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力宝金罐案二审奥运冠军败诉 是否纯金与本案无关

2013年04月25日 08:07  南方都市报 微博

  南都讯 记者门君诚 邵铭 通讯员孙楠张文 昨日,奥运冠军庄晓岩诉在佛山中院宣判,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庄晓岩要求健力宝赔偿及公开道歉的所有上诉请求。缺席宣判的庄晓岩及其律师表示,将向广东省高院申诉。   

  一审及二审时,庄晓岩的代理律师杨富壮均提出对涉案健力宝金罐进行价格鉴定的申请,但佛山中院认为,是否对金罐进行价格鉴定,与本案无关。

  上诉人庄晓岩方认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来裁判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纠纷。对此,佛山中院认为,本案中涉及到“法不溯及既往”,即法律的规定仅适用于法律生效以后的事件和行为,对于法律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

  佛山中院认为,198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依此规定,赠与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即合同以当事人的合意和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事件起因 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后,健力宝公司曾宣布向每名奥运冠军赠送一个奥运金罐,媒体报道称金罐价值4万元。2011年11月5日,庄晓岩表示,她无意中发现金罐名不副实,经鉴定实际价值只有50元,于是将健力宝告上法院,要求健力宝赔偿并道歉。2012年10月29日,三水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庄晓岩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释

  二审审判长陈儒峰:

  即便健力宝承诺纯金裁判结果也一样

  该案裁判中并未对公众关注的涉案金罐到底价值多少、健力宝公司是否作过有关承诺作出最终判定。对此该案二审审判长陈儒峰说,法官在案件裁判中首先要考虑的是适用哪部法律,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应适用198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通俗地说,就是赠与人交付的标的物是什么,就认定该赠与物是双方合同确定的赠与物。所以对健力宝公司是否做出过承诺,以及金罐的属性到底如何,均不在本案审查之列。即便健力宝当初做出过纯金的承诺,根据本案发生时间所应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最后都会得到和今天一样的裁判结果。”陈儒峰说,买卖合同是典型的诺成合同,而《民通意见》中规定的赠与合同是典型的实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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