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续合同用Voice好声音被诉

  来源:法制晚报

注:文中①商标注:文中①商标
文中②商标文中②商标

  法制晚报讯(记者 唐李晗)《中国好声音》是一档歌唱比赛真人秀电视选秀节目,从诞生的那天起就异常火爆,但第五季的《中国好声音》却陷入了商标侵权的纠纷。2015年10月起开始的“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被指未经授权使用与“The Voice of……”注册商标几乎相同的商标图形及文字。

  Talpa Content B.V.(中文译名荷兰塔尔帕容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尔帕公司)将梦响强音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响强音公司)、北京正议天下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议天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索赔经济损失300万元。

  今日上午9点,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中国好声音》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中国好声音》在合同没有续签完成时,就在海选中使用塔尔帕公司的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庭审 荷兰公司要求赔偿300万

  塔尔帕公司诉称,公司主要业务为开发、制作并发行电视节目模式。“The Voice of…”(译为“……好声音”)是该公司开发的一款歌唱比赛真人秀电视节目模式。2010年10月,该公司在荷兰注册了商标,截至目前,该公司已就该商标或源于该商标的商标,在包括中国、澳大利亚、美国、欧盟等在内的约70个国家、地区获得注册或提交商标申请。

  公司在中国注册了“①”商标(见图注),名称为“The Voice of”,核准使用于第41类、38类、35类等共六类指定商品或服务,该商标的专用期限始于2012年4月26日,目前处于有效期内。

  此外,该公司还注册了“②”商标(见图注),核准使用于第41类、38类、25类等六类指定商品或服务,商标专用期限始于2011年3月18日,目前亦处于有效期内。

  塔尔帕公司表示,“好声音”电视节目于2012年进入中国市场,同年7月在浙江卫视播出。该公司通过许可方式授权第一到第四季《中国好声音》节目模式、与《中国好声音》电视节目前期准备活动(如海选)及其他相关活动、商品上使用上述商标。该节目已在中国成功运营四季,收视率屡创新高,在中国取得巨大成功。

  塔尔帕公司称,2015年10月起,梦响强音公司和正议天下公司在未通知该公司,亦未经该公司许可同意的情况下,在“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的过程及其宣传中,大量使用了与该公司注册商标几乎相同的图形及文字,并使用了与该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②”标志,侵害了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塔尔帕公司认为,梦响强音公司和正议天下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在全国范围内持续至今,获利巨大,塔尔帕公司的市场运营及相关节目推广活动更因此受到严重阻碍,并遭受极大的经济损失。

  辩称 被告称不构成商标侵权

  梦响强音公司答辩称,关于原告起诉状提出对“The Voice of”的侵权,实际上并不能翻译为“好声音”,只能翻译为“谁的声音”。梦响强音称,目前节目方并没有开始制作第五季的《中国好声音》,而海选活动早已终止,在海选中有限的地方使用了该商标,符合节目制作惯例和合同目的,因此并不存在侵犯商标权的主观恶意,所以不应该被认定为商标侵权。

  梦响强音公司还称,有关标志的使用没有侵犯塔尔帕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没有因商标的使用给塔尔帕公司造成损失和任何不良影响,“原告要求消除影响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两被告不构成共同侵权。”

  梦响强音公司强调,因一直在和塔尔帕公司商议续约事宜,而节目的制作早于合同续签的时间,是因为商标的使用是符合惯例和合同目的的。

  但塔尔帕公司公司并不认同梦响强音公司的这一说法。在塔尔帕公司公司看来,没有签订合同使用商标就是商标侵权行为。

  正议天下公司则答辩称,其受主办方授权举办《中国好声音》第五季的海选活动,仅在海选活动现场使用了主办机构的标识、中国好声音的汉字,以及手拿话筒的商标。正议天下公司还称,并不是所有的活动中都使用了该商标,仅在东三省开展的海选活动中有使用。“这基于主办方授权,不可能知道商标是否涉及侵权。”正议天下公司认为自己并没有商标侵权的主观恶意,因为不存在侵权行为。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陈楚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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