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

庞大乐业融资租赁暴利背后

2012年06月19日 10:36  中国商报 

  本报记者 杨宏生

  6月12日,本报刊发的《探查多地车主陷入维权困境 庞大乐业空白合同迷局》,对中国最大汽车经销商庞大集团子公司——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大乐业),与多地“车主”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进行了报道。具有强大实力背景的庞大乐业缘何与普普通通的消费者之间,产生“合同纠纷”并至今纠缠不清?“融资租赁合同”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收入近4亿,增长 3522.28%”

  截至到6月13日,陆陆续续有来自1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超过70位自称“车主”的消费者赶赴北京维权,绝大部分“车主”认为自己“被动”与庞大乐业发生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他们一直都认为自己是真正意义上的车主。”一位参与案件的律师对中国商报记者说:“其实,按照庞大乐业的《融资租赁合同》,他们并不是‘车主’,而是车辆的‘承租方’。”

  “车主”们是如何与庞大乐业发生合同关系的?来自湖北的张小桥至今仍不明白自己怎么会由“车主”变成车辆的“承租方”。

  张小桥对中国商报记者说,自己从来没有跟庞大乐业签订任何合同。据他回忆,2012年1月29日,他与十堰市东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机动车买卖合同,之后,有自称银行工作人员的人来“家访”,他们拿出一叠“银行贷款手续材料”,当时根本没有让他看任何具体内容,只是让他签字、摁手印。

  直到有人到青海他干活的工地催缴租金时,张小桥才发现,当时自称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就是庞大公司的人。张小桥提供的视频资料显示,一位工作人员在电话中承认,当时签订的合同就是空白的。张小桥说,该工作人员就是庞大公司的人。

  中国商报记着在调查采访中发现,其他一些“车主”也有类似遭遇:本来与其他公司是车辆买卖合同关系,现在却变成了与庞大乐业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究竟是什么原因,让庞大乐业如此乐于介入“车主”们的购车行为?

  中国商报记者在一份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第五期培训资料(复印件)上看到这样的记载:“融资租赁业务开通对分公司的优势:可以通过融资租赁享受税收政策优惠。按照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租金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标的物购置成本和资金成本后的余额连同‘营业税附加’在内的税率是5.5%。比照原分期业务销售差价部分的17%增值税来说,节省了大约10%的税款,从而转化为公司利润。”

  据记者了解,2006年,庞大乐业被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列入第六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范围。

  《中国企业报》报道援引庞大汽贸董事会秘书、新闻发言人王寅的话说,“从我们公布的销售数据来看,我们每年销售重卡的数量应该在6万辆以上,而这其中做银行贷款和融资租赁的加起来在总量的50%以上。”

  2012年4月10日,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2011年年度报告摘要》在描述“经营成果与财务分析”时,有这样的记载文字:“其他业务收入大幅增长,同比增长 80.93%,主要原因为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增长较快,2011 年度其他业务收入中融资租赁手续费和利息收入为 39820.41 万元,增长了 3522.28%。”

  显然,融资租赁成了一块“肥肉”。无论如何,庞大乐业及庞大集团不会轻易舍弃。

  车辆被疑为庞大乐业赚钱“道具”

  “现在每辆车按照庞大乐业诉请的数额和法院判决的数额,比我们原本的购车价格高出10万元左右。”“车主”们反映说。

  侯志国向记者算了一笔账:“2011年4月5日,我与巨野林海汽贸公司签订了《车辆购销合同》,约定车价款为36.6万元。2011年8月15日,滦县法院判决我给付庞大乐业租金347628.24元,并给付违约金8690元,案件受理费3257元,财产保全费1100元,合计下来是36万多元。买车时已经支付了12.75万元,现在还要再支付36万多元,合计48万多元,我还不是车主。同一辆车,比约定价款我还要多掏10多万元。简直是暴利!”

  侯志国说:“从2011年4月提车,到7月车辆被扣押,“实际上,我才使用了3个月。现在的问题是,3个月,我要花48万多元钱当个‘承租人’!”

