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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航空称设黑名单实属无奈 延误不赔付曾获批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20日 07:24  京华时报

  几乎每个航空公司都有旅客“黑名单”专家认为建“黑名单”无直接法律依据

  乘客“黑名单”一事又让春秋航空处于风口浪尖。对于哈尔滨刘女士的报料,春秋航空昨日发表声明,对无奈推出“暂无能力服务的旅客名单”深致歉意。航空法律专家指出,近年来航空公司设置的乘客“黑名单”引起纠纷不断,清晰的法律规定才是解决纠纷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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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回顾

  乘客列入黑名单

  刘女士向媒体报料,她曾购买今年4月30日春秋航空的机票,该航班原为当天13时起飞,不料飞机晚点至21时才到达登机口。“由于不满春秋航空在延误期间的表现”,部分乘客要求春秋航空赔偿,否则拒绝登机。经双方拉锯,春秋航空最后答应每人赔偿200元。6月28日,刘女士再次登录春秋网站时,才发现自己因被列入“黑名单”而无法购票。 

  春秋航空新闻发言人张武安昨日告诉记者,4月29日低能见使浦东落地航班大量备降其它机场,严重影响30日浦东机场航班运行。刘女士乘坐的上海浦东-哈尔滨9C8511航班的飞机,于20:46抵达浦东机场,21:10通知该航班176名旅客登机,登机时间延误4个多小时。通知旅客登机后,部分旅客要求700、500元不等的索赔,得不到满足后罢乘,导致航班实际延误8个多小时。

  过度索赔误时

  “春秋航空地面服务工作人员先后三次向旅客免费分发蛋糕、方便面和矿泉水,每半小时进行航班延误广播,告知旅客机票可以退改签,退改签的旅客可安排宾馆休息,其间远登机口更改为廊桥登机口,由地面服务人员引导旅客。”张武安透露,部分旅客因索赔要求得不到满足,拥堵登机口,阻碍要登机的旅客,阻挠人工登机广播,辱骂工作人员,向工作人员丢掷方便面等。现场工作人员不得已向机场公安报告求助,在劝说阻碍登机口的部分旅客无效的情况下,无奈赔偿200元后飞机得以起飞。 

  春秋航空的声明称,春秋航空愧知能力不够,不管因何种原因,未能满足该航班所有旅客要求,推出“暂无能力服务的旅客名单”是无奈之举。

  □春秋航空

  延误不赔付曾获批

  张武安表示,上述事件的关键问题在于:乘客和公众对春秋航空“航班延误不赔偿”的做法,以及“暂无能力服务的旅客名单”设置的不理解。 

  张武安透露,作为中国第一家低成本航空公司,春秋航空于2005年5月向民航总局提交了“旅客服务差异”申请,其中包括不对航班延误进行赔偿。民航总局专门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后于2005年8月,作了同意批复。记者昨日致电民航局也证实了上述批复事宜。 

  “根据民航局的批复,对于航班延误的补偿标准可根据民航法和民航局指导意见由企业自行决定。”张武安说,对于公司的这一规定,春秋航空在购票合同中有提及。记者看到,春秋航空官网的“旅客须知”处显示有“无论何种原因航班延误或取消,我们不承诺提供任何其它补偿”。春秋航空方面称,这一做法借鉴了国外低成本航空公司通行的成功经验。

  “黑名单”并非永久

  张武安强调,尽管《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已指明第二百八十九条的适用对象具备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的垄断性特征,春秋航空非垄断企业,所以并未违法。 

  春秋航空表示,将刘女士等10名乘客列入“黑名单”,是因为:“对极少数霸机罢乘,影响所飞航班和后续航班更多其他旅客正当权益的,经劝说无效的旅客,我们深知无能力服务,公司相关部门经过严格审批流程,才列入‘暂无能力服务的旅客名单’。”声明最后还称,如果旅客遵守购票协议,公司也可立刻从“黑名单”中取消。

  □业内人士

  黑名单法律依据不明

  昨日,记者从包括外航在内的多家航空公司了解到,几乎每个航空公司都有“不受欢迎旅客名单”,这些被“拉黑”的乘客可能曾发生过霸机罢乘,或影响机场、机上公共秩序等行为,但标准不一。此外,被“拉黑”的乘客也可能面临不能订票,不能选座位,或不能坐头等舱等待遇。 

  北京市法学会航空法研究会会长董念清认为,黑名单并非凭空产生,对于严重威胁航空安全的行为应严格制止,“但是现实生活中,我们更需要明确三件事,一是把乘客列入黑名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二是由谁(什么机构)来认定谁进入黑名单,三是‘拉黑’应走怎样的程序”。他指出,现在黑名单的法律依据不明,认定者和执行者都是企业,这显然是有问题的。

  旅客利益为重不能变

  民航管理部门关于春秋航空“差异化服务”的批复中指出,春秋航空可依据民航法和民航局指导意见自行决定服务差异,但“建议你公司既要考虑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要重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对此,专家认为,航空公司具有公共服务的义务,由公司自行设立“黑名单”具有随意性,即使航空公司是为了维护航班秩序,也需合法合规。 

  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春泉认为,此事件需从两方面看,一方面,航空公司建“黑名单”目前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做法确实不妥;但另一方面,航空公司也有苦衷,目前国家并没有相关规定,需要维持正常运行,也是迫不得已的措施。    据本报记者廖丰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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