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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专门立法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1月30日 16:33  法制日报微博
  CFP供图   CFP供图

  本报讯 记者吴亚东 刘百军 记者近日从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上获悉,因很多企业存在逃避税收及社保缴费等突出问题,福建省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局长陈津等10名福建省人大代表提交了关于出台《福建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条例》的议案。

  陈津在议案中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投资者负责的同时,还应承担起对员工、消费者、环境、社区和困难群体等利益相关者的责任。美国、瑞典等许多国家早已把企业社会责任上升到法律层面,并走向了成熟阶段。

  陈津表示,在我国,很多企业缺乏承担社会责任的动力,主要表现在八个方面:无视自己在社会保障方面应起的作用,逃避税收以及社保缴费;较少考虑社会就业问题,将包袱甩向社会;较少考虑环境保护,将利润建立在破坏和污染环境的基础之上;一些企业唯利是图,提供不合格的服务产品或虚假信息,与消费者争利或欺骗消费者;依靠压榨企业职工的收入和福利来为所有者谋利润,企业主堕落成资本的奴隶和赚钱的机器;缺乏提供公共产品的意识,对公益事业不管不问;缺乏公平竞争意识,一些在计划经济时期延续下来的垄断企业,大量侵吞垄断利润,并极力排斥市场竞争;普遍缺少诚信,企业对国家缺少诚信,搞假破产逃避债务,通过假包装到市场上圈钱。

  陈津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失范的原因包括市场机制不完善、企业道德规范尚未建立、市场管理法制不健全、执行不严等。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过于分散、凌乱。纵观我国现有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主要分散在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及社会保险法等诸多法律、法规中,没有形成较为系统的制度,更没有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专项立法。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往往在一些,现实问题面前显得苍白无力。我国现有立法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仍存有许多“盲区”,如道德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待法定化等问题。

  “福建省处于改革开放前沿,较早面临矛盾凸显期,因此,出台《福建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条例》很有必要。”陈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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