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广药指责加多宝借媒体炒作增加自身知名度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05日 08:21  南方都市报微博

  王老吉大战 鸿道指广药“搭便车”“寄生性使用”

  广药称其红罐包装已获专利申请受理不愿沦为炒作工具

  作者:吕静莲 马建忠 原创

  摘要:昨日,鸿道集团和加多宝公司在官网发出声明,认定广药集团“推出所谓的红罐王老吉产品”是“搭便车”和寄生性使用,属于“地地道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国有企业之羞”。

  广药集团前日在京高调推新红罐王老吉(微博)之举,显然触动了鸿道集团的神经。

  昨日,鸿道集团和加多宝公司在官网发出声明,认定广药集团“推出所谓的红罐王老吉产品”是“搭便车”和寄生性使用,属于“地地道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国有企业之羞”。

  广药集团对于鸿道集团上述行径,则不愿再做过多回应。在他们看来,前日在新红罐王老吉发布会上,广药集团早已经就鸿道集团的上述说法表明了自身立场。陷入到与鸿道集团的口水战,只能给对手平添炒作的机会。

  鸿道祭出“国企之羞”论

  昨日,鸿道集团前所未有地发来5条措辞强烈的“严正声明”,称在法院已受理鸿道集团的撤销申请之后,有关当事人应保持高度克制,不得挑起任何过激行为“对广药集团滥用国有企业身份公然违法,深表遗憾和愤慨”。对于新推的红罐产品,“广药集团明知鸿道和加多宝的权益所在,本应合理避让,却公然‘搭便车’和寄生性使用,属于地地道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国有企业之羞!”且在广药和王老吉大健康委托生产的企业中,实达轩(佛山)饮料有限公司曾生产山寨“王老世家”凉茶饮料,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在4月初才受到工商部门查处(富宁县工商局富工商处字【2012】112号)。“广药委托此种企业代工生产产品,是对消费者利益的漠视和挑衅,是对‘王老吉’品牌的羞辱。”

  依照鸿道方面的说法,其与广药集团签有多个许可协议,其中2003年5月2日的《商标许可协议》许可期限为2003年1月20日至2013年1月19日,该协议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了备案,鸿道集团“至今还是‘王老吉’红罐与红瓶的唯一合法使用人”。

  与此同时,鸿道方面还指广药集团注册的王老吉商标核准于1993年1月20日,却宣称:“百年传承,始创于1828年”,“创始于清朝道光年,已逾百年历史”,这有违基本的事实,是典型的误导宣传,有违公平竞争的基本商业伦理和法律规则。

  广药惜言为免替人作嫁衣

  广药集团昨日则不愿再就鸿道方面的上述说法做无谓的回应。“对手所说的问题,我们之前早已经阐述得十分清楚。我们不希望此次被对方炒作。”在广药集团相关负责人看来,鸿道昨日的声明除了借以拖延时间,更意在通过媒体的炒作,以增加自身产品的知名度,而广药并不愿意替人作“嫁衣”。

  依照广药集团此前的说法,其作为王老吉商标的所有人,在王老吉商标使用权纠纷的仲裁案中胜诉后,推出红罐王老吉名正言顺。因为,仲裁庭作出的终局裁决相关于二审结果,即便对方提出了旨在撤销裁决的上诉,但在判决书被撤销之前,终局裁决的结果依然有效。

  另有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表示,在仲裁委的裁决未被法院撤销之前,鸿道集团与广药集团签有的2003年5月2日的《商标许可协议》已经不再有效。其以商标注册起始日为基准斥广药集团“误导宣传”的论段,则更有自打嘴巴之嫌。公开资料显示,为鸿道集团早年所推的红罐王老吉,其罐身上同样使用了“创始于清朝道光年,已逾百年历史”等宣传语。

  外观专利之争或将持续

  由于广药集团前日推出的新红罐王老吉的外包装与加多宝版罐装凉茶相近,鸿道集团在昨日的声明中专门做了进一步的说明。

  “鸿道集团和加多宝公司创造的商誉属于法律保护的无形资产,不容任何企业公然抢夺。其中‘红罐’、‘红罐凉茶’、‘红罐加多宝’、‘红罐王老吉’在消费者当中产生了‘第二含义’,获得了特定的指向性,成为受法律保护的特有名称,有关红罐凉茶产品还涉及到鸿道集团和加多宝公司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权益。”鸿道方面如是称。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锦阳亦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加多宝对‘红罐’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制造、使用、销售享有专有权。其他人必须经过专利权人同意才能为上述行为,否则即为侵权。”

  不过,依照广药集团营销中心副总经理倪依东此前于6月3日给到媒体的说法,目前广药的红罐王老吉外包装已经成功获得专利申请受理,这意味着目前该装潢尚未有其他企业获得专利。

  截至昨日,鸿道集团依旧尚未公布其红罐的外观设计专利号。而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自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从这一点来讲,鸿道和广药均有这方面的权利。

  采写:南都记者吕静莲 马建忠

分享到: 欢迎发表评论  我要评论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2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