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客隆原老总涉侵占3400万

  二审辩称涉案钱款部分用于发奖金 一审因职务侵占罪被判14年

  前天中午,市二中院的七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职务侵占罪的二审案件。案件的上诉人为天客隆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杨启瑞,他被控利用职务之便将3400余万元公司资金占为己有。一审法院认定杨启瑞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杨启瑞不服判决,上诉坚称自己无罪。

  >>指控

  侵占公司资金3400余万

  现年57岁的杨启瑞,北京人,原系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天超公司实际负责人。

  2013年9月3日,杨启瑞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微博]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民警带至该队接受调查。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

  根据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至2013年8月,杨启瑞在担任北京天超仓储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公司34740285.79元占为己有。采取的方式为:指使其下属工作人员以虚开本公司发票、购买外单位发票等方式进行列支,共支取公司现金人民币25552685.79元;在转让河北天客隆商业有限公司股权过程中,将公司应收取的股份权转让款人民币325万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以法务费、礼品、走访费等名义支取公司小金库现金人民币593.76万元。

  >>一审

  承认虚开办公用品发票

  在一审庭审中,杨启瑞坚持认为无罪,辩称天超公司与天客隆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2003年7月,大商集团入主天客隆公司,当时天客隆公司和天超公司有不同的法定代表人。他由大商公司任命为天客隆公司总经理。

  杨启瑞称,2003年起,天客隆公司不再经营。超市发公司与天客隆公司重组失败,2004年7月,大商集团派驻到超市发公司的高管被免职。同年9月,杨启瑞将自己可控的19家店及配送中心从超市发公司拉出来,放到天超公司实际经营,由天超公司出具发票和营业执照。杨启瑞认为,从工商资料显示,自己并非天超公司总经理,也没有任命文件证实。此外,超市发公司与天客隆公司重组失败后引发的诉讼判决不支持二者分离期间的收入返还,因此在8年中由个体独立经营的19店及配送中心的销售收入不属于天超公司,事实上归自己支配处分。

  杨启瑞承认虚开发票,他解释称天客隆公司和天超公司从2004年开始,9年里没有召开过股东会和董事会。为获取计划外非正常资金,天超公司从2008年1月起虚开食品、办公用品发票,这些发票没有实际业务。借用天超公司的发票和银行账号不意味着侵占天超公司的财产,而且天超公司是负资产公司,起诉书指控却有3000余万元的收益,显然自相矛盾。

  杨启瑞的辩护人称,被告人并非天超公司的总经理,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认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客体错误,没有证据证明19家超市及配送中心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收入属于天超公司,事实上应归杨启瑞及5000名职工所有;具体有不合规报销中的正常费用,是杨启瑞发放的年终奖、红包、过节费和给困难职工的慰问费,并非杨启瑞本人领取的款项。

  >>判决

  构成职务侵占罪判14年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起诉书对被告人的主体身份认定有误。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实杨启瑞为天客隆公司总经理、天超公司实际负责人,但由于天客隆公司与超市发公司至今存在未解决的法律纠纷,根据最高法的生效判决,目前天客隆已经控制和经营着原入资到超市发的十几家连锁店,事实上不再参与超市发的任何经营活动。

  关于指控的19家门店及配送中心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收入,因天超公司从未投资,故不属于天超公司,更不属于杨启瑞个人,实为天客隆公司为对抗超市发而借用天超公司的账号及发票在经营,所以该部分财产属于天客隆公司。对于检方指控的涉案金额为3474万元,最终法院认定的金额为3456万余元。

  东城法院一审认定,杨启瑞作为天客隆公司的总经理,在未经天客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指使或同意其下属工作人员以虚开发票报销现金等方式侵占公司财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杨启瑞有期徒刑14年,并退赔3400余万元。

  一审宣判后,杨启瑞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

  坚称自己无罪有权处置资金

  前天中午,该案二审在市二中院的七法庭开庭审理。

  杨启瑞的辩护律师李为民表示,此次二审依旧进行无罪辩护。

  庭审中,杨启瑞坚称自己无罪,与一审所说一样。因为与超市发公司合并出现分歧,天客隆公司的19家门店属于超市发公司,后来他将19家门店从超市发独立出来,起初归入天超公司名下经营,后来天超公司被工商局注销。为了继续经营,19家门店推举他为负责人,继续经营,“这19家门店就是我所有,我处分任何资金都应该,我没有犯罪”。

  杨启瑞的辩护律师李为民称,对“侵占”一词并不认可,是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发奖金、红包的开支,“此外,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公司有主权变更,股权之争,案件复杂。自己有卷宗70多本,法院有近百本”。

  公诉人表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杨启瑞为天客隆公司总经理、天超公司实际负责人。公诉人认为,我国《公司法》及天客隆公司的《公司章程》对于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总经理的职责权限范围均有严格的规定。未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同意,杨启瑞作为总经理无权将公司财产随意分配给自己或他人,侵害本公司利益。因此,公诉人建议驳回杨启瑞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该案未当庭宣判。

  京华时报[微博]记者 郑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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