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快的合并 垄断之说难成立
商务部研究院专家赵萍称,反垄断法规定并不是处于垄断地位就应该受到处罚,而是违反了反垄断法才要受到处罚
法治周末记者 汲东野
2月14日,快的打车与滴滴打车联合发布声明,宣布两家实现战略合并。2月28日,法治周末记者从滴滴打车公关人员处获悉,关于此次合并的新闻发布会或将于今年3月召开,发布会上将涉及两公司合并的更多细节。
在移动出行平台昔日互为竞争对手的两家公司在情人节“牵手”,让几家欢喜几家忧。很快,合并陷入垄断疑云。至今,疑云仍未散去。
此次对于两家公司合并是否涉及垄断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层面,一是两家公司的合并是否符合我国的反垄断法;二是合并后,是否会造成垄断。
合并是否达到申报标准
上述声明宣布,双方合并后的新公司,将实施Co-CEO制度(联合CEO制度),快的打车CEO吕传伟及滴滴打车CEO程维,将同时担任新公司的联合CEO。快的、滴滴将保留各自的品牌和业务独立性,现有人员架构保持不变,业务继续平行发展。
滴滴与快的合并消息一传出,关于其是否涉嫌垄断的争议亦现。滴滴和快的公司也就相关问题作出回应。
2月16日下午,针对滴滴与快的的合并案,易到用车宣布,已于近日向商务部反垄断局、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举报,指责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和杭州快智科技有限公司(“快的”)的合并行为未按要求向有关部门申报,严重违反反垄断法,请求立案调查并禁止两家公司合并。
易到用车公关人员3月3日告知法治周末记者,目前,商务部和发改委方都已确认收到有关文件,正按流程进行内部研究和评估。
易到用车认为,快的公司在其官网2014年3月披露的信息显示:该公司司机账户流水达47.3亿元人民币,月均营收超千万元,仅此一项就远超相关法规规定的反垄断申报标准。两家未经申报而实施合并案件严重违法。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企业合并属于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如果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则应该向商务部反垄断局进行申报。
对于易到用车的质疑,快的公司资深副总裁陶然在微博上调侃:“一家同业公司竟然连司机账户流水和营业额都傻傻搞不清,不知道是故作无知还是用心险恶。滴滴、快的只是为乘客提供了免费电招服务,乘客和司机结算的流水,是司机和出租车公司的收入,和快的、滴滴一毛钱关系都没有!”
滴滴和快的的营业额究竟是多少?滴滴和快的并没有向媒体公开。由于滴滴和快的是非上市公司,两家公司的财务数据也均未公开。
根据易观国际[微博]最新发布的《中国打车APP市场季度监测报告2014年第4季度》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2月,中国打车APP累计账户规模达到1.7亿。滴滴打车与快的打车分别以56.5%、43.3%的比例占据中国打车APP市场累计账户份额领先位置。
按照上述数据,滴滴与快的合并后,新公司在中国打车APP市场份额中的占比将超过90%。
易到用车认为,两家合并后在相关市场上的市场份额超过90%,在事实上构成了在线打车行业的寡头垄断,将消灭和排除相关行业的市场竞争,严重损害中国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按照相关法规,两家的合并即使不构成反垄断申报的营业额门槛,商务部也应有权依法进行调查并禁止两家的合并。
滴滴打车总裁柳青说:“我们做的是出行行业,包括去哪儿、神州租车、携程都属于出行领域,所以我们不涉及垄断。”
据有关媒体报道,用打车软件叫车出行仅占整体出租车出行比例的15%,还有85%的用户选择传统的扬手打车。在大部分认同滴滴快的合并不形成垄断的文章当中,这是一个常见的观点。
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胡钢表示,此事的症结在于“相关市场”的界定范围,就手机叫车市场而言,快的与滴滴无论从营业额还是市场份额来说,恐怕都是超出反垄断法的规定,但如果将“相关市场”界定为包括出租车、商务约租车等整体汽车租赁出行市场来看,快的与滴滴的合并又远远未达到向商务部申报的标准。
不过,他认为,此次争议也凸显了法律法规有待完善,尤其是在当下,移动互联网改变了各个行业领域的运营主体及业务模式,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应当根据市场形势的变化进行修改及完善,从而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2月16日上午,在商务部举行的例行发布会上,商务部发言人沈丹阳表示,目前商务部还没有收到有关嘀嘀打车和快的打车相关交易经营者集中申报。根据反垄断法及其相关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据媒体报道,滴滴和快的都经由律师正式表态:“由于两边企业均未达到有关经营者集中的申报门槛,因此不需要向有关政府部门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但已经在和商务部等监管部门积极汇报沟通情况。”
长期关注互联网产业的律师赵占领表示,虽然快的打车和滴滴打车的市场份额很大,但是他们的销售额并不高,因为大部分钱是交给出租车公司的,专车业务也只是刚刚起步,所以很可能达不到向商务部申报的水平。
没有形成垄断能力
