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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诉温州十家商户侵权并索赔160万

2012年11月01日 15:13  法制网 

  法制网记者 陈东升 法制网通讯员 鹿轩

  只因店面门头装潢使用“贵州茅台集团”

  导语:只因在小店门面装潢上打上“贵州茅台集团”六个字,茅台酒集团便将温州10家商户告到了法院,认为自己的商标权受到了侵害,要求每家商户各赔偿损失费及合理费用十余万元,合计160万元。

  茅台酒作为高端白酒,对于现在的消费者来说,似乎已经超出作为饮用品——“酒”的本身意义,它已经演变成为一种“奢侈品”,象征身份与地位,奇货可居。

  前段时间,茅台酒注册国酒商标激怒众酒企业,并为此与地方酒企对簿公堂。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近日,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又因温州本地几家商户在门店装潢上使用“贵州茅台集团”六个字,将他们告到了法院,认为他们构成商标权侵权,并索赔共计160万元。

  茅台公司要小商户公开赔礼道歉

  去年6月到今年10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陆续收到了十份来自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茅台公司”)的民事起诉状。

  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都几乎一致,茅台公司认为温州当地大南门某烟酒店业主冯某、西山某酒行业主周某、张某、南浦某酒行业主吴某等十人没有经过茅台公司的许可,擅自使用茅台公司的“贵州茅台”、文字商标、“MOUTAI及图案”商标,作为门头装潢。这些商户使用茅台公司商标的行为会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这些商户是茅台公司认可的茅台专卖经营户。

  茅台公司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这些商户已经侵害到了茅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商户立即拆除门头,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开向茅台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合计160万元。

  商户认为茅台公司索偿简直“趁火打劫”

  近日,鹿城法院陆续开庭审理了此类案件。

  庭审现场,茅台公司代理人出示了国家工商总局出具的“贵州茅台”文字商标、“MOUTAI及图案”商标的商标注册证。

  该两份商标注册证上显示,这两个商标的注册人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03年4月21日起至2013年4月20日止。

  此外,茅台公司还出具了一份公证书,表明在庭审前采取了证据保全,提供了十家烟酒行商户门面照片。照片显示,这几家商户门店装潢均使用了“贵州茅台集团”、“MOUTAI及图案”商标。

  茅台公司认为,这些商户门头装潢上使用的“贵州茅台集团”无论在字体、图案上都与其注册商标“贵州茅台”相似,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误解,以为这些商户是茅台公司的专卖店,销售的是茅台公司生产的正宗茅台酒,实际上,他们并不具有特许经营资格并构成了侵权。

  对于茅台公司这方的此番说法,被起诉的商户颇为愤愤不平。

  西山某酒行业主张某当庭反驳,其在自家商铺门头装潢上使用“贵州茅台集团”几个字样合情合理合法,不构成侵权。

  他店里卖的茅台酒都是从北京拿货,是从正规渠道取得的,而且是合法经销。进货时,就与北京那边的代理商签订了协议,酒买来时瓶子上面就标有“贵州茅台”商标的。

  既然进货渠道正规,也签订了协议,瓶子上也标注了“贵州茅台”商标,卖的也不是假茅台,那么,在自家店面门头上打上“贵州茅台”字样,根本就不是侵权。茅台公司即使要起诉,也是要起诉他拿货的上家,即北京方面的代理商。

  另有商户对于茅台公司请求赔偿10万元的损失及2万元的合理费用请求非常不满。

  他们认为自己就在门店上使用了“贵州茅台集团”字样,茅台公司就要求各赔偿12万元不等,简直就是“趁火打劫”!

  “这个赔偿数字太主观了!”,商户表示,实际上,他们根本没有侵权,也没有给茅台公司造成任何实际上的损失。就目前的市场环境来说,生意并不好做,他们也是小本经营,茅台公司起诉他们,主观上就是“恶意”,变相让他们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缴纳加盟费。

  茅台公司与商户方各执一词,互不让步。

  最后,经过鹿城法院调解,已经有6户商户与茅台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各赔偿茅台公司几万元,并同意撤下门店装潢上“贵州茅台集团”字样。其余4户的案件仍处于审理过程中。

  法官说法: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构成侵权。

  鹿城法院经办这些案件的法官表示,能做通商户和茅台公司双方的思想工作,和解结案实属不易。

  这批案件中,商户实际上不理解的点在于,他们是通过正规渠道,从代理商进货,取得正宗贵州茅台酒。而且这些茅台酒的瓶身上都标有“贵州茅台”文字商标及“MOUTAI及图案”。商家卖的是正宗茅台,在门头装潢上打着“贵州茅台集团”有何不可?

  实际上,茅台酒瓶身上标明注册商标和商户门店装潢使用“贵州茅台”文字商标及“MOUTAI及图案”是两回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案件中,这些商户并没有和茅台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他们从代理商那边进货,只是取得了销售茅台酒的权利。在商户的门店装潢里使用“贵州茅台”文字商标及“MOUTAI及图案”,实际上是对茅台公司注册商标的使用,没有取得茅台公司的许可。

  加上这些商户经营的是烟酒行业,在门店装潢上使用“贵州茅台集团”或者“MOUTAI及图案”,很容易误导普通消费者,认为他们就是茅台公司的特许经营店,而实际上,他们并不具有特许经营资格,也不具有在门店上使用与茅台集团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文字或图案的权利。

  通俗地说,销售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不等于就取得了在商户门店装潢上使用该商品注册商标的权利。

  法官提醒,商家若是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在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必须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很容易构成侵权。

  【案外音】

  茅台公司方的代理人表示,他们将陆续向法院起诉,维权官司并未就此终结,他们只要在温州烟酒市场上,发现类似的行为,就会诉诸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只有通过这种“清理”方式,才能真正维护茅台酒的“国酒”品牌,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让消费者买到“货真价实”的茅台酒。

  法条链接

  商标法

  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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