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高翔 发自淮安、上海
2011年,立人集团推出三种重组方案:债转股、债务分期偿还、房产认购。该阶段被泰顺官方称为“企业自救,政府帮扶”阶段。房产认购方案即以其关联企业江苏佰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泰公司)开发建设的盱眙 “小太湖?国际新城”部分商品房认购抵债。有部分债权人予以认购并签订购房买卖合同,并约定于今年5月30日和10月10日分两批交房。可到5月30日,购房人并未接到佰泰公司的交房通知。后来经了解,佰泰公司甚至未办理购房备案。
部分购房人与佰泰公司、盱眙县住建局等部门进行协商。盱眙县住建局相关负责人曾在会议上向购房者表示:“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佰泰公司与业主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及协议是有效的。”但是,之后从泰顺县发过来的两封函,却声称购房合同无效,并要求盱眙县政府配合执行。
8月30日,泰顺县政府致函盱眙县政府,称“房抵债”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立人集团自救阶段推出的方案之一,因立人集团自救已失败,其推出的三种自救方案也已失效。2012年2月3日,公安机关对立人集团及其董事长董顺生等人进行刑事立案,控制了立人集团及董顺生等人的涉案财产,并对相关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标志着立人集团处置进入“政府处置、司法同步”阶段。立人集团所有涉案资产均应该由公安机关或政府处置,所有资产均依法纳入大盘统一处理。故原签订的佰泰公司“房抵债”合同已属无效。
因此,泰顺县政府请盱眙县政府能 “继续坚持两地政府原已达成的共识”,帮助确认“房抵债”合同无效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9月10日,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处置办公室”)发《关于不予执行立人集团 “房抵债合同”的函》给盱眙县政府。处置办公室认为,部分立人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债权人与佰泰公司签订的 “房抵债合同”应认定为不具法律效应,应当不予执行。
处置办公室所持理由有:债权人对三种重组方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立人集团“资产重组”行为失败。事实上该重组方案已无法继续执行;“房抵债合同”标的物均为涉案资产,所有涉案资产均依法纳入大盘统一处置,立人集团所有债权人权利平等,不能因为部分债权人以“房抵债”优先获得利益,损害大多数债权人的利益,而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商品房买卖按规定购房人应当支付相应款项至监管账户,但“房抵债”行为并无资金进入监管账户,违反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不能保证交易真实性,并非合法的商品房交易行为。
然而,佰泰公司坚称购房合同有效,只是要筹集资金推迟交房。也有购房者称,盱眙县住建局也向他们口头承诺,购房合同仍然有效,不会按照泰顺县政府发函要求办理,“9月下旬又有几套房子交付了,这也从侧面说明开发商和政府还是承认合同有效的。”不过,对于上述说法,记者没有获得盱眙县住建局的回应。
另据了解,佰泰公司总经理周静晓在9月20日的协商会上明确表示:“除非经法院判决我们双方所签订的‘房抵债’合同无效,否则我们一直认为该合同有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