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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航空回应黑名单事件:称无力服务纯属无奈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20日 19:06  环球网

  环球网报道 记者刘星酉 春秋航空针对黑名单事件19日发表官方声明称,对极少数霸机罢乘,影响所飞航班和后续航班更多其他旅客正当权益的,经劝说无效的旅客,将列入“暂无能力服务的旅客名单”,此举实属无奈,并深表歉意。但网友及航空业内人士均对此说法表示了质疑。

  春秋航空将索赔旅客列入“黑名单” 

  刘女士购买4月30日春秋航空上海浦东至哈尔滨的机票,原计划于17:05起飞的航班因天气等多种原因,次日凌晨0:55才起飞,实际延误8个多小时。凌晨4点,旅客拿到索赔款200元。

  6月28日,当刘女士再次预订春秋航空机票时,发现自己被列入春秋航空的“暂无能力服务旅客名单”,也就是春秋航空自己单方面制定的“黑名单”,对这些旅客以无力服务为由,拒绝把机票卖给他们。

  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很大反响,其中不乏对春秋航空此做法的批评之声,网友们质疑春秋航空在没有通知对方的情况下拉黑旅客名单,侵犯了旅客的权益,属于霸王行为。而相关业内人士也表示,春秋航空的黑名单制度不合情理也不合法。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春秋航空公司作为服务普通旅客的运输企业,属于公共运输承运人,如果仅仅因为乘客航班晚点延误索赔的行为,就将乘客列入“黑名单”的做法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7月20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长李家祥称,他也注意到了春秋航空有一个黑名单。春秋航空作为航空公司来说,它是经营的主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国际上一些航空公司也类似黑名单的做法,这是航空公司跟旅客的关系问题。航空公司要在提高服务质量和旅客满意度上下功夫,中国民用航空局要起到引导的作用。同时,乘客也应当依法、合规、恰当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春秋航空:“黑名单”制度纯属无奈之举

  事实上春秋航空已不是第一次因为黑名单制度而引起纠纷,在2007年在上海飞往大连的航班上就发生过类似的旅客因维权而发生过激行为导致被拉黑名单的事件。春秋航空董事长王正华(微博)早前曾在博客中表示,相比让极少数旅客占机、霸机,造成航空公司连环延误,损害其他旅客合法权益而言,公司用“黑名单”形式事先拒绝接受这些旅客,是减小社会成本和公司成本的办法,也是航空公司的无奈之举。

  春秋航空新闻发言人张武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春秋航空定位于低成本航空,通过节约成本等方式为旅客提供更为优惠的票价,在旅客订票时已书面明确告知旅客实施“航班延误不赔偿”等差异化旅客服务,在得到旅客认可与同意才敢出售机票。而被列入“暂无能力服务”名单的旅客如果遵守购票协议,公司也可立刻从名单中取消。

  张武安还强调,尽管《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已指明第二百八十九条的适用对象具备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的垄断性特征,春秋航空非垄断企业,所以并未违法。

  专业人士:黑名单制度存在但须完善

  据了解,国内外多家航空公司都保留有“黑名单”制度。一位航空界业内人士认为,当航空公司觉得霸机旅客有可能再次侵害到飞机飞行安全以及引起飞机延误等恶劣影响时,有权拒绝与霸机旅客发生消费关系。当然,“黑名单”的成立还须具备两个前提,其一,旅客的霸机行为确实引发了航空公司后续的连环延误,影响恶劣。其二,航空公司规模不大,没有垄断独飞的航线。

  北京市法学会航空法研究会会长董念清认为,黑名单并非凭空产生,对于严重威胁航空安全的行为应严格制止,“但是现实生活中,我们更需要明确三件事,一是把乘客列入黑名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二是由谁(什么机构)来认定谁进入黑名单,三是‘拉黑’应走怎样的程序”。他指出,现在黑名单的法律依据不明,认定者和执行者都是企业,这显然是有问题的。

  作为国内民营航空硕果仅存春秋航空,一路走来也受到了很多赞赏和嘉奖。其独特的发展模式也成为了航空业中的一抹亮点,节约成本虽然是其盈利的手段,但却不能成为其降低服务质量的借口,如今旅客们需要并不真的就是廉价,而是性价比高的,值得购买的航空产品。亚洲著名的廉价航空亚航在发展壮大之时强调地已经不是一味地以节约成本的方式去赢利,而是意在为旅客提供完善的服务,并以其他更具附加值的旅客产品去创造利润。纯粹地打低价格战也许并不是长久的发展之计,所以同为廉价航空的春秋航空在考虑自身发展时也应多借鉴国外优秀航空公司的成功经验,靠高性价比的航空产品和优质的服务去打动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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