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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地产王国新鸿基多事之春 郭炳湘两度举报亲弟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31日 09:30  金羊网-新快报微博
  ■郭氏三兄弟被卷入廉署风暴。资料图CFP供图   ■郭氏三兄弟被卷入廉署风暴。资料图CFP供图

 

  新快报讯被卷入廉署风暴的新鸿基地产大股东兼联席主席郭氏兄弟,为香港第三大富豪,亦是市值最大蓝筹发展商。新鸿基地产郭氏兄弟的内斗演变成长兄举报两弟,最后郭炳江及郭炳联被廉署拘捕调查,举报人正是2008年被“踢出”新地核心的胞兄郭炳湘。他曾因起初投诉不果,第二度向廉署提供线索才令廉署展开调查。郭炳湘透过发言人回应,不评论案件。

  郭炳湘曾两度向廉署举报

  2008年2月新地突然公布郭炳湘休假,时间扰攘数月不果,他与两名胞弟关系决裂,一边与当年5月入禀法院,力阻两弟及董事局通过撤其职位的动议,另一边则向廉署举报。

  据悉,郭炳湘先向廉署举报积金局续租中环国金中心时“明益新地”。调查不果后,他再投诉新地借礼顿山豪宅向许仕仁提供利益。矛头直指两弟之余,亦指向时任积金局行政总监的许仕仁。

  廉署就新地涉贿赂许仕仁案件经过3年多的调查,最终在上周先向郭炳江的人马入手,拘留在新地工作39年的执行董事陈钜源。他专责机密的收地事宜,至前日再拘留郭炳江及郭炳联。

  兄弟内斗险逼停除夕倒数

  另外,原来郭氏兄弟内斗亦牵连到旅发局国际金融中心(IFC)除夕倒数。据悉事缘爆出内斗事件前两个月,新地答应旅发局邀请,赞助IFC的除夕烟火倒数,至2010年除夕也如是,至去年11月却突然与恒地决定不再赞助,最后要用公帑增加补底才顺利举行。据悉,烟花赞助急停与今次案件有关。廉署去年底已调查成熟,准备采取行动。当时新地亦得悉,有传郭老太认为IFC与2008年办除夕烟花倒数后,郭家即出现兄弟不和的内斗,感到活动不吉利,因而不再支持,并连同恒地退出赞助。

  事实上,郭氏兄弟共同管理父业本被视为没有争产的成功例子,但三人同室操戈改写了兄弟同心的故事。事件背后有三个传闻,当年郭炳湘被迫休假后,被指患有狂躁抑郁症,不宜履行主席及行政总裁工作;亦有传他安插红颜知己唐锦馨在家族生意中,引发兄弟不和;更有指他有意自立门户,成立“新鸿基地产国际有限公司”,最终超出了郭老太的底线,把他踢出家族基金。

  新地股权由家族基金持有

  郭老太当家话事郭炳湘料难复出

  新快报讯郭氏三兄弟中,二哥郭炳江及三弟郭炳联前日均被廉署拘捕,是否意味早前在兄弟争产中落败的大哥郭炳湘有望复出?但郭氏家族目前持有的新地股权是透过一个家族信托基金持有,“话事人”是郭老太邝肖卿,市场料郭炳湘复出机会不大。

  根据郭老太2010年基金重组时声明,郭家透过家族信托基金持有10.81亿股,约42.09%的新地股份权益,信托基金基本上分成3份,邝肖卿是该等股份权益的全部受益人,同时“郭炳湘的家人”持三分之一、“郭炳江及其家人”占三分之一、“郭炳联及其家人”占三分之一。

  新地中人不时强调,三分之一权益是给“郭炳湘的家人”,不包括郭炳湘本人。按前日收市价计,每份信托基金股份约值400亿港元。有熟悉信托基金操作者称,一般东方人的家族信托基金均由财产授予人操绝对话事权,郭老太近年一直是家族基金话事人,因郭炳湘一直得不到郭老太支持,故即使炳江、炳联陷入任何刑事拘控,料郭炳湘复出机会不大。但郭老太年过八十,郭氏第三代亦似未有足够能力接班,一旦新地需要更换主席,人选将颇成疑问。

  郭氏三兄弟争产事件簿

  2008年2月2日

  郭炳江、郭炳联突然要求召开董事会,建议终止郭炳湘的主席兼行政总裁职务。

  2008年5月15日

  郭炳湘申请禁制令,披露与胞弟在业务上的分歧。

  2008年5月27日

  郭炳湘败阵,郭老太邝肖卿任新地非执行主席。

  2010年10月初

  持有新地逾42%股权的郭氏家族信托基金重组,邝肖卿是基金全部受益人,郭炳湘的家人、郭炳江及郭炳联各占三分之一,惟郭炳湘要求澄清。

  2011年9月15日

  郭老太退休,郭炳江及郭炳联出任新地联席主席。

  话你知

  引用防贿条例拘人最高囚7年罚50万

  新快报讯廉署拘捕新地联席主席郭炳江、郭炳联两兄弟及前政务司长许仕仁,法律理据包括《防止贿赂条例》第4条、第8条,以及普通法中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

  其中,“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涵盖范围较阔,因控方按此罪名检控时,毋须证明获得利益的公职人员曾向行贿者作出回报;但第4条的公职人员受贿罪,则要求控方证明公职人员收取利益,作为其于公职上有所作为或不作为的报酬。

  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没有判刑上限,但若在区域法院审理,最高判监7年。防贿条例第4条及第8条的罪成最高刑罚是监禁7年及罚款50万港元。高级警司冼锦华曾因三度接受免费嫖妓,2003年12月被裁定公职员人行为失当罪成,判入狱3年。但为防滥用,终审法院于2005年一判决中提出,以此罪检控公职人员,须证明有关的失当行为并非微不足道。

  防贿条例第4条是指向公职人员行贿或是公职人员受贿均属违法;防贿条例第8条则是指任何人在与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进行业务往来时,若向其雇员(公职人员)提供利益,即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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