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中院驳加多宝复议申请 限3日内撤回涉案广告

2013年03月01日 10:19  南方日报 

  记者昨日从广州中院获悉,备受关注的“广药集团诉加多宝虚假广告宣一案有新的进展。法院已经作出复议决定书,驳回加多宝对“诉中禁令”的复议申请,并要求加多宝公司3日内撤回所有被禁止发布的广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电视台、电台、报刊杂志、互联网、经销商、零售商所做的相关广告。

  前情提要??王老吉[微博]指加多宝广告语侵权,

  法院发出“诉中禁令”

  今年1月31日,广州中院作出(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63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加多宝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以及“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似的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加多宝公司对该裁定不服,随后向法院申请复议。

  加多宝公司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王老吉”是其使用过的一件商标,也曾用此作产品名称,但商标和名称不等同于产品。此前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一直由加多宝公司生产,作为经营者的自由,加多宝公司有权决定其名称的选取,而广告“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陈述客观事实,不是虚假宣传。该广告行为对从未生产过红罐凉茶产品的“广药集团”和其下属刚成立的生产凉茶产品的企业不构成任何商业利益损害。

  复议决定??诉中禁令合法、恰当,事实、法律依据逐一摆明

  在复议决定书中,广州中院针对加多宝公司的申请,对“诉中禁令”所涉及的程序、事实、法律依据三大方面逐一进行了评判。

  “诉中禁令”有法可依

  1.“诉中禁令”并非“先予执行”,其性质为诉中行为保全。其法律依据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2条:在诉讼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民诉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2.“诉中禁令”并不局限于知识产权诉讼。在我国,因诉前或诉中禁令的法律依据最早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知识产权的司法解释,故在新《民诉法》施行之前,诉前或诉中禁令被普遍理解为只适用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然而,新《民诉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已将诉讼过程中法院依申请责令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行为保全措施拓宽至适用于民事诉讼领域而不再局限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领域。

  3.本案适用“诉中禁令”恰当、必要。“诉中禁令”是法律明确法院可以适用的保全措施,尤其是新《民诉法》出台后,其第一百条作为新修正的法律条文,充分体现了我国加大保护被侵权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制理念。

  “诉中禁令”并非案件实体判决结果,广药集团仍存在败诉的可能性,故法院在裁定作出前已责令其提交了500万元的担保金(广药起诉索赔数额为1000万元)。本案终审判决后,如因广药集团申请错误导致复议申请人的财产损失,复议申请人可要求广药集团赔偿损失。

  “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的广告语很有可能侵犯广药集团的权益,且加多宝公司大范围密集的广告宣传行为对广药集团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结果,在广药集团交纳了适当担保金的前提下,有必要对两复议申请人类似广告宣传行为予以禁止。

  认定虚假宣传依据充分,“改名”二字引起误解

  1.加多宝公司多年来生产和销售的凉茶名称是“王老吉(红罐)凉茶”,而不是“红罐凉茶”。但其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的广告语,故意把“红罐凉茶”作为产品名称,与事实不符,是虚假的。

  2.加多宝公司多年来生产和销售的“王老吉(红罐)凉茶”在全国有较大的销量和知名度,其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的广告语,显而易见会使普通消费者误以为“王老吉(红罐)凉茶”已改名为“加多宝”,“王老吉(红罐)凉茶”已不复存在,事实上,广药集团收回“王老吉”商标许可权后,已组织生产“王老吉(红罐)凉茶”并推向市场,因此,该广告语是虚假的。

  3.虽然任何企业对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享有取名权和改名权,但其权利的行使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误导消费者。在“王老吉(红罐)凉茶”的产品名称权归属不明确和广药集团持有“王老吉”商标权的情况下,加多宝公司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的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很有可能侵犯广药集团的权益和误导消费者。

  法院审理程序正当

  1.“诉中禁令”与法院管辖权并不冲突。“诉中禁令”是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一种暂时性保全措施,而非对案件所涉争议的实体处理,不以作出保全行为的受诉法院有终局管辖权为前提。否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2条之立法本意将无从体现。

  2.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广药集团起诉指控两被告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提供了“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的纸质广告牌作为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广药集团基于其与两被告的纠纷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围。

  加多宝作出回应

  “为了我们的合作伙伴免受干扰,我们被迫更换广告。”昨天,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在北京召开媒体沟通会,宣称该公司不愿与广药再打口水仗,不得不“被迫”改广告,而专注做市场。

  同时,由于对广州中院诉中禁令的裁定不服,该公司已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复议,“若复议后的裁定仍得不到公平公正的结果,我们将继续向相关部门包括高院、人大等部门申诉”。

  此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诉中禁令裁定,裁定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等立即停止使用“改名”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

  加多宝称为免受干扰,被迫改广告

  昨天,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在北京召开媒体沟通会,就1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诉中禁令”裁定作出正式回应。

  在会议让,加多宝品牌管理部副总经理王月贵向媒体细数该公司在2012年以来所遭受到的各种不公,如被抢商标、抢红罐、抢创意、抢广告语、抢销量,乃至莫名其妙被裁定禁止使用广告语,并指责广药频繁使用多种手段恶意干扰该公司的正常运营行为。

  “市场不等人,我们不愿合作伙伴再受干扰,所以我们被更换广告。”加多宝表示,专心把加多宝凉茶做大、做好,才是现阶段的主要任务。记者在现场看到,在加多宝的部分宣传牌中,“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广告语已删除“改名为”三个字,变为“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加多宝”。据悉,加多宝新的广告语将很快推出市场。

  将向最高院等申诉维权

  针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加多宝对“诉中禁令”的复议申请,并要求加多宝公司3日内撤回所有被禁止发布的广告事宜,昨天晚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坚持认为,加多宝的广告是基于客观事实的陈述,该裁定严重违背事实,错误适用法律。“而且,‘诉中禁令’并不是实体判决,更不是最终判决结果。”

  加多宝方面强调,复议只是第一步,“既然法院维持错误的裁定,我们将向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政协等相关机构申诉反映问题,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南方日报记者 洪奕宜 欧志葵 牛思远 通讯员 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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