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解读“优先购买权”
本报讯(记者 宋宁华)昨天,“外滩地王”案在市一中院开庭,经过近4小时的开庭审理,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但今天上午,记者从当事人律师处获悉,由于双方均坚持自己观点,法院主持的首次庭后调解未果。 昨天,S0H0中国在法庭上称,复星曾向自己提出合作方案,要收购外滩项目证大和绿城的权益,必须付给复星5亿元人民币的补偿,还要多给该项目公司20亿元的超额股东贷款。S0H0中国认为这样的要求无理,拒绝了复星。但复星国际方面对此没有认同,并表示,复星与证大房地产存在顶层协议,该协议中明确约定,复星与证大“必须经过对方书面同意”,才能进行权利义务转让,因此证大、绿城擅自把股权卖给S0H0中国,属于恶意串通,侵犯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
到底什么是“优先购买权”?市律协理事、国资国企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洪亮介绍,我国《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具体包括: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