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女处长牛郎门案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获受理

2014年01月07日 13:26  人民网 

  人民网[微博]北京1月7日电(记者 李婧)中石化女处长“非洲牛郎门”名誉纠纷一案,被告在一审败诉后不服判决上诉。记者今日上午从北京市三中院获悉,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2013年1月3日和4日,北京大东半岛公司经营的“IT商业新闻网”网站上出现了名为《中石化女处长身陷“非洲牛郎门”(图)》、《中石化女处长被非洲牛郎色诱 国家损失80万美元(图)》、《为招标中石化女处长身陷非洲牛郎门(图)》等报道,其中有“安捷伦公司在中石化武汉乙烯项目中,利用非洲“牛郎”色诱招标公司中石化国际事业公司的一位女处长,在投资180亿元的中石化武汉乙烯项目中进行暗箱操作,最终,安捷伦公司不仅非法中标,还多赚了40万美元”等内容。

  报道中的“女处长”张某认为上述内容严重失实,大东半岛公司对在其网站上发布的信息没有经过任何审核,在事实上广泛传播了贬损她人格的虚假信息,严重侵犯了她的名誉权,造成全国甚至更大范围的恶劣影响,并给她及家人造成无法弥补的心理创伤,因此将大东半岛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大东半岛公司认为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因其网站转载的文章中称的是“网友爆料”,且没有使用张某的名称,不能确定涉案文章中的“女处长”就是张某本人,张某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且涉案内容属于平衡报道,没有确定性结论。即使涉案内容中的“女处长”就是张某本人,记者说“网友爆料中石化女处长身陷牛郎门”也属于新闻自由,不构成侵权,不同意赔礼道谢及赔偿精神损失。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文章中所称的“中石化国际事业公司的女处长”、“国事招标投标处女处长张某”,经中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出具说明,证明张某为中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招标处处长,可认定涉案文章中的“女处长”系张某;大东半岛公司不能证明涉案文章系其转载,且文章中有大量的确定性描写和侮辱性言论,不属于平衡报道,大东半岛公司对其发布的文章未尽到基本的审核义务,构成侵权,据此判决大东半岛公司在媒体上向张某公开致歉,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元。

  大东半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目前本案已经审查立案,并移送审判庭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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