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2月4日消息,云南省最高人民法院已就陈发树起诉云南红塔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方陈发树被判败诉。陈发树方面表示,今日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云南红塔集团赔偿其11.6亿的损失,并由财政部来审批股份转让事项。
陈发树一审败诉 向最高院提起上诉
距离2009年9月10日陈发树与云南红塔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已经三年多了。三年前陈发树将22亿元的股份转让款一次性支付给云南红塔时,大约未能料到该交易竟然延宕至今。
2012年12月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宣判,除确认《股份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外,原告方陈发树的其他请求全部被驳回。
“陈发树先生用了最贵的个人诉讼费,将近1700万,才弄明白了自己的交易为什么不能继续。”原告代理律师李庆称,此前陈发树通过各种途径,未能推动交易继续,也不知交易为何不能继续。
从一审判决来看,陈发树可谓惨败。其主张的股份转让协议继续履行、要求云南红塔完善申报材料的请求、判请云南红塔赔偿其11.6亿损失、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请求,均被云南省高院驳回,仅承认《股份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今日陈发树方面向最高院提起上诉,要求维持原判决第一项,即:陈发树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2009年9月10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改判云南红塔集团继续履行其与原告2009年9月10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就本案股份转让事项报送至财政部审批;改判确认云南红塔因违约给原告已经造成的和可能继续造成的损失,损失共计1165893450元;改判云南红塔集团负担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968480元。
中烟双重身份遭质疑
陈发树与云南红塔集团之间的股份转让协议最后被中烟总公司否决,陈发树方面在一审时提出,有权审批本案所涉及股权转让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财政部,而不是中烟草,合同并未终止。
但云南省高院的判决表示,本案的股份转让协议只有在得到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同意后才能实施,但目前,本案的《股份转让协议》并未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因此,对陈发树要求判令红塔集团继续履行该《股份转让协议》的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代理律师李庆认为,这一认定相当于承认了中烟总公司的行政管理行为,但与陈发树的合同又属于民事行为,中烟公司的双重身份使得该案诉讼过程中充满了不确定性。在交至最高院的上诉请求中,陈发树方面要求将本案股份转让事项报送至财政部审批。
“此案中,中烟总公司以变形金刚的身份一方面参与民事交易中,影响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另一个方面又以自己的行政管理行为为自己的民事行为开脱。这种变形金刚的身份将自己本应承担的责任完全推脱掉,严重破坏市场交易规则,打击民营资本参加社会经济活动的积极性。”陈发树方面表示。
李庆称,相信上诉后最高院会给出新的答复。“如果还是像一审给出的败诉理由,以后民营企业谁还敢和国资做生意?陈发树之所以这么固执,花费巨大的成本,也是为了给民营企业讨个说法。”
事件回顾:
2009年1月4日,中国烟草总公司同意云南红塔有偿转让其所持有的云南白药无限售条件的流通国有法人股份6581.3912万股。
2009年8月13日、14日,云南白药先后刊登了拟整体协议转让所持云南白药股权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
2009年9月10日,云南红塔与陈发树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占云南白药总股本12.32%的股份全部转让给陈发树,总交易额超过22亿元。此后,陈发树将全部转让款转入云南白药指定账户。
2011年12月8日,因红塔集团长时间不履行合同义务,陈发树向云南省高院递交《民事起诉状》,正式起诉云南红塔集团。
2012年1月17日,中国烟草总公司称“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至此,在等待超过800天后,陈发树的云南白药股权转让合同被正式拒绝。
2012年8月23日,云南省高院就股份纠纷一案正式开庭。
2012年12月28日,云南省高院做出判决,确认《股份转让协议》合法有效,驳回原告陈发树方面的其他所有请求。(淑静 发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