尽管滴滴打车和快的打车均表示,企业未达到有关经营者集中的申报门槛,因此不需要向有关政府部门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但这也并不意味着两家公司的合并一定畅行无阻。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咨询专家王晓晔曾在接受媒体对此问题的采访时分析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经营者集中没有达到上述申报标准的,比如这个案子,如果说有人举报了,商务部就要考虑经营者集中是不是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就要依法进行调查。
王晓晔认为,商务部首先要考虑这个经营者集中是否会在中国打车软件市场上产生垄断性的情况,如果这两个打车软件企业其实加起来市场份额达到了90%以上,这个垄断的情况可能会产生,但是即便这个并购达到了垄断,商务部也不是100%要禁止这个并购,因为它还要考虑这个合并可能会产生什么样的好处。
商务部研究院消费经济研究部副主任赵萍表示,其实我们国家一直是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的,很多文件都是鼓励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的方式做大做强。“因此反垄断法也规定了,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资源联合这种方式来扩大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而且经营者在集中当中虽然集中之后市场份额比较高,但如果是为了改进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或者是为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等这些目的,这样的合并也是可以得到批准的。”赵萍说。
赵萍对经济上的垄断概念和法律上违反反垄断法的垄断概念做了区分,滴滴和快的合并之后的市场份额在经济学上是属于处于市场垄断地位,但是反垄断法规定并不是处于垄断地位就应该受到处罚,而是违反了反垄断法才要受到处罚。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三种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士廪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反垄断法不反对更不禁止企业合法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只是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阻碍技术进步,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判定是否涉嫌垄断,还要看合并后的经营过程中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具体到滴滴与快的合并是否违反反垄断法,赵萍认为,更重要的是要看两个问题,第一,在合并协议当中是否有违反反垄断法的因素,其中包括在协议当中是不是规定了合并之后的销售的价格。另一个,是不是限制服务的数量,同时有没有两者合并之后分割市场或者分割供应商这样的问题,如果没有的话就没有违反反垄断法;还有就是,两者市场份额比较高,达到了国务院规定的申报的标准没有,如果根据律师的解释,没有达到申报标准也是不需要申报的。
业内人士认为,现在给滴滴和快的合并扣上“垄断”的帽子还为时过早。移动出行目前还是一个创新产业,打车软件面临的挑战非常巨大,还没有形成垄断的能力。
国内资深竞争法专家、法学博士邓志松认为,对于这样一个新兴市场,市场行情变幻莫测,具有创新思维的经营者可以凭借创新优势迅速进入市场并分割行业巨头现有的份额。
假如滴滴与快的合并成功,赵萍认为,从打车软件行业内部来看,合并之后市场份额非常高,因此他们的市场行为就要受到更多的监管。她建议,为了避免合并之后的公司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出现限制价格或者是影响竞争这样的行为,有关部门要及时监管。
合并后仍需“烧钱”
2月14日之前,快的、滴滴都获得了4轮融资。快的于今年1月得到软银集团领投、阿里巴巴[微博]以及老虎环球基金跟投的6亿美元投资,滴滴于去年底获得淡马锡、俄罗斯投资集团DST、腾讯主导的7亿美元投资。根据两家公司的财务状况,预计合并后的总估值将达到60亿美元。
易到用车相关负责人表示,两家公司在未合并前就展开了“烧钱大战”,在事实上支配了行业内的市场规则,一旦合并成功,无疑会绑架行业规则,排除和消灭市场竞争。
此前,快的、滴滴为了争夺用户,从2012年开始,依靠资本巨头的支持,展开了一轮又一轮的补贴大战,仅在2014年1月10日至3月底的77天里,滴滴就支付了14亿元的打车补贴,快的也付出了数亿元。
快的和滴滴官方曾表示:合并将给双方提升效率以及节省成本,并进而分享给用户。合并后两方将持续创新,将资源集中投入到产品技术的优化升级,提升用户体验,同时拉动移动出行行业及上下游产业链的企业发展,为社会创造更大价值。
在用户层面,一方面用户现有的积分将继续有效,服务质量不会有任何下降等,另一方面,用户将能享受更丰富的产品功能,更广的城市覆盖等。移动出行是一个创新的业务,方兴未艾,国内竞争激烈,进入门槛比较低,海外竞争对手实力强劲,我们面临的挑战还很大。
自滴滴与快的宣布合并后,网友对于打车补贴是否会延续有较高的关注度。
有网站调查显示,如果取消补贴,有59.5%的网友选择放弃使用打车软件。
业内观察人士指出,目前用户使用习惯仍在培养阶段,打车软件仍需要“烧钱”来铺市场。
2月25日,滴滴和快的发布声明称,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该公司将继续发放对乘客和出租车司机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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