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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药合并白云山今日上会 恰逢与加多宝互掐升级

2012年11月30日 07:21  中国新闻网 微博

  中新网11月30日电(证券频道 程春雨)已获“王老吉”商标行使权的广州药业吸收合并白云山申请将于今日(30日)上会。就在上会前夕,凉茶市场上两大巨头之间的恩怨情仇再次爆发。加多宝28日表示,已向工商部门举报广药抄袭使用加多宝的“吉庆时分”商标,已查封了10万余箱广药侵权产品。广药王老吉则否认侵权,反指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侵权,称将追偿查处损失。

  广州药业吸收白云山申请30日上会

  据证监会网站11月26日公布消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将于11月30日审核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药业”)、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白云山”)并购重组申请。

  沪深交易所公开信息显示,广州药业和白云山的控股股东均为广药集团,后者分别持有前两者48.20%、35.58%股权。

  广州药业和白云山合并重组方案在今年9月份已经获商务部反垄断局和国资委批准及拟购买资产评估结果获国资委核准/备案。但换股吸收合并尚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核准后生效。

  广州药业和白云山A于11月23日双双发布公告表示,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广州药业换股吸收合并白云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股票于11月23日开市起停牌,并于公布审核结果后复牌。

  合并总代价53.9亿 白云山将注销法人资格

  根据广州药业和白云山9月19日股东大会通过的议案,广州药业和白云山换股价格分别为12.10元/股和11.50元/股,确定白云山和广州药业的换股比例为1:0.95。以此计算,广州药业合并白云山A总代价为53.9亿元。交易完成后,白云山将注销法人资格,其全部资产、负债、权益、业务和人员将并入广州药业。广州药业向广药集团发行A股股份作为支付对价。

  此外,根据广州药业此前的公告,广州药业还向母公司收购物业及商标等资产,也是用广州药业的A股股份换得,总代价相当于42亿元。广药集团拥有的421项注册商标中,除“王老吉”系列29项商标及广药集团许可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定条件下独家使用的其他4项商标共计33项商标外,其余388项商标纳入本次重组中广州药业拟购买资产范围。

  “王老吉”商标注入待定 已获管理行使权

  广药集团承诺,待王老吉商标全部法律纠纷解决,自可转让之日起两年内,广药集团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将“王老吉”相关的33项商标依法转让给广州药业。

  不过,广州药业9月19日股东大会同时通过了王老吉商标托管议案。广药集团将29项王老吉商标以及其他王老吉相关商标相关的权利委托给广州药业行使,广州药业今后将参与针对“王老吉”商标提起的诉讼、仲裁等,并负责托管商标的对外许可事宜及推广工作。广药集团自行承担因商标权属争议所产生的费用,且每年要向广州药业支付100万元的基本托管费用。

  “王老吉”商标战后续不断 广药和加多宝又互指侵权

  继王老吉商标战告败后,加多宝先后指责广药抄袭自己的红罐包装、广告创意。近日,两者之间的争斗再起波澜。在春节销售旺季来临前加多宝再度向广药“发炮”,向工商部门举报广药抄袭使用加多宝的“吉庆时分”商标。不过,广药王老吉否认侵权,反指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侵权。

  据京华时报[微博]29日报道,加多宝品牌管理部副总经理王月贵表示,从今年8月起,广药生产的新版王老吉凉茶外包装上出现了“吉庆时分”字样,构成侵权。公司已向工商部门举报,目前山西、辽宁等地工商部门已查封了10万余箱广药侵权产品。

  另据广州日报29日报道,加多宝表示,“吉庆时分”商标已于2011年1月28日申请注册,并于2012年2月7日被予以核准注册。从各地工商部门了解的情况看,在山西、辽宁、浙江、新疆、陕西等省份的50多个地区已查封广药大量涉嫌侵权的凉茶产品,处罚结果将于近日公布。

  对于加多宝的指责,广药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28日发声明回应称,自身在“王老吉”红罐凉茶包装箱上使用“吉庆时分喝王老吉”文字“正当合理”。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通用词语可以被任何人使用在任何产品的宣传广告用语中,任何人不得禁止他人合理使用。

  声明表示,“吉庆时分”被注册为商标,明显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王老吉”是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属于广药集团拥有。而“王老吉有限公司”是陈鸿道在香港注册的公司,该公司并没有在中国内地注册。以“王老吉有限公司”进入中国内地进行商业活动,又是针对该公司驰名注册商标“王老吉”,其行为属侵犯该公司“王老吉”商标,同时违反《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

  广药在声明中还表示,对于投诉人恶意投诉行为以及部分工商部门错误查处我公司产品行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追偿因错误查处而给我公司造成的损失,直至要求国家赔偿。(中新网证券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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