃哈哈”品牌的归属问题可谓是双方争夺的重点,而达能更以此为由,欲强行以40亿元的净资产价格并购娃哈哈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此举遭到娃哈哈强烈抵制。
此后,达能多次在公开场合指责娃哈哈“违背契约精神”。基于达能的论调,更有法律界人士认定,如果达能起诉娃哈哈,娃哈哈几乎没有胜算的可能。面对达能,当时的娃哈哈可谓措不及防,再加上地方政府要求双方保持克制,所以在最初时除了辩解自己严格遵守了合同协议外,娃哈哈始终沉默。
七大疑问解疑达娃纷争
疑问一:达能和娃哈哈的方式,隶属还是独立?
1996年,达能、娃哈哈、百富勤共同出资组建5家合资公司,外方股东拥有51%的控股权。在这一合作中,当时,娃哈哈尚有6家公司没有纳入合资公司的体系。这6家公司,正是日后双方争议的非合资公司的最初形式,成为了引爆“达娃之争”的导火索。
从法律结构上来讲,娃哈哈与达能的合作仅仅是双方以资金、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方式合资设立了几家中外合资企业,娃哈哈依然保留着法律上的独立性,与达能是对等、平行的关系,并不存在娃哈哈整体隶属于达能的问题。
疑问二:“娃哈哈”商标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谁家?
对于达娃之争中两大焦点之一的“娃哈哈”商标问题归属问题,我们亦可从以往双方提供的公开资料中寻找出答案。
1997年,娃哈哈与达能签署《商标转让协议》,欲将“娃哈哈”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但国家商标局对此未予核准,因此,娃哈哈商标的转让在法律上履行不能,娃哈哈依旧对“娃哈哈”商标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稍后,达娃双方于1999年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依法律规定,同一标的物不可能被同一主体同时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倘若达能认为前述转让协议有效,则娃哈哈集团已在实质上不享有“娃哈哈”商标权,所以不可能再将商标权许可给合资公司。因此,后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意味着双方默认转让协议已无效,“娃哈哈”商标仍然应属娃哈哈集团所有,合资公司仅有使用权。
2005年10月,娃哈哈和达能再次签署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一号修订协议》,在修订协议中再次确认“甲方穴即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雪作为商标的所有权人”的这一事实,并许可当时已经投产的所有非合资公司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标。而在这份修订协议的第2条更是进一步明确约定:“依据双方在许可合同中(注:即双方1999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约定,许可合同附件5中所列的几个娃哈哈公司以及甲方或其关联方在许可合同签订后设立的其他娃哈哈公司(以下定义为‘被许可的娃哈哈公司’)(注:即非合资公司)也有权利获得一方授予的商标使用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