  部分“车主”反映,车辆大概都仅仅使用了3个月就被扣押走,然后被扣押的车辆再被拍卖。

  “车主”们对中国商报记者说,自己当初购买车辆时缴纳的“首付款”,都没有给开具正式发票,由此,他们怀疑这笔钱的真正去向。

  记者注意到,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第五期培训资料(复印件)在描述“各环节的注意事项”时,有这样的文字:“总租金为:履约保证金(净首付款)+贷款本金+租赁利息;履约保证金为:净首付款;租赁手续费为:管理费。

  该培训资料(复印件)还特别提到:“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内容要求,将履约保证金(净首付款)转为最后一个月的租金,填写合同时最后一期月还合计=履约保证金+最后一期还款。”

  如果实际操作也如此,那么,也就不难理解“车主”缴纳的“首付款”最后流向哪里了。然而,据“车主”们反映,他们原本的真实意思是,“首付款”是基于买卖合同中购买车辆的“首付款”,而不是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车辆的“履约保证金”。

  就这样,在一种莫名的无形之中,“车主”的身份悄然发生了改变,“首付款”的性质发生了变化,惟一没变的是,“车辆”被作为道具的身份。

  “首付款”是怎么回事儿?庞大乐业融资租赁究竟是如何操作的?

  6月13日,中国商报记者以四川个人消费者的身份咨询了庞大乐业一位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是:“庞大乐业的融资租赁,不针对个人,可以通过庞大集团在四川的分公司来提出,由分公司来找我们公司办理(融资租赁)。”随后,该工作人员向记者推荐了庞大集团自贡分公司,并提供了电话号码。

  通过融资租赁和银行贷款的方式,“买”一辆后八轮自卸车,“首付款”费用分别是多少?对此,庞大集团自贡分公司一位工作人员在电话中解答说,通过这两种方式买车,“首付款大概都在10多万元,不同的是,融资租赁月还款比做银行贷款稍微高一点,做融资租赁的手续费是4个点,也比做银行贷款的手续费高一些。”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新车一般都做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一般都是二手车,比如,你要有一辆车,可以拿到我们这里做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一般都是二手车”,这就不难理解“车主”们反映车辆“质量问题频发”的原因了。

  更多“车主”无奈当被告

  可以预见的是,庞大乐业的“融资租赁”依然会继续下去,但是,如果不加以规范,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会不断地爆发出来。

  据《南风窗》杂志日前报道,有“车主”向该杂志记者提供的一段视频显示,滦县法院工作人员称,每年车主和庞大的类似纠纷多达1000多起。这名工作人员向前来起诉的人坦承,“判得挺多的,但没有车主赢的”。此前,有部分“车主”也向中国商报记者提及了该视频的细节。

  2012年6月9日,即便是双休日,滦县法院第三法庭也正常上班。当天,有两宗庞大乐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案子要公开审理,但由于被告“车主”当庭反诉,使得案件未进入实际审判阶段。

  面对大量的类似情节的案件,按照惯例,法院有义务向涉事企业庞大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函。期间,也有部分“车主”及代理人就此向滦县法院第三法庭一位法官提出建议写司法建议函,该法官很无奈地表示,就自己的级别和法院的级别而言,即便写了也没什么效果。

  中国商报记者在滦县法院第三法庭一位法官的办公室看到,靠门口的一面墙堆砌着半人高的、尚未投入使用的空白“民事裁定书”,这些裁定书上的“原告”一栏已印刷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具体内容也已印刷妥当:“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租赁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只有“被告”、具体日期、案号等处是空白。

  记者在部分“车主”提供的滦县法院已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上看到,大部分内容都与上述空白裁定书相同,仅有四处不同:案卷号、被告、日期和扣押车辆。

  “那些(空白民事裁定书)都是备用的。”滦县法院第三法庭一位法官说。

  显然,可以预见的是,接下来,还会有更多来自全国各地的“车主”,被庞大乐业告上滦县法院第三法庭。

  庞大乐业“空白合同”效力遭疑

  6月11日,侯志国在老家山东省巨野县给中国商报记者打来电话的时候说,他正在搬家,此前他的房子被抵押给高利贷了,债主要收走房子。

  去年,滦县法院判决侯志国给付庞大乐业公司租金、违约金共计35万余元。侯不服该判决,已上诉至唐山中级法院。

  侯志国在上诉状中表示,滦县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自己与庞大乐业之间不存在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侯志国提出疑问:庞大乐业与其他公司恶意串谋,骗取在空白的融资租赁合同上签字,该合同合法有效吗?

  “至于出租方是庞大乐业,出卖方是菏泽庞大霸龙公司,我始终被蒙在鼓里,因为他们根本没有给我留下任何关于融资租赁方面的协议书或文本。只有我与林海汽贸签订的车辆购销合同能够证明我与林海汽贸之间的买卖关系。”侯志国说。

  中国商报记者发现,吉林的赵秋、湖北的张小桥以及其他诸多“车主”,也都有类似遭遇:手里没有任何合同的原件,在车辆被“扣押”之前,他们不知道庞大乐业是什么公司,更不知晓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

  “车主”们在咨询了律师之后,才知道什么叫“融资租赁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此外,记者注意到,庞大汽贸官方网站载明“汽车融资租赁”的“定义”:“庞大租赁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购买指定车辆,并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将该车辆出租给客户,由客户在租赁期限内占有、使用并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期限届满,租金付讫后,客户获得该车辆所有权的交易活动。”多位“车主”反映,他们从来没有与庞大乐业协商过融资租赁事宜,更没有与庞大乐业达成租金及违约金条款,庞大乐业单方面提供空白格式合同,他们被骗签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据介绍,在实践中,融资租赁交易表现为这样一个复杂的过程:(1)用户与供应商(出卖人)之间商定设备买卖合同条件;(2)用户向租赁公司提出缔结租赁合同的申请;(3)用户与租赁公司之间签订租赁合同;(4)租赁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签订买卖合同;(5)供应商向用户交货,用户进行验收;(6)用户向租赁公司交付标的物受领证,并支付第一期租金;(7)租赁公司向供应商支付买卖价金。

  由于融资租赁在我国起步较晚,配套立法相对滞后,学理研究也有待进一步深入,有关融资租赁合同的纠纷已成为司法领域的一个棘手问题。

  记者注意到,早在2004年,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监督,及时研究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刻上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时隔仅两年之后的2006年,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再次要求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该通知还指出,融资租赁“存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据中国商报记者了解,部分“车主”此前已多次赶赴北京并向有关高层部门反映情况,但至今尚未有任何实质性反馈结果。

  “车主”反诉庞大乐业,法院已受理

  来自湖北的张小桥在给中国商报记者的投诉材料中称,“2012年4月22日,当我们提车回的20天后,庞大公司到工地要钱,我们才知道车不是我们买的车,而是庞大公司租的车,原来的中信银行贷款变成了庞大公司。原来每辆车总价33.96万元,现在每辆车价变成了44.6万元。” 

  “这么高的车价,我们车主接受不了,也还不起。2012年5月9日上午,庞大公司把车收走了。现在,车没有了,所有的人都失业了,造成的损失很大。”张小桥说,本来是购买车辆的,要当“车主”,现在却变成了车辆的“承租方”,而且车被扣押,还被庞大乐业告上法院。这一点,无论如何让他无法理解,更无法接受。

  无奈地面对残酷现实的,还有山东省巨野县的李振光,他刚刚输掉与庞大乐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6月8日,李振光赶赴河北省滦县,与庞大公司有关负责人面谈,依然寄希望协商解决。李振光的这种举动,引起了部分“车主”的注意,他们预判协商结果不会太理想。6月13日,李振光在电话中对中国商报记者证实,这次协商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次日,他赶赴北京准备和其他“车主”一起,希望通过正常的信访途径解决问题。

  部分“车主”获悉,张小桥已向滦县法院提出反诉,要求撤销庞大乐业的《融资租赁合同》,法院现已受理,定于6月25日开庭。

  滦县法院一位法官表示,关于庞大乐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反诉的很少。

  张小桥的命运究竟如何?庞大乐业《融资租赁合同》还有多少迷局待解?本报将继续保持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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