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生面对亿元赔偿金拒绝和解 分析称极可能上诉

2013年02月27日 07:58  法治周末 微博
资料图。转自法治周末 资料图。转自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特约记者 宋一

  强生公司接连摊上大事,祸不单行。2月22日,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官网发布一级召回公告,在全美范围召回强生公司生产的一款名为LPS骨干套筒的植入式矫形外科设备。

  就在一周前,该公司被美国普利茅斯初审法院判罚赔偿金1.09亿美元。由于起诉和判决是在初级法院,原告获得的仅仅是一审胜诉。美国是三审终审制的国家,强生公司不会马上支付这笔赔偿金,极有可能选择上诉。

  上诉法院要调取证据安排庭审,这个过程大约要两年时间。如果上诉法院发现原审没有明显法律和程序错误,多数会维持原判。笔者预计该案会维持原判。

  诉讼时效问题律师说服法院

  2003年11月28日,感恩节刚过,7岁的萨曼莎•雷切丝有轻微的发烧迹象,她的父母给她服用了强生公司生产的儿童退烧糖浆“美林”布洛芬。她的父母万万没有想到,这一简单的举动改变了萨曼莎的一生。

  服用美林退烧药后,萨曼莎的高烧不但没有治愈,反而出现了强烈的身体反应,她的眼睛及粘膜组织发炎并出现疱疹。炎症迅速蔓延到她的咽喉、口腔、肠道、食道、呼吸系统,90%以上的皮肤疱疹使得表皮大面积脱落,由于粘膜组织受到破坏导致萨曼莎几近失明。这一罕见的疾病医学上称之为“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

  由于和强生公司协商无果,2007年,萨曼莎的父母对强生公司正式起诉,美国马萨诸塞州普利茅斯初审法院立案听审。看到这个案子,不少人的第一反应会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原告仅能在一定的时间内要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笔者特地就此案采访了萨曼莎的代理律师布拉德•亨瑞先生。亨瑞先生在电话中告诉笔者说:“你是采访我的人中第一个问我这么专业问题的人。”

  据亨瑞律师介绍,萨曼莎今年已经17岁,她在大约10年前服用的药物对她造成了伤害,法律并没有赋予她永久追诉获赔的权利。在美国,除了谋杀案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其他案件都有这个时间限制。

  萨曼莎的父母在2007年起诉强生公司的药物在2003年对自己的女儿造成了身体损害,根据马萨诸塞州的法律规定,这一类由于使用、服用某种产品造成人身伤害的案件归类为“产品责任”,诉讼时效为3年。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即使原告有再大的胜诉可能性,法院也不予立案。

  到2007年起诉,时间已经过去4年多,超过了产品责任案件的诉讼时效。萨曼莎案的诉讼时效应在2006年11月30日截止。法院之所以受理了萨曼莎的案件,是因为代理律师说服了法官。律师辩称,一般身体损害案件的诉讼时效从原告发现身体损害算起,而在一些案件中,产品对身体的伤害是隐藏性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推迟到了原告能够在“合理时间内”发现身体伤害。

  此外,原被告双方希望达成和解协议,诉讼时效中止。但事后并未达成合意,最终起诉时间推迟到了2007年。

  原告遭遇获得陪审团同情

  萨曼莎服用的强生儿童退烧药的重要成分之一是布洛芬。在美国,布洛芬并非高危险性的罕见药物,任何人都可以在药店买到。但是由于服用止疼片所引起的“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属于罕见病例。这种由布洛芬引起的强烈过敏反应大约在一百万个病人中仅有一例。全美目前有统计的服用含布洛芬成分的止疼片后出现表皮坏死的病人约有300例。

  原告一审胜诉,获得一亿多美元的赔偿金,陪审团在其中扮演了关键角色。在美国案件审判中,陪审团决定案件的事实问题、哪方胜诉哪方败诉和赔偿金额。

  原告律师告诉笔者,12名陪审团成员,全为当地白人居民,美国传统的小镇民风淳朴,对大公司侵害小镇居民的行为深恶痛绝,这也是为什么判决巨大赔偿额的原因之一。此外,这样旷日持久的案件,容易赢得陪审团的同情和眼泪,获得天价赔偿的几率也更大。

  萨曼莎案于2003年找到律师代理至今已经过去10年之久。此类案件耗时之长,事情迟迟得不到解决,令人气愤。在这十年间,萨曼莎发生了巨大变化:小时候,她一头油亮的栗色头发,一双棕色的大眼睛,白净灵秀。从7岁到17岁间由于服用强生儿童退烧药,造成表皮大面积坏死,几近失明,现在17岁的她心肺功能衰竭,仅有36公斤,每月都要就医,每年都要接受手术。再多的金钱赔偿也无法买回一个美丽女孩的一生。这是每个普通人的想法,也是每个陪审团成员的想法。

  根据判决强生公司应赔偿1.09亿美元,萨曼莎本人得到5000万美元作为实际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她的父母每人各赢得650万美元,剩余的赔偿额根据马萨诸塞州法作为法定利息,每年以12%累加计算。这一规定的立法目地是为了威慑被告不要铤而走险继续有事实依据的诉讼,鼓励庭外和解。

  除了赔偿原告本身受到的实际损害之外,很大的一部分是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用意是被告的行为对公众的影响极坏,对其仅以本案为依据的赔偿远远不够,陪审团选择在一个案件中要对被告进行几十倍甚至几百倍的惩罚,以修正其之前的一切作为。

  让人费解的是强生公司为什么铤而走险,没有庭外和解而是冒着公关危机和声誉扫地的危险,决定开庭让诉讼继续曝光此事,这不是在打一场不战而败的战争么?

  强生公司辩称已尽告知义务

  亨瑞律师告诉笔者,强生公司因为儿童退烧药导致表皮坏死的案例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一共有8例诉诸法律。其中有5例强生公司胜诉,原告没有得到一分赔偿。剩下3例案件发生在近几年,强生均在一审中败诉。有一例案件发生在宾夕法尼亚州,一个女孩服用儿童退烧药致病,强生公司一审被判赔1000万美元,目前强生公司正在宾州上诉。

  面对1.09亿美元的天价赔偿,强生公司不会轻易答应。在法庭上也据理力争,双方唇枪舌剑。辩论的焦点在于强生公司的儿童退烧止疼药是否有义务强调其致命的副作用,警告患者出现某些症状时停止服用。

  强生公司律师称强生公司已经尽到足够的告知义务,在美林退烧药瓶外注明:患者服用时遵医嘱,出现皮肤过敏反应后立即停止服用,到医院就医。强生公司的法律顾问认为继续诉讼有胜诉的可能,毕竟自1980年以来,强生公司在此类的8个诉讼案中赢了5个。这与支付大量庭外和解费相比更加节省开支。

  萨曼莎服用强生退烧药约6次后发生严重病变,这种皮肤坏死疾病是多种因素造成的,既有萨曼莎自身身体机能的特殊性,又有服用含有布洛芬成分的退烧药引发的一系列症状。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规定,存在两种副作用,制药公司必须警示患者:第一是常见的副作用;第二则是危险的副作用。关于危险的副作用,法律并没有对罕见的病症区别对待,也就是说如果一种副作用十分罕见但相当危险,制药公司必须向患者在使用说明中告知。

  如果一家制药公司在药物说明中强调致命副作用,即使这种副作用仅存在于一百万分之一患者中,如表皮脱落、粘膜组织破环、双目失明这样的严重后果,那么多数人都会将药物看作是毒药。因为药物能够造成的副作用远远超过了其能够治愈的病症本身。

  此案虽为特例但也引发巨大争议,如果一种药品在每治愈一百万人的同时要杀死一个人,如何立法才能平衡这种得失?药物副作用的发生几率有多大,算是危险的,药物公司才有义务警告患者呢?留下的思考应比答案更多。

  (作者系纽约曼哈顿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全美律师协会成员、纽约州及纽约市律师协会成员,同时拥有中国大陆和纽约州律师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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