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雏军:政府让我救科龙 当时最高检察院办案动机不纯

顾雏军:政府让我救科龙 当时最高检察院办案动机不纯
2018年06月13日 11:16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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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上午8:30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

  顾雏军在庭审中表示,“科龙2001年亏损16亿元,顺德政府找我,要求我收购。我觉得还有补救的可能,政府报价5.6亿。”被问及“这笔钱是否经过董事会讨论”,顾雏军回答称,“借钱给科龙是给他们应急的,因为这些银行到卖科龙电器的股权给我,这个情况下我把1.9亿元给科龙,我需要钱的时候不能把这个1.0亿元拿回来吗?为什么要经过科龙同意?这个罪名完全是构陷出来。”

  顾雏军提到,“当时最高检察院办案动机不纯,整个注册登记都是工商局、顺德市政府办理的。政府让我拯救科龙公司。”

  顾雏军的辩护律师陈有西表示,从刘从梦证言的质证意见来看,第一,公安的取证程序不合法,对刘从梦的取证时间是从2005年8月15日的2点59分到下午到晚上,长达七个半小时,对证据真实性有异议。顾雏军受到了不间断长时间的审讯,对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不予确认。

  第二,证人孙勇的证言,询问地点是在顺德区政府会议中心,违反法律对讯问证人地点的规定。顾雏军的分工是负责对内,跟政府部门打交道等对外属于刘从梦的工作范围。将所有责任推给顾雏军,还包括姜宝军,张细汉,刘玉忠等人是不对的。

  陈有西还对证人证言的合法性提出异议:从证人的取证存在威胁、关押取证,把证人当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这样的取证方式明显违法;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案的证人证言真实性不能认可,因证言的证明力弱,无法实现证明内容。

  庭审文字实录:

  [审判员 张勇健]:现在质证第二组证据,分别是证据31、33。原审列举证据31,科龙电器2006年3月1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是为了证明2002年5月14日从科龙电器划款1.87亿元到天津格林柯尔没有经过董事会讨论。原审列举证据33,天津格林柯尔划款3亿元给顺德格林柯尔的资金来源银行单证以及记帐凭证,主要是为了证明天津格林柯尔自身没有资金投资顺德格林柯尔,3亿元资金来源于其他的公司。

  [审判员 张勇健]:检察员,请发表对该组证据的质证意见。

  [检察员 赵景川]:这两份证据经辨认是其提交给工商局办理股东变更手续的相关材料,其他股东没有参加过此次签名。顾雏军是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他认可协议是真实的就是真实的。

  [检察员 赵景川]:这两份证据经辨认是其提交给工商局办理股东变更手续的相关材料,其他股东没有参加过此次签名。顾雏军是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他认可协议是真实的就是真实的。

  [辩护人 陈有西]:这份说明是单位作为证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不属于证据的一种,单位没有作证的能力。3亿元资金问题,不是银行的记载凭证可以证明有资金给格林公司,这种推理是完全不成立,对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科龙2001年亏损16亿元,顺德政府找我,要求我收购。我觉得还有补救的可能,政府报价5.6亿。

  [辩护人 陈有西]:这份说明没有经过董事会讨论,顾雏军当天在场,是否讨论他可以当庭说明。公司没有资金买顺德格林柯尔的股权,这个目的是无法实现的,顺德格林柯尔的资金是来源销售制冷剂的货款。

  [审判员 张勇健]:顾雏军,这笔钱是否经过董事会讨论,你就这个问题发表意见。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借钱给科龙是给他们应急的,因为这些银行到卖科龙电器的股权给我,这个情况下我把1.9亿元给科龙,我需要钱的时候不能把这个1.0亿元拿回来吗?为什么要经过科龙同意?这个罪名完全是构陷出来。

  [审判员 张勇健]:

  姜宝军,请发表对该组证据的质证意见。

  [原审被告人 姜宝军]:

  先借钱1.98亿元给科龙电器,后来1.87亿元就是收回其中1.98亿元借款的一部分。

  [辩护人 张友学]:

  33号证据与自身的资金没有关联性。

  [原审被告人 姜宝军]:

  我当时听公司总裁的意见,辩护人已经很清楚的说明1.87亿元就是给科龙的借款。

  [审判员 张勇健]:

  现在质证第三组证据,是证据34-36,均为书证。原审列举本组证据,主要是为了证明用于顺德格林柯尔股东决议、供货协议书、1.87亿元转款凭证等多个虚报注册资本单证上的天津格林柯尔印章与真实的印章不一致,是虚假的。

  [审判员 张勇健]: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及辩护人,你们对该组证据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 陈有西]:

  2002年4月30日打到科龙电器工行账户,支持科龙电器1.98亿元的一部分。如果是根据银行的转账确认所有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辩护人 童汉明]:

  我们对真实性是没有异议的,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对于原审判决认定说是私下的有异议的。

  [辩护人 陈有西]:

  验资行为经过工商登记,经历了行政程序的审查,不可能是虚假的。在公安机关办案当中,通过证人证言想否定验资行为的真实性是不正常的,这是不能成立的。所以这一组证据不能达到证明对象的目的。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2001年11月由顺德区容桂镇政府出具担保函完成的这个注册。原告晏果茹是用我的三个亿人民币和九亿的无形资产,无形资产也是顺德区政府去找的。2006年的股权变更的问题不是指第一次验资,而第二次不需要验资,不需要验证。

  [辩护人 陈有西]:

  股权变更不需要验资。

  [审判员 张勇健]:

  原审被告人姜宝军及辩护人,你们对该组证据有什么意见?

  [原审被告人 姜宝军]:

  该组证据与我无关。

  [辩护人 马振彪]:

  同意姜宝军意见。

  [审判员 张勇健]:

  原审被告人张细汉及辩护人,你们对该组证据有什么意见?

  [原审被告人 张细汉]:

  我都没有见过。也没有见过他在上面盖过任何章。

  [辩护人 张友学]:

  同意顾雏军陈律师的意见。

  [审判员 张勇健]:

  检察员,请发表对该组证据的质证意见。

  [检察员 罗庆东]:

  对于本组证据,我们认为,在案件的办理中,侦查机关向法庭提交的书证取证程序合法,客观的反映了案件事实。一是由侦查人员发出调取证据通知书,依法把一些关键书证的内容通过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并记录在案,且将书证交由被告人或者证人进行签认。本组证据所证的内容也得到了天津格林柯尔经手保管印章情况的方志国等证言证实。

  [审判员 张勇健]:现在质证第四组证据,分别是证据37-39、41-45、47、49、51-53,全部是证人证言。证据37-39,分别是时任科龙电器总裁刘从梦,深圳格林柯尔出纳、顺德格林柯尔出纳莫姝,顺德格林柯尔总裁助理孙勇的证言;证据41-45,分别是时任天津格林柯尔董事、副总裁方志国,董事马海云、胡晓辉、黄冬的证言和天津格林柯尔行政人事管理干部刘为民、会计李德煜的证言及原审被告人严友松、张宏的辨认材料;证据47,是深圳格林柯尔职员夏巨行的证言;证据49、51-53,分别是广东公诚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卢伍根、副所长徐志发,顺德花洲会计师事务所所长陈小美、员工何志超,顺德智信会计师事务所所长罗裕添和广东德正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吕家旭的证言。原审列举上述证人证言,主要是为了证明由于当地政府出具担保函、暂准年检函,顺德格林柯尔分别在没有提供验资证明、无形资产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过高的情况下,先后完成了设立登记和年检手续的办理工作。为了完善顺德格林柯尔设立登记手续,降低无形资产所占比例,顾雏军等人在2002年5月至12月间,采取来回倒款、签订虚假供货协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使顺德格林柯尔向原顺德市工商部门提出的变更股东及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的申请,被顺利核准。在该变更登记中,顾雏军等人虚报货币注册资本6.6亿元。

  [审判员 张勇健]: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及辩护人,你们对该组证据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 陈有西]:

  首先是对刘从梦证言的质证意见,第一,公安的取证程序不合法,对刘从梦的取证时间是从2005年8月15日的2点59分到下午到晚上,长达七个半小时,对证据真实性有异议。顾雏军受到了不间断长时间的审讯,对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不予确认。第二,证人孙勇的证言,询问地点是在顺德区政府会议中心,违反法律对讯问证人地点的规定。顾雏军的分工是负责对内,跟政府部门打交道等对外属于刘从梦的工作范围。将所有责任推给顾雏军,还包括姜宝军,张细汉,刘玉忠等人是不对的。

  [辩护人 童汉明]:

  七个半小时的审讯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对证人的询问应该在证人所在地,或者办理机关进行。该组证据中有与裁定书认定不一致的地方,顾雏军叫姜宝军操作与事实不符合。顾雏军负责人事任免、采购等内部管理工作,而顺德格林柯尔与政府打交道是别人的工作范围,将所有的责任推给顾雏军是不对的。证据38,在顺德公安局8个小时的通宵询问,虽然当时没有提出,但公安局的取证是严重违法的,希望法庭予以充分考虑。证据39,讯问地点与法律规定不相符。证据41,公安机关将证人作为犯罪嫌疑人进行取证的方式,合法性、真实性均不认可。证据42,该证据与证据第一组的意见一致,在此不重复。证据45,公司亏损不是不能对外投资的理由,李是会计,没有证明资格。证据47,证人询问的地点是在深圳龙岗,没有一个具体的地点,对地点、身份无法确定,证明内容与本案无关联。证据49,与本案无关联。供货协议书比较简单,由双方单位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我们认为是真实的,是股权转让让资。天津顺德格林柯尔在让资报告中对预付货款进行了披露,不存在欺骗工商登记部门及社会的问题。证据51,证人证言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52、53与本案无关。

  [辩护人 陈有西]:

  验资股权要靠客观的书证,工商报告、登记资料就可以证明,不是依靠证人证言证明的。验资行为的真实和虚假,只需要审查原来的工商登记就可以,如果验资、注资是虚假的,应当撤销原来的登记,现在这些登记没有被撤销,用证人证言否定注资是虚假的没有效力。对证人证言的合法性有异议:从证人的取证存在威胁、关押取证,把证人当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这样的取证方式明显违法;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案的证人证言真实性不能认可,因证言的证明力弱,无法实现证明内容。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当时最高检察院办案动机不纯,整个注册登记都是工商局、顺德市政府办理的。政府让我拯救科龙公司。

  [审判员 张勇健]:

  顾雏军,请听从法庭的指挥,就证据发表意见。

责任编辑:陈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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