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网 位于东交民巷的最高人民法院门口,4月15日显得格外“热闹。传达室登记旁听的人从屋内排到了门外的马路上。连站岗的守卫都嘟囔着:“这是有什么大案子,怎么这么多人。”
这个所谓的“大案子”,就是湖北东星集团、兰世立上诉李军、杨嫚、融众资本投资集团案。
曾经的湖北首富、东星集团董事长、前东星航空总裁兰世立如今身在囹圄,但东星集团关于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地产”)的股权纠纷却仍在继续。继在湖北高院判定东星集团一审败诉之后,兰世立将融众集团等告到了北京,4月15日进入二审质证。
“大家都知道一审在湖北审,可能会有非法律方面的问题,实际上我们在一审的时候就已经为二审做准备了。”东星集团总裁助理兰剑敏对21世纪网表示。
在长达四个小时的质证中,双方针锋相对,主要围绕在《委托经营合同》与《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存在承接关系以及融众集团在这之中的“角色”问题上,其纠纷的复杂性时不时的让旁听席上传来微微的慨叹。
兰剑敏对21世纪网表示,东星集团的诉求是希望最高院能够发回重申或者改判,而融众集团则表示,一审判决已经给出了公正的结果,希望高院能驳回东星集团的诉讼请求。
东星称一审难服众
时钟回拨到2008年,当时的东星航空正面临着破产的危局。2008年4月8日,东星集团将旗下东盛地产委托给融众企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融众管理”),并签订《委托经营合同》,以解决东星航空及东盛地产的资金不足问题。
2008年7月7日,也就是将近三个月后,东星集团、兰世立与自然人李军、杨嫚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李军、杨嫚受让东星集团、兰世立所持有的东盛地产全部股权,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15亿元,而据东星集团的估值,当时的未售房源价格为16亿元。
不过,据东星集团方面表示,对方严重违约,在支付了8550万元以后便再无下文,也直接导致了兰世立想让东星航空“起死回生”的行动失败。
而李军、杨嫚一方则表示,余下的2.295亿元款洽均用于偿还东盛地产所欠的债务与纠纷,资债相抵,并不拖欠东星集团的资金。
这场旷日持久的官司争论的焦点就在于上述两份合同的关联性。东星集团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实质上是抵押贷款,也就是《委托经营合同》的延续,而李军、杨嫚也不过是融众集团的代言人而已。而融众集团方面则认为两份合同并无前后关联,李军、杨嫚也不过是从融众集团借款支付而已,并无存在“代言”等说法。
在此前湖北省高院的一审判决中,支持了李军、杨嫚以及融众集团的说法,判定东星集团败诉。
在判决书结果中,一是驳回湖北东星集团有限公司、兰世立的诉讼请求;二是确认湖北东星集团有限公司、兰世立于2009年8月7日向李军、杨嫚邮寄送达的具有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内容的《通知》不发生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三是确认《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李军、杨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义务已履行完毕;四是驳回李军、杨嫚的其他反诉请求。
正因如此,东星集团与兰世立二审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东星集团提出异议时表示,原审没有查清李军、杨嫚与此融众集团、谢小青的关系。本案中,“股权转让协议”名义上的受让人是李军、杨嫚,合同是他们签订的,工商局的登记文件中是他们的名字。但是,与转让方兰世立进行谈判的不是他们,是谢小青;支付转让款的不是他们,是融众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他们也没有办理物理的移交手续,公司财产、印鉴、证照等物质的移交,他们没有参与,(在“委托经营”合同项下,有移交;在“股权转让”项下,没有物理移交)。李军、杨嫚与此融众集团、谢小清究竟是什么关系,对于查明本案事实,确定案件真相,有着巨大的意义。原审忽略了对此关键事实的审查。
另一方面,东星集团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的谈判过程,湖北省高院也并未查清。而在本案争议的“股权转让协议”之前,相关当事人之间,签订过《借款合同》、《财务监管协议》、《委托经营合同》,原审忽略了对这些前置因素的调查和审查,只片段地、表面地审查“股权转让协议”,当然不能了解本案的全部事实,因此不能作出全面的、公正的判决。
“大家都知道一审在湖北审,可能会有非法律方面的问题,实际上我们在一审的时候就已经想到要二审了。”兰剑敏对21世纪网表示。
不过在李军、杨嫚以及融众集团一方的律师看来,一审判决结果已经充分反映了事实,而东星集团的行为是在滥用诉讼权利。
兰世立或今年出狱
事实上,在一开始,法院就首先将性质定为了“质证”而不是“庭审”,主要原因是传票未能送到兰世立手中。
对此,东星集团的代表律师陈有西表示,兰世立希望能够法院亲自将传票送到他手里,能够跟审判人员面对面的交谈。
而在这种要求的背后,是兰世立对于亲自出庭的渴望。
据陈有西透露,兰世立刑期将于今年11月23日截止,而他本人也在积极申请减刑假释,如果进行得顺利,也许几个月就将出狱。作为亲自操作这一系列合同的人,兰世立认为没有人比其更清楚当时的状况。正因如此,东星集团从一开始就希望二审能够延期审理此案。
不过,李军、杨嫚以及融众集团一方则希望案件“速战速决”。融众集团的代表律师表示,此股权纠纷没有延期的必要,等到11月再审也并不太现实。
2010年4月,兰世立因逃避追缴欠税5000万元,被判刑四年。兰剑敏对21世纪网表示,目前兰世立的精神状况很好,只是希望能够亲自参与到此案当中。
在之后四个小时的质证中,双方展开了唇枪舌战。
值得注意的是,李军、杨嫚一方也提出了两点质疑。据李军、杨嫚的代表律师称,东盛地产的实际面积比合同中少了1.6万平方米,并且当初隐瞒了不少东盛地产的债务纠纷。而在此过后,李军、杨嫚与融众集团会提出反诉。
对此,兰剑敏对21世纪网表示,不存在少了1.6万平方米的事情,实际上他们将住宅用途的屋子变为了商铺,还“占便宜了”。
在最后的审判长询问中,东星集团表示愿意和解,而李军、杨嫚以及融众集团一方则称,由于东星集团目前不具有支付能力,所以不接受和解。
对于二审的判决结果,无论是东星集团还是李军、杨嫚以及融众集团一方,都显得十分看好。融众集团的律师对21世纪网表示,他们对于结果非常乐观。至于在庭审过程中提到的反诉,李军、杨嫚的律师表示“马上就要进行”。
而在兰剑敏与21世纪网的对话中表示,此次东星集团的诉求就是发回重申或者改判,不过两者相比,她更倾向前一种。
“很多事实都没能厘清,我希望能够发回重审判,不只是更改一两项判决结果而已。”兰剑敏称。
或许,庭审中审判长的一句话最能够描述目前的状况:“很多事实很难理解”。谁也无法回归当时的环境看到底发生了什么,东盛地产的股权到底是抵押还是转让?而这3.15亿元又在当时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21世纪网将继续为您带来报道。(21世纪网戴闰秒 dairm@21cbh.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