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

泸州老窖澄清关于2011年消费税情况

2012年11月27日 03:39  证券时报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2年11月21日,财经网等网络媒体报道:近日,微博用户"晨光财务投资-张小明"发文称,泸州老窖2011年上缴消费税率仅为6.31%,据此猜测泸州老窖去年少缴消费税3.04亿元。

  上述报道不实,对公司基本情况完全不了解,误导了投资者,给证券市场造成了冲击。现将公司消费税的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公司根据自身的发展战略,提出了"大集团、小配套"的管理举措。为更好地控制成本、加强质量管理,将部分产品定点授权给专业化的第三方灌装生产企业,在泸州酒业集中发展区包装生产成品。专业化的第三方灌装生产企业属于独立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纳税。上述第三方灌装企业生产出的成品全部销售给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对应的销售收入为397,327万元。该部分产品对应的消费税已由第三方灌装生产企业缴纳。

  公司国窖1573、特曲等主要产品,由全资子公司泸州老窖酿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酿酒公司")负责生产,由酿酒公司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2011年出口销售收入5,308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免征消费税;酿酒公司生产对应产品的国内销售收入420,609万元,按现行税法规定计算、申报并缴纳消费税51,985万元,缴纳消费税占国内销售收入比例为12.36%。

  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法对公司实施了诸如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严格的征收管理与税收检查,公司也是照章纳税的先进,连续多年荣获"A级纳税信用等级企业"的荣誉称号。

  公司视产品质量和企业声誉为生命,欢迎社会各界及投资者监督我公司依法经营和照章纳税,支持公司创造优秀业绩,回报投资者。对不了解实际情况的不实报道表示遗憾,对故意歪曲中伤公司,造成公司及投资者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公司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为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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