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山乳业疑云:异地、同地检测结果皆不同,该相信谁?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

  近日,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指出在河北省局近期组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辽宁辉山乳业集团生产的高钙牛奶(NN47-2)检出非食用物质硫氰酸钠(参考值≤10mg/kg,实测值15.20mg/kg),被停止销售。然而在接下来的几天,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及河北省监管部门对辉山相关产品进行检测,结果均为合格。

  为什么异地、同地检测结果都不一样,为什么不对同一批次牛奶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同,消费者该相信谁,记者进行了调查。

  为什检测结果不一样

  24日,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销售安全警示》称,近期,秦皇岛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销售环节乳制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检,在辽宁辉山乳业集团生产的高钙牛奶检出硫氰酸钠,数值达15.20mg/kg,高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参考值(≤10mg/kg)。这份《食品销售安全警示》称,原料乳或奶粉中掺入硫氰酸钠可有效抑菌,硫氰酸钠是毒害品,少量食入就会对人体造成极大伤害,国家禁止在牛奶中人为添加硫氰酸钠。

  27日,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的最新调查显示,在对辽宁辉山乳业集团各生产环节调查期间,未发现企业有硫氰酸钠,辽宁省食药监局对省内产品进行检测,结果也均显示硫氰酸钠的含量在10mg/kg以下,全部合格。调查组对该企业的配料间、成品库、生产现场核查结果未发现有硫氰酸钠,在其配料中也未发现含有硫氰酸钠的物质。

  辽宁省监管部门作出种种检测均合格,河北也证明其他批次检测合格,但是由于首次检测发现“硫氰酸钠”超标,消费者仍对辉山乳业的相关产品存有疑虑。值得注意的是,辽宁河北两地抽检的产品并不是同一批次的。

  29日,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了回应称,鉴于牛乳中本身存在一定的硫氰酸钠本底值,且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规定生乳中允许添加硫氰酸钠的限量值为14mg/kg,结合应急抽样检验结果,经再次组织专家研判,认为此前发布的15.2mg/kg检出值对消费者的健康风险低〖虑上述因素,决定撤销9月24日发布的该期食品销售安全警示。

  为什么不对同一批次牛奶进行检测

  辉山乳业进行内部核查称,该批次产品系锦州工厂生产,所用原料奶来自于锦州地区。而被河北省食药监局检测出硫氰酸钠超标的是2015年7月10日出产的辉山高钙牛奶(240ml)利乐枕装产品。辉山将企业内保存的在保质期内的奶制品送往两家第三方检测机构,北京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沈阳食品检验所,检测结果均在10.0mg/kg以下。“为何不去抽检河北省查出问题的同批次产品”成为舆论质疑焦点。

  辉山集团称一直没有直接收到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辉山高钙奶的任何通知,只是通过媒体等途径辗转得到下架停售的通知。此时,该批次产品已过期23天。一方面过期产品不具有检测效力,另一方面同批次产品已经全部销售,很难获得样品。

  “我也不认为过期产品硫氰酸钠含量会上升,但确实很难获得样品。”辉山集团高级副总裁徐广义说。

  此外,辉山质疑河北省食药监局未按程序通知涉事企业,被剥夺了进行申诉和申请复检的权利。记者在河北省食药监局网站查询发现,《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明确要求,在抽检发现问题后,要在法定时限内将检验报告和结果通知书送达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样品标示食品生产企业。对此,记者向河北省食药监局了解情况,对方未予以回应。

  扬州大学[微博]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顾瑞霞表示,硫氰酸钠在牛乳中天然存在一定的本底值,并随着季节和饲喂饲料的变化有所波动。

  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乳业专家陈瑜表示,“尽管事件原因还不能最后确定,但是个人理解,这种高钙奶的包装是一种无菌包,不需要添加这种添加剂,应该是原奶中自身含有的,至于这个量会不会威胁人体健康,还要等待进一步论证。”

  消费者该相信谁

  辉山自检、辽宁省监管部门及河北省监管部门对辉山其他相关产品进行检测,产品均合格。前后两次结果为何出现如此大的反差,消费者该相信谁?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30日发布通报,称“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有一批次标称辽宁辉山乳业集团生产的高钙牛奶样品硫氰酸钠检测值为15.2mg/kg,高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参考值(≤10mg/kg)较多,9月24日向社会发布了销售安全警示,并将情况通报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随后,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又对市场销售的标称辉山乳业集团生产的其他7批次液态乳产品进行了应急抽样检验,硫氰酸钠检验值在2.7—4.2mg/kg之间。该局综合评估多次检验情况,于9月29日撤销了该产品的销售安全警示。2015年以来,食药监总局共监测4048个批次乳制品样品,硫氰酸钠检测值均未超过参考值,其中包括标称辽宁辉山乳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样品85个。”

  天津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张宝义认为,虽然两个省级监管部门目前认为产品合格,但对消费信心是一次打击,消费者的心理是“宁信其有不信其无”。他认为,从检测程序到信息发布各个环节,如果出现漏洞,不按程序操作,或者之前发布了不准确信息,是否应该追责。在市场监管领域,尤其是对于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部门来说,如何时刻保持警惕,做到规范科学、滴水不漏、实事求是,值得思考。

  也有舆论认为,在食品安全检测过程中,可否实行A、B瓶样品检测方式,以便及时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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