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四局违法的分包转包行为,因其施工主体的变化而导致相关责任的缺失,会导致一系列社会恶果的发生,民工工资被拖欠只是恶果之一
文 本刊记者 伍洲奇
“过几天就新年了,工程完工一年半了,我们却还没拿到工资。”站在中铁四局承建的集包铁路增建第二双线工程(下称“集包工程”)的一个工地上,崔善善、张俊智等一大群民工冻得直打哆嗦。冬天的内蒙特别寒冷,没有下雪,气温却已经降到零下十度。经过几个小时的乘车辗转,崔善善、张俊智才从家中赶到集包工程所在地——包头市东河区。
民工讨薪无门
据介绍,崔善善现年58岁,呼和浩特托县农民,靠长年在外做工养家糊口,但集包工程已完工一年半,他至今才拿到4千元工钱,尚欠4万多元钱未领到;而张俊智则告诉《法人》记者,他是由十来个人组成的小施工队的领队,平时带领着10余名工人在集包工程第六项目部工地上做工,目前全部工人被拖欠的工资多达近百万元。值得注意的是,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包头市金龙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名叫程国忠。签订合同后,他们被带到集包工程工地上施工。这一做就是一年多,如今工程完工了,工钱却没有拿到,每次找公司老板程国忠,他总是推脱,现在连人都很难找到了。张俊智说,在集包工程做工,他们也想过去找集包工程的中标单位中铁四局,却苦于没有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在张俊智们提供的资料上,《法人》记者找到了包头市金龙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程国忠的联系方式。几经辗转,记者终于联系上程国忠——包头市金龙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个年龄约为50来岁的西北汉子,讲着一口难懂的普通话。
程国忠告诉记者,由于近年来劳动法律执行日渐严格,很多工程承包人不得不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但签订劳动合同的成本又太高。于是,程国忠从中发现了商机:即自己组建劳务公司,向这些做工程的公司提供劳务输出,民工们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他从工程承包人手中获取劳务费和工程款。
程国忠表示,张俊智、崔善善的确长年在他手下做事,张俊智因为懂点技术,颇受他的器重,因此还被封了个“工程师”的头衔,领队带着10来个民工来到集包工程第6工程部做工。程国忠承认,他转包了集包工程第六项目部的土石方工程,由张俊智带队做工,随后的确拖欠了民工们的工钱。他也一直想把工钱发给民工们,但是集包铁路工程的承包人却拖欠着600余万的劳务费和工程款至今未付,他本人无力支付工钱,只得东躲西藏。
程国忠向记者出具了一系列材料,其中包括与工程承包人“中铁四局集团集包铁路增建第二双线工程指挥部第六项目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这些资料详细列明了工程承包人应当给劳务公司的工程款,计250余万元;另一笔欠款却令人惊讶:程国忠告诉记者,他在工程承包方的何晓龙经理要求下,帮助其工程借款并垫资百万余元,但何晓龙在偿还6万元利息后,便不再进一步归还,按照银行同期利率四倍以内计算,这些借款本息累积已接近300余万元,程国忠同时还向记者出具了在场证人的证词,以及律师依法取得的证据。
工程承包人有款未还,工头程国忠无钱支付,民工讨要工钱的愿望似乎变得更加虚无缥缈。
承包人表示愿付工钱
根据程国忠提供的系列资料信息,记者辗转来到中铁四局所在地——安徽省省会合肥。通过电话联系,记者找到了集包工程第六项目部的项目经理何晓龙。
何晓龙的办公室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宿松路666号大厦,其另一身份,是中铁四局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代表公司在集包工程第六项目部任项目经理。面对记者的来访,何晓龙觉得很是惊讶。何晓龙表示,集包工程第六项目部已经完工一年多了,工程结算也基本结束,欠程国忠的尾款只有30余万元。
对于拖欠民工工资,何晓龙称是子虚乌有的事情,他从来没有接到工人关于拖欠工钱的投诉,这都是程国忠和他公司内部的事情,与中铁四局和项目部没有关系。何晓龙表示,中铁四局领导对于民工工资问题,历来非常重视,并采取过多种方式,有效确保工人能按时足额地领取工资,甚至在操场上用现金向民工发放工资,以确保民工工资不被包工头挪作他用,受到媒体和社会舆论的一致好评。
对于张俊智和崔善善等人向记者提出的投诉,何晓龙表示,如果这些被程国忠拖欠工钱的工人,愿意到中铁四局这边领取工钱也可以,最近他将派员与程国忠最后结算,这些工人可以与他联系领取,但是相应数额,要从程国忠的工程尾款中扣除。
对于程国忠提出的600万元欠款,何晓龙笑着告诉《法人》记者,根本没有那样的事情,最终结算的尾款只有30余万元。至于程国忠后来申报的一百多万元款项——用于弥补工期延长和工程材料价格上涨等损失,从实际与人情角度考虑出发,中铁公司现在愿意给这个钱,这也只能说是人道主义援助。
法律专家称多处违法
经过何晓龙经理向《法人》记者确认,这些民工的工资总算有了着落。但程国忠与何晓龙及其背后公司的纠纷,却仍然扑朔迷离。
如何有效保障民工按时足额获取工资的权益不被侵犯,记者为此采访了华中科技大学法学副教授尹建国。尹副教授表示,其实我国目前对工人权益的立法保护已经比较到位,但是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往往被相关单位打折执行,或变着法子来“规避法律”,却无法改变其违法的本质。
尹建国教授表示,从本案来看,中铁四局中标集包工程后,存在多处违法的情况,这些相应的违法情况综合起来,才最终导致了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社会恶果,而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还仅是违法所导致的社会恶果之一。
尹建国教授认为,首先,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其与中铁四局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样,独立行使法人主体权利并承担义务,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凭借其资质等条件中标集包工程,就应当由其完成其中标的项目,不得分包转包集包工程第六项目部的工程给中铁四局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运作。
其次,中铁四局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集包工程上,把土石方工程又以劳务分包的方式将其交给了程国忠旗下的劳务公司,并耗时一年多方完工。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全国人大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答复,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所谓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
再次,集包工程第六项目部是临时机构,其真正的法律主体应当是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无独立法人资格,也无权制作公章对外使用,其用之与包头市金龙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的行为也是违法的,理应受到查处。
尹建国教授认为,还颇值得一提的是,施工方垫资施工的现象目前在我国普遍存在,但《招标投标法》对此做了禁止性规定,禁止由施工方垫资施工。因此,程国忠旗下的公司作为劳务分包方,不应当借款垫支工程款并施工。如果程国忠有相关证据证明,工程施工的相应成本费用应当由集包工程承包方承担。
尹建国教授表示,违法的分包转包行为,因其施工主体的变化而导致相关责任的缺失,会导致一系列社会恶果发生,民工工资被拖欠只是其恶果之一,民工反映的工程质量差、恶性拆迁等系列后果发生,也就不难理解了。而对于民工投诉情况的处理,本刊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