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利集团董事长李书福两会提案

2015年03月04日 17:04  新华网  收藏本文     

  提案一:关于乘势而上推动出租车体制改革的提案

  尽管公众要求推动出租车改革的声音喊了多年,但进展总显得缓慢,对于呼声很高的打破垄断、完善出租车准入制度等,还没有根本性动作,以至于社会性事件频发,这就使得出租车体制到底应该怎样改革的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这也是我第三次在全国政协会议上提交的关于出租车体制改革的提案。

  出租车问题具有行业性与地方性叠加的特殊性,改革需要顶层设计和地方探索之间的良性互动、相向而行。近期湖北襄阳“取消份子钱,把司机收入与服务质量和社会评价挂钩”的模式;江苏提出将公示出租车份子钱构成,并合理收费标准;辽宁省在地方两会提出“逐步实现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无偿有限期使用”;湖南湘潭实施的公司化经营、规模化管理、取消份子钱模式等举措,都具有积极的改革探索意义,特别是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出台,明确提出,要科学调节出租汽车总量,推进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等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为全面深化出租车改革指明了方向,这无疑是一个好的开端。我们深切期待有关部门能够把这些改革实践和措施,当成一次行业改革的契机,直面硬骨头,乘势而上推动出租车改革。特就推进和深化出租车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建议:

  1、要让这种备受期待的改革真正落地,关键还是要打破出租车牌照的垄断式管理。如果出租车牌照仍维持在相对不变的状态,并且被少数人或公司所控制,那么,就算取消了“份子钱”,那些稀有的出租车牌照,依旧需要通过高价“竞得”。对于出租车行业来说,现有的矛盾仍然不能解决。?交通运输部日前出台《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虽然未直接回应出租车垄断经营权改革的核心问题,但其鼓励发展多样化约车服务等多项原则性要求,其实就是对垄断的一种否定,建议要加强指导性,对出租车体制改革的内容和要求有一个务实的指导意见。比如,出租车经营权是否允许社会力量有序进入,正当竞争;出租车运营权是否还需要行政审批;出租车数量控制是否完全放开,出租车车型选择是否在准入标准前提下,放手市场,打破地区垄断;高品质需求的“预车服务”怎么界定等等,使各地的出租车体制改革真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目标清晰,就目前情况来看,针对出租车领域的小改小动,已经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政出多门的改革也不利于这项改革的深入推进。

  2、建议根据不同城市规模,设立相应出租车体制改革试点城市,对各项改革措施,进行分类指导、科学评估。对于辽宁和各地一些对出租车体制改革的实践和措施,交通运输部作为主管部门,应加以借鉴和吸收其经验教训,并运用到出租车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中,以重点领域的突破带动改革的整体推进,同时发挥试点城市效应,使各地改革有方向、有目标、有榜样,最终为全国性出租车行业体制改革奠定有力基础。真正使出租车改革成为今年一个改革重点,在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实现突破。

  3、我还要重申我去年提案中所建议的,出租车行业亟待进行体制上的改革,打破利益固化的“坚冰”。改革的方向应是破除上述两大垄断,实行完全市场化。将出租车数量的配置彻底交还给市场,直接向符合准入的一线司机开放出租车经营权,允许他们绕过“坐收渔利”的出租车公司,通过向政府交纳一定的运营管理费用和公共资源占有费用,直接向市民提供出租车服务。通过充分竞争盘活市场。只有这样,普通老百姓才有可能真正告别“打车难”、“打车贵”的那一天!只有牵着这样的“牛鼻子”,我们的出租车体制改革才能真正体现“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

  提案二:关于加强信息化技术下经营交易税收管理的提案

  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络的广泛普及和信息化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交易”、“网络营销服务”等营销新方式已逐渐走进大众百姓日常生活并风靡流行。越来越多的经营者开始青睐于在现代信息技术下这种快捷、方便、高效、实惠的买卖交易手段。为推动创新创业,促进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在调查中发现,这种营销服务形式,有以下几个弊端:一是无照经营较为普遍,网店店主来无影去无踪,违法犯罪成本极低;二是交易税收偷漏严重;三是假冒商品盛行。网络交易额每年翻倍增长,税收漏洞却逐年扩大,在现代信息化技术下的网络交易税收流失问题已经日益严重,特别是由此造成的不公平市场竞争,在损害国家利益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这些问题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亟待我们去研究和解决,我建议:

  1、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对通过网络信息技术经营活动的监管。主管网络信息技术下商务经营的相关部门应强化对信息商务平台税收的管理和监督,制定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现在由于经营此类交易,在很大程度上处于税收盲区内不需要缴税,可以不开具发票,可以名正言顺地偷税。比如,现阶段颇受争议的各种专车服务,一方面它以价格和优质服务吸引顾客,而另一方面,由于处于税收盲区,它可以通过现金付款交易及司机现金收入避税来体现竞争优势。还有许多类似通过网络信息商务平台进行的各种营销服务,也大量存在相同问题,这种竞争是不公平的,同时也影响整个行业的税收遵从度。如不加强进一步监督管理,一定会导致传统贸易主体与信息商务主体之间税负不公的加剧,从而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建议要加快制订信息网络交易的税收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遏制经营者利用信息网络特点和漏洞进行偷、逃、避、骗税的行为,网络交易与传统贸易都是商业销售行为,只是交易形式和载体不同。因此,在税收法律和政策规定上必须一视同仁、公平对待。

  2、强化完善税务系统针对信息商务交易平台及经营者的税收管理实施方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尽快修改和补充有关信息电子商务活动适用的税收条文,明确信息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义务、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率、纳税资料申报、网络发票的使用等等,以使其法律化、明确化、规范化。

  3、在政策上改变用税收扶持的方式,以提高全体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国家对于信息电子商务这一日趋发展的经济活动形式和新生事物需要支持和扶植,但在税收问题上,一定要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即:对信息电子商务可以通过透明、公平的法案给予支持;而在税负及税收管理上一定要使其与传统交易保持一致,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公平税负,以提高全体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

  4、在支持新生事物同时,要在税收方式上转变征管思维。目前由于我国目前现行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还没有专门针对网络交易行为征税的条例和规定,和实体公司和实体店的税收管理制度相比,还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税收征管方法及产品质量管理办法。建议成立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机构,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活动税务登记制度和税收监督和征收管理制度,建立基础信息采集机制,并根据网络信息交易这一新事物调整征税方式及征税节点,在支持新生事物同时,加强和完善我国税收制度及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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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吉利李书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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