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8月10日08:10 新浪综合

  三高管涉两罪受审

  来源:北京晨报

  因被控低价购买下属公司开发的房产、将国有部分股权收益据为己有,以及为他人在入股证券公司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并共同收受好处费1200万余元予以均分,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功伟、总经理鞠瑾以及原工会主席赵伟三人,被控贪污、受贿罪昨天在市二中院受审(如图)。 

  北京金融街投资公司

  指控 三高管涉嫌两项罪名

  据指控,2008年至2011年间,王功伟、鞠瑾和赵伟,利用担任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低价购买下属公司开发的房产各两套,所购房屋价格与市场价格差价分别为380万余元、600万余元、240余万元。三人还被控于2014年利用职务便利,将北京金城泰投资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收益等非法据为己有,三人各实得50万元。

  此后,检方又追加指控三人于2007年至2013年间,在入股恒泰证券等事项上为徐某谋取利益,并收取对方给予的1200余万元,三人各得400万。检方认为,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自辩 员工内部价购涉案房

  首先受审的王功伟痛快地承认了贪污50万股权收益的指控,但不认可低价购房和受贿400万元。他说,下属公司开发的小区共有150套房。经党委会研究决定,其中70套正常对外销售,30套给内部员工,其余50套房面向社会关系户。他总共购买了四套,有两套是以员工内部价格购买,被指控的两套房产中只有一套属于50套之中“尾房”。

  王功伟说,2006年小区刚开工时,让内部员工订房,他想给父母买房就申请了一套并交了定金,后按市场价购得。“从购房价格来说,单位并未受到损失。”他说,按照国资委对公司的要求,房子卖到每平方米一万三四千元即可,而公司给外部关系户的房价是每平方米1.9万元,公司的收益远超盈利要求。

  提及私分股权收益,王功伟说,金城泰公司原来预留了一些股权用于引进人才,2008年清算时,预留股权的收益有了300万元左右。这笔钱入不了大账,经他和鞠瑾和赵伟商量,就作为奖励分了,三个人每人分了50万元。

  借款收益不算是受贿

  “受贿1200万元的说法有问题,和徐某之间有实实在在的借款协议。”王功伟说,当时公司为了控股涉案证券公司,四处筹集资金,在社会上寻找“一致行动人”,徐某和他曾是同事,还在其公司有投资。于是他就向徐某借了2650万,双方还签有借款协议并约定了利息。

  “他本人对证券根本不懂,拉徐某进来是请他帮忙,不是入股。”王功伟说,具体手续由赵伟经办,这笔钱连本带息归还了徐某,“1200万元是徐某代股权产生的收益,我认为投资收益归借款人。”

  下属称按王总要求办

  鞠瑾承认指控的两套属于“尾房”,但请示了王功伟,而且这50套房中也有其他员工购买。王功伟曾让他找徐某代持股份,但之后的过程他没有参与,后来才知道徐某退出投资后产生了1200万元收益。

  最后受审的赵伟是公司工会原主席,被抓时已退休快三年。他称指控事情都有,但对于检方的定性他不清楚是否正确。“王总决定股权分给谁,让徐某代持股份、向他借钱都是按王总的要求去办的。”王功伟让赵伟将1200万元均分成三份,赵伟将自己400万元中的100万元转给了王功伟,后被退回。

  律师 辩护人否认指控成立

  公诉人指出,三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三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

  王功伟的辩护律师认为,指控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他说,公司领导对于购房的规定界限不清,而且房价与当年的市场价也不相上下,王功伟主观上没有贪污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国家财产的损失。其不认可差额为300万元,要求对房屋价格重新鉴定。

  此外,预留股权收益不属于国有资产,公司清算后应由股东按比例分配。在入股证券公司问题上,因投资有风险,王功伟是有求于徐某。后连本带息还了,剩余的收益不属于徐某,因而双方不存在行贿和受贿的关系。检方指控的行为或许属于不当得利或以权谋私,但不属于贪污和受贿。此案未当庭宣判。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文

  首席摄影记者 吴宁/摄

责任编辑:李